人大政协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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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顺应时势,以这一宏伟目标统揽工作全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构建和谐社会,人大及其常委会大有可为——人大具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地方经济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和推动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执掌政权的根本途径和最好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

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依法对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大选举、任命的工作人员行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人大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

通过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环境,从而处理和解决好社会各方面的矛盾,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和谐发展。

二、发挥人大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应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切入点,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㈠发挥决策优势,将社会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

地方人大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充分行使好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认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适时对本地重点项目建设、重大经济投资、体制改革、支柱产业培育、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问题做出决议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立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上就提高领导干部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了重要讲话,全国“两会”期间,“和谐社会”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

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中央的精神和要求,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强化人大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具有深远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系统工程,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认真依法履行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人大意识。

人大意识的内涵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要牢固树立人民的利益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着重解决好土地征用、城市拆迁、国企改革、下岗再就业等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正确行使职权,平衡、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要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众的利益,对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要依照法律的精神和公正原则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各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李志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我们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要充分发挥好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工作任务。

要履行代表群众建言献策的职能,集中反映群众的意愿,为党委、政府作出科学、正确的经济发展决策提供服务。

要发挥联系代表和群众的优势,引导代表群众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要支持、鼓励人大代表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

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开展工作视察、工作评议和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等形式,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执行情况和重点经济工作的审议和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法治化,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地方事务。

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机制。

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要监督落实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基层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不断完善村级“一事一议”、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制度,真正实现还权于民、村民自治。

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公平和正义。

要深化普法教育,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个监督重点,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谈人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谈人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谈人大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人大工作是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背景下,人大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从人大工作的角度,探讨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人大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经济行为,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近年来,人大加大了法律体系建设力度,如《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出台和修改,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推动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人大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人大通过行政问责、审计监督等形式,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和监督。

这不仅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维护了公平正义,更是防范和打击了腐败现象,推动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人大工作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规范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制定公正有效的法律法规,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推动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倾听民意、代表人民利益人大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机构,也是倾听民意、体现民意的重要平台。

人大代表经常进行视察调研,走访基层群众,了解社会热点、民意和各界需求。

这不仅有助于掌握全社会的动态发展,更为人大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代表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也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使命。

综上所述,人大工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工作需要继续不断完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全社会各界也需共同努力,积极倡导和践行和谐理念,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向纵深发展。

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挥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发挥知情参政作用,反映社情民意。

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需要建立畅通、公正、规范的表达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愿能够及时、充分、有序地得到反映。

为此,务必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一制度成为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保护人民利益的渠道。

知情参政是人大代表履职的要紧任务之一。

人大代表应从保护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

一方面,应熟悉民情与国家的方针政策。

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与参加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全面准确地把握社情民意,为自己参政履职掌握第一手资料。

同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改革进展的全局,都要有比较全面的熟悉。

把国家政策与民情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出利国利民的议案与建议。

另一方面,应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意愿,把自己深入基层熟悉到的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通过各类方式如实反映出来,使党与政府真正熟悉社情民意,熟悉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党与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根据。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社会稳固。

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党与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应从关心群众利益入手,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一是为群众排忧解难。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是教育与引导群众顾全大局。

主动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提高群众知法守法与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教育与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形势、认识大局,通过法律程序表达自己的愿望。

三是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把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协同基层组织,从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入手,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充分发挥人大信访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形成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合力,促进社会与谐。

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凝聚民心,增强社会制造活力。

人大2024年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总结

人大2024年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总结

人大2024年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日益增加,而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承担着领导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责。

2024年,全国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下面就让我们来总结一下人大2024年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

人大重视挖掘民意,凝聚共识。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充分调动起全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这就需要充分挖掘民意,凝聚共识。

人大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征求各界人士、专家学者、普通百姓等的意见和建议,使得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更具有民意基础,也更能够凝聚广泛共识。

人大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至关重要,而全国人大就是立法的主要机关。

2024年,人大在制定有关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比如《社会治安管理法》、《民族团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人大还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的监督,确保法律的实施落到实处,让社会各界真正受益。

人大注重了扶贫和保障民生。

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贫困人口的问题,让每一个人都能够分享到社会的发展成果。

人大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加大对扶贫工作的监督力度,促使各级政府真正落实各项扶贫政策;加大对民生工作的关注力度,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民生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人大强化了对社会治安的管理。

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社会的和谐稳定少不了对社会治安的有效管理。

人大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修改了《刑法》,对一些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更为严厉的惩罚;加大了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促使执法机关更加严格地依法执法,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大2024年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而这些成果的取得离不开全体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

人大常委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人大常委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

【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人大常委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和谐社会是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人大常委会不但要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更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积极主动地、全方位地把人大工作摆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应有职能作用。

人大常委会要在加快经济发展上有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建成,关键取决于经济能否保持可持续的发展,创造出更加丰富的、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物质财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也建不成和谐社会。

不论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人大常委会都要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

首先要积极服务经济发展。

通过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相关视察、调查,及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以对政府的经济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促使政府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始终用先进科学的理念指挥经济发展工作。

其次要努力推动经济发展。

在整个生产力构成中,人是最积极、最具决定性的要素。

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从人大常委会是人民的代言机关的实际出发,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作出决议决定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努力在本行政区域内树立和营造这样一种观念和氛围:不【本文为word版,下载后可修改、打印,如对您有所帮助,请购买,谢谢。

】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凡是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

要通过发出倡议和号召的形式,鼓励人们干事业、干成事业,形成让一切知识、劳动、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局面,全面调动起本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形成上下一心、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

第三要切实保障经济发展。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要“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这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项矛盾。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人大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基本方法和重要途径,也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可见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地方人大必须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全面推进人大工作的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其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第一、从国家制度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我国现行的制度基础上进行,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居于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和全国各族人民,都有责任把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

”50多年的实践证明,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关系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能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构建地方和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地方和谐构成全国社会和谐,没有各地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社会和谐。

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从根本政治制度上为保障、推动和实现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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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

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并对如何保障公众有序的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贡献。

一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当古希腊城邦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

然而,实践证明,代议制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它可能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体现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愿。

为了弥补代议制的这一缺陷,在现代社会,参与制民主又被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被广泛采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化。

宪法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表明宪法在确立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也认可了参与制民主。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公众在立法领域的参与权,提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组织全民讨论。

立法法颁布后,许多地方的立法条例也规定了与立法法相类似的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贯彻民主立法原则,通过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有些地方人大还制定了关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规则,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支持。

推行“开门立法”,倡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当前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色。

二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某一事务的注意和关切程度同该事务与其私人利益的关联性密切相关。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一般及于本地区的地方性事务,这类事务与公众的联系较为紧密,有些甚至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公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于该地区的人民对这些事务往往会有更多的了解,也更有发言权,所以地方立法是公众参与更为切实和重要的领域。

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倡导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对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进立法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社会各个阶层和谐相处。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基本关系,正如xx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利益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权力机关对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否,也关系到社会秩序能否建立。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利益结构相对单一,利益冲突也不太激烈。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都期望立法能够体现自己的利益和意愿。

有了利益差别,就难免产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机制,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能够整合到立法决策中,从而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当前,各级立法机关在调节利益冲突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代议制的固有局限,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公民都在立法机关中拥有自己的代言人,他们的利益与意志也不可能在立法机关中都有充分的反映与传达的机会。

要做到在立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就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向公众开放,为利益各方提供一个表达的平台,给予他们一个平等的发言机会,让各种利益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博弈。

因此,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一个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对于弥补代议制立法的不足,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立法上的偏颇,实现社会的和谐就颇为必要。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弥合立法者与公众在法规认识上的偏差。

在代议制立法模式下,公众的利益与意志成为立法者认识的客体,立法者对公众利益与意志认识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立法效用发挥的程度。

在当前各种立法不断增多,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愈来愈繁重,而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仅仅由立法者审议法规案或进行各种立法调查,获取到的信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失真。

另一方面,在现代立法中,立法者面对的问题日益复杂,有很多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立法,而立法者本身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使立法者与公众对某一立法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偏差。

根据信息论的理论,在元件本身质量不变和个人素质相同的情况下,多通道的信息传输体制要比单通道的信息传输体制更加可靠。

因此,在立法机关单通道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的情况下,如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就能拓宽地方立法的信息通道,弥补单通道信息传输机制的不足。

通过公众参与,在立法者与专家学者、普通群众、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直接、及时、多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信息的互补,对于纠正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认识偏差,完善法规案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使立法获得广泛的的社会基础,使法规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有利于法规的实施。

和谐社会的法律规范,是公众普遍认同的规范。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社会的方方面面会真切地关注立法活动,就各自关注的问题发表看法。

这不仅是一次意见表达的过程,而且是一次深入人心的普法过程,它不仅能使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且能够向民众宣示出法常识、法理念、法思想,这比起简单的技术性普法举措更能深入人心。

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法规,容易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拥护,至少能够使公众对法规有比较好的了解和理解。

法规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公众就会自觉地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并形成意识。

法规一旦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就会产生法规的“内化”,即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行为者自觉的行为准则,变“他律”为“自律”。

当行为者的行为不符合已被内化的法规时,其内心深处就会产生一种自责感。

这样,法规的外在约束机制与行为者的自我约束机制相结合,社会越轨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同时,执法行为也会因获得公众和舆论的支持而大大降低执法成本。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既能使公众获得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感,又能促成法律规范“内化”为公众自觉意识,有助于公众的精神和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的培养,从而为法规奠定得以贯彻实施的社会基础。

这无疑有益于法的实施,有益于将纸上的法规条文变为实际生活的真实准则,有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近年来,随着地方立法民主化逐渐成为时代的强音,许多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纷纷开门立法,采取多种措施畅通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

在搜索网站上点击“开门立法”,可以发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都在以各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在法规草案的准备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立法机关提出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计划制定后,立法机关将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知晓人大立法的动态。

在对法规草案审议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公民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提案人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将法规草案及有关立法说明资料寄给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征求他们的意见;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当地的报纸、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

在立法过程中,随时根据需要举行座谈会,邀请与法规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人员及法学专家参加,以使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都能得到反映;聘请立法顾问,对法规草案进行论证。

人大常委会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司法部门中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实践工作者担任常委会立法顾问,邀请他们参与立法,对法规草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

就本地重大的、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有关各方存在较大争议的立法事项举行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以及许多市级人大举行过一次或多次听证会,有的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立法听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当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在法规实施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举行监督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法规的实施情况的意见以及对法规修改的建议,为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准备。

如,xx年12月1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举行了监督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意见和修改建议,促成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法规纳入立法计划。

通过以上方式,地方立法机关为公众开辟了参与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

但是在公众参与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如哪些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要引入公众参与、通过什么途径参与等不明确,公众参与还处于被动状态;公众获取的有关法规草案的信息有限,立法机关往往只公布草案,没有公布法规草案说明和重要条文的解释,公众参与的信息不对称,有碍公众对法规草案的解读;立法听证会的程序还不够完善,有时甚至为了听证而听证,为了造势而听证;公众意见对于立法的作用还不明确等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立法机关大张旗鼓的开展公众参与,而公众却反映平平、低度参与的情况,①公众参与的预期绩效还有待实现。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通过民主立法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公众积极地参与,是公众参与制度绩效得以实现的前提。

当前,要在地方立法中做到广泛、有序和有效的公众参与,避免低度参与的普遍化,除了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外,立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激励机制和利益综合机制,为公众提供参与的各种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在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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