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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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度和范围不断扩大,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问题1.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

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集意见等方式,使得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来。

同时,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到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然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高,许多人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不够,参与意愿不强。

其次,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还不够完善,有些地方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交流。

此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1)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目前,许多人对地方立法的了解程度不够,参与意愿不强。

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和普及,以及缺乏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此外,一些公众对立法程序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他们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2)公众参与方式和渠道不完善当前,虽然有多种方式和渠道可以让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但这些方式和渠道的实质性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一些地方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参与方式存在形式主义倾向,缺乏实质性的讨论和交流。

此外,网络征集意见等新兴的参与方式也存在着信息不透明、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3)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这包括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和规则,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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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然而,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和立法机构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同时,随着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也日益丰富。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一)参与渠道有限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主要限于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这些渠道的覆盖面有限,难以满足广大公众的参与需求。

同时,互联网等新兴渠道的利用程度还不够高,缺乏有效的线上参与平台。

(二)参与程度不高尽管有部分公众愿意参与地方立法,但由于对立法程序、法律法规等内容了解不足,导致其参与程度不高。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存在误解,认为立法是政府和立法机构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也影响了公众的参与程度。

(三)法律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影响了其参与积极性和效果。

四、解决对策(一)拓宽参与渠道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

建立线上参与平台,方便公众随时随地进行参与。

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的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以满足不同公众的参与需求。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立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政策解读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同时,简化立法程序,降低公众参与门槛,鼓励更多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属领域,公众的参与成为了立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公众参与立法,不仅能够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还能够提高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本文将对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意义(一)增强立法的民主性民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公众参与立法正是民主在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通过广泛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过程能够更加贴近民众的需求和利益,反映社会的多元诉求,从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具有更广泛的民意基础,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公众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和领域,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在立法过程中,公众能够提供不同的视角和信息,帮助立法者更好地了解社会现实和问题的本质,从而使立法决策更加科学合理,避免因信息不全面或判断失误而导致的立法偏差。

(三)促进立法的公正性公众参与立法可以对立法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立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和利益偏向。

当公众能够参与到立法过程中,他们可以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进行平衡和协调,确保法律法规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做到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如果法律法规是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制定的,那么公众对其的理解和认同度会更高,从而更愿意自觉遵守和执行。

相反,如果立法过程缺乏公众参与,公众可能会对法律法规感到陌生和抵触,导致实施效果不佳。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主要形式(一)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目前较为常见的公众参与立法方式。

立法机关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后,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自己的看法。

(二)立法听证会立法机关就特定的立法事项组织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群体、专家学者、普通公众等代表参加,各方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这种方式能够让不同观点直接碰撞,使立法机关更全面地了解各方诉求。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象。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不仅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更是促进地方立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 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为加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逐渐推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例如,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平台,鼓励公众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听证等。

2. 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况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立法中。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议题进行讨论、表达意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仍有待提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 参与程度和范围有限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基础已经建立,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参与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有限。

2. 参与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听证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公众的发言权和意见表达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解决路径1. 完善立法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渠道。

同时,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 加强培训教育应加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民主素质。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3. 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

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中,立法过程不再是一个封闭、神秘的领域,公众参与正逐渐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公众参与立法,不仅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和社会适应性,还能够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度。

公众参与立法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使立法更贴近社会实际和公众需求。

法律法规最终是要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着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立法过程缺乏公众的声音,就很可能导致制定出的法律与现实脱节,无法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公众参与能够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公众有机会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能够对立法机关的权力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确保立法过程的公平、公正。

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

参与立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法制教育,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意义,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然而,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立法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公众参与的渠道不够畅通。

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诸如立法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的参与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渠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反馈不及时等问题。

例如,某些立法机关在发布征求意见的通知时,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公众并不知晓;或者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从而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公众的法律素养、文化程度、职业背景等存在差异,导致在参与立法过程中,部分公众可能无法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存在偏差。

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引导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参与能力的培训。

此外,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有待提高。

有时候,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采纳,使得公众感觉自己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没有真正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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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论文摘要]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不完善,使得公民参与地方立法面临诸多难题。

基于此,文章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进行探析,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从制度层面来解决相关问题。

[论文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存在问题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不断提升,公众的政治参与诉求也愈加强烈。

近几年来,听证会、座谈会、法律草案的全民讨论等形式的公众参与,成为中国立法和公共决策过程中的一道风景。

可以说,目前公众参与立法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

而作为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立法,由于其更加贴近基层、立足地方,所以在法治建设中更是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而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则更显价值和必要。

一、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相关概念之厘清(一)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它的存在与否与该国的立法体制相关。

我国的立法体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也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

从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以来,逐步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虽然地方立法广泛存在于当今世界,但在各国也并不相同。

如在美国,地方立法专指地方议会的立法活动,而各州政府是不享有立法权的。

[1]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地方立法不仅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因而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地方立法是从广义层面而言的。

(二)公众参与机制1.公众的界定公众的概念常被等同于公民,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众的概念不局限于此。

而本文所探讨的公众也是广义层面的,包括法人等组织,并将专家等社会精英阶层包含其中,但将立法机关排除在外。

这主要是考虑到立法权的行使者与公众主体身份的混同。

2.公众参与的界定所谓参与,就是让人们有能力去影响和参加到那些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和行为中去;而对公共机构来说,参与就是所有民众的意见得到倾听和考虑,并最终在公开和透明的方式中达成决议。

由于现代政治体庞大的人口与面积,使得公众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再可能。

于是,现代社会发展出了代议制民主或者说间接民主。

公众参与在代议制度中特指公众直接参与。

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指公众直接参与较大市以上地方立法机关及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基本理论之探析将参与和民主理念联系起来,并不会令人惊讶,因为在最朴素的意义上,民主总是与公民参与相关联的。

公众参与立法的雏形出现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民主制时代。

公元前5世纪,在伯利克利时代的雅典,“公民大会”被确立成城邦政治结构的核心。

这就是公众参与立法的雏形。

但这里的公民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公民的概念,其范围较狭窄。

而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理论的出现,则是近代以来的事了。

启蒙运动时期,人民主权理论的诞生为公众参与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16世纪让·布丹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和论述了主权学说,而17世纪弥尔顿则在欧洲历史上首次提出一切权力归于人民的主张。

对人民主权学说进行完整系统论述的则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

他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提出“人民主权原则”。

根据该理论,主权来源于人民,主权中最重要的权力——立法权,自然也来源于人民,因此人民参与立法便是对主权的行使。

但卢梭倡导的是和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类似的直接民主,公众直接参与立法。

这种直接参与式民主,受到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制约。

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代议制民主逐渐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而被广泛采用。

但代议制民主同样暴露出诸如腐败、政治虚伪等缺陷和弊端,因此饱受批评和怀疑。

因而,在20世纪60年代又兴起了一种新的理论——参与民主理论,其代表人物是卡罗尔·佩特曼。

她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参与和民主理论之间的关系,指出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

这种参与式民主的本质,也正是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90年代又兴起了“协商民主”理论。

它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代议制民主模式的不足和缺陷。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现状之透视(一)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依据1.宪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作为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的途径和方式,被我国《宪法》予以保护。

《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款直接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立法权也并不例外。

《宪法》第2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立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同时也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人民也有权通过参与立法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宪法》第3条第2、3款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参与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另外,《宪法》第27、41条等也从某个层面上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专门法规定了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和途径我国于1982年颁发的《宪法》就确立了公民的参政权,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便逐渐开展起来。

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被普遍展开则是在2000年《立法法》公布实施后。

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该法在第34、58条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立法中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立法过程中听取各方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2001年,国务院修订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同时又出台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要求政府立法应当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还对听证程序作了规定。

除了以上中央层面的专门的法律依据,还有众多地方性法规也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予以了确立和保障。

如2006 年广州出台了《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被认为是地方第一个专门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规章。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形式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从我国的地方立法的实践来看,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全民讨论、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立法听证会、网络参与、列席立法会议等、内部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专家咨询、公共论坛、群众来电来函、民意调查等等。

在上述参与方式中,法定方式只有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四种,其他则是实践中采用的非法定方式。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地方立法机关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立法机关凭借其权力掌握着庞大的社会资源,与之对应的公众在获取信息方面显然无法与之抗衡。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一部正式的法律对地方立法甚至立法的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立法机关对立法信息的公开具有完全自由处置权,公众处于被动的地位。

第二,立法机关主导型过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在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度中,公众能否参与立法、在哪个阶段参与、参与的具体形式和范围如何,不能完全由公众自主决定。

第三,公众参与途径有限,程度不够、效果也不甚理想。

立法听证是我国现阶段直接民主的新发展,但现实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

而座谈会、论证会等毕竟有限,公众难以广泛参与。

利用网络来征询意见,又会遇到上网主体的普遍性以及代表性、真实性等问题。

其次,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够,通常也局限于极少部分的立法领域以及立法的某一过程。

另外,公众参与的效果也不太理想。

第四,公众参与呈现无序状态,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

在我国,一方面,公众想参与立法而不知如何参与,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没能引导好公众的参与,尤其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

规定的缺失或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活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我国立法现实中,各种公众参与的方式只是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基本未制度化,或者仅是零碎非正式的规定。

四、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构建之完善(一)国外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概述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已比较成熟,也建立起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出如下显著特点:1.公众参与程序法定化,可操作性强。

各国普遍采取成文法的形式详细规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程序和方式。

以地方行政立法为例,美国、日本都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公众参与制度。

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地方立法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2.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以美国为代表,各国都为公民设计了参与行政立法的多种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况。

在地方立法中,一般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而在地方行政立法中,参与方式则更加丰富。

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参与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效率,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3.重视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提高公众参与的便利性。

美国的公众创制立法权和日本的公众评议制度和咨询程序,使得公众可以主动参加地方立法,而不是由立法机关选择而被动参与。

同时在美国,网络平台也最大限度提高了公众参与的效率和便利。

这既可以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还能有效减少所制定的法规在将来实施过程中的阻力。

4.建立了公众参与机制的配套制度。

如美国《情报自由法》和《阳光中的政府法》规定了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使得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

同时,立法助理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公众提案权的实现。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出路我国当前公众参与立法,主要还是立法者主导,而非制度主导。

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总的思路是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由立法机关主导型转向制度主导型,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1.完善地方立法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有效参与地方立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公开立法信息。

然而立法者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要坚持公开立法,建立起地方立法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有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公开原则。

2. 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多渠道公众参与途径(1)强化地方立法的听证制度:更加明确听证制度的适用规则等,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立法听证制度,使听证形式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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