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修订稿
稽查工作规程

3、稽查局局长 、 (1)稽查人员的回避(第7条); )稽查人员的回避( 条 (2)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第18条); )举报信息的四项处理( 条 (3)《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第19条); ) 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 条 (4)检查时间的延长(第22条); )检查时间的延长( 条 (5)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第23条); )对电子信息系统进入检查( 条 (6)中止和恢复检查(第44条) )中止和恢复检查( 条 (7)终结检查(第45条) )终结检查( 条 (8)延长审理时限(第50条) )延长审理时限( 条 (9)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第55条) )稽查局审理处理决定类文书的审批( 条 (10)中止和恢复执行(第70条) )中止和恢复执行( 条 (11)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第76条) )税务机关人员借阅和复制档案( 条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三)税务稽查工作也必须坚持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 1、税务检查证是否出示的风波 2、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纳税人越来越多的诉讼程序,而绕开实 体。 先缴税(提供纳税担保)—后复议——最后诉讼。 诉程序违法,绕开了前置程序。目前执法检查,重在检查执法
规程23条 规程 条—33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条整整十条都在讲稽查证据
第一部分
《规程》 简介 规程》
(三)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调查取证主体和处理主体不一致。 条第3款 第46条第 款: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 条第 ; 情重大的, 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三级审理 三级审理。 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三级审理。 (四) 处理决定的法律级次低。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行政诉讼法》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而我们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依据的往往是规范性文件。 (五)纳税自查的地位与法律风险问题 2009年、2010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年大规模的纳税自查现象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实施检查

接到案源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已立案)
立案检查
《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 括协查)任务通知书》
(未立案)
调查核实
检通(一) 检通(二)
协查报告
稽查报告
协查报告 《税务稽查调查核实 (包括协查)报告》
协查股 审理股 协查部门 案源部门
注: 1.调查核实类案件,若发现税收违法嫌疑,提出拟确认为案源建议,并将 相关材料移交案源部门。 2.组卷及归档工作:立案检查过审理--由审理部门立卷归档;
二、检查电子信息系统
(一)查前准备--了解+准备(存储、设备、杀毒、拒不同意《检查纳税人电子 信息系统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批)
(二)检查人员--2名以上or专业技术人员(检查人员主导,签保密协议,离场 时在检查人员主持下删除数据不得擅自保存)
(三)检查--打开被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或拷贝其数据进行分析与调查取证 a.当事人不会or技术人员不在场,检查人员可以直接操作进行数据删除、拷
2020
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 --实施检查
目录
CONTENTS
PART 01 规范 PART 02 流程介绍 PART 03 实施检查
01
什么是规范
什么是规范
规范:约定检查俗准成备或明文规定的标准
主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01
谁来做?
02
做什么?
03
怎么做?
4
02
流程介绍
流程介绍
6
流程介绍
即:检查人员来实施检查。
10
如何实施检查
02
做什么?
做程序、拿证据
依法调查、收集、固定案件证据是检查实施 过程的核心内容。
11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及答案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20分)二、多项选择(40分)三、案例分析题(40分)总分:100分得分:得分:得分:总得分: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1分,计20分):1、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第3条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D )的原则。
A、高效B、便民C、合法D、效率2、新《规程》第33条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 A )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3、新《规程》第34条规定,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 D )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4、新《规程》第76条规定,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 B )批准。
A、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B、所属税务局领导C、稽查局局长D、所属税务局局长5、新《规程》第77条规定,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C )年。
A、次年12月31日B、1年C、2年D、6个月6、新《规程》第69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C ),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A、所属税务局征管科B、所属税务局法规科C、审理部门D、稽查局长7、新《规程》第67条规定,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C)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稽查操作规程原法和新法有对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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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星期四
8
第二部分 新旧条文对比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蓝色为新规程 黑色为旧规程 蓝色为新规程,黑色为旧规程 蓝色为新规程 黑色为旧规程)
•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 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 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2011年11月17日星期四 6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三)
• 5、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 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 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由审理 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 6、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 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 “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 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 • 7、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 定,规范税务稽查取证行为。 • 8、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进行规范。 • 9、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包 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 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 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 定的问题等。 • 10、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强化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开展稽查活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稽查工作,对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2. 法定程序:遵循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坚持合规稽查原则,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障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关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 适度执法:合理确定稽查力度和频次,避免过度执法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五个环节。
1. 稽查计划:稽查局务必定期进行稽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税收管理的风险和重点领域制定稽查计划,并通过内部讨论和决策流程确认具体实施方案。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搜集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稽查目标和方案,并编制工作计划和组织稽查人员。
3. 稽查实施:依照工作计划,稽查人员前往稽查现场,按照稽查目标和方案进行稽查活动,开展询问、复核、检查账簿、查封扣押等稽查行为。
4.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稽查结果,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明确涉及的问题、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5. 稽查结果处理:稽查局根据稽查报告,依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对稽查结果进行认定、处罚或解决,确保稽查结果的合法有效。
三、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稽查工作的执行主体,应秉持忠诚、公正、严谨和保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 搜集证据:稽查人员有权搜集和调取与稽查对象有关的涉税信息、资料和证据,确保稽查工作的证据充分和客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税务稽查规范

税务稽查规范税务稽查规范是指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税务稽查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税务稽查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法定依据税务稽查活动应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依据。
税务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稽查,不得逾越职权范围,不得滥用权力。
二、稽查范围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税务登记及账务处理情况、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涉税交易的真实性、资金流动情况等。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稽查范围,确保稽查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程序规定税务稽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程序包括:出具稽查通知书、开展稽查调查、采集证据、查阅档案、听取申辩、出具稽查报告等。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乱作为、不得违反程序。
四、权力限制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能随意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稽查人员不得使用虚假材料、伪造证据,不得强行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
同时,税务稽查人员不得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利用稽查权力从中谋取私利。
五、申辩权保障纳税人在接到税务稽查通知后,有权提供相关材料、解释、申辩。
税务稽查人员应听取纳税人的申辩意见,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对申辩内容进行核实和评估,然后形成稽查结论。
纳税人的申辩权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途径,税务稽查人员需确保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六、稽查报告税务稽查过程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需对整个稽查过程进行记录和总结,形成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应客观、公正,将稽查结果以及纳税人的申辩意见等详细列出。
纳税人有权要求查阅稽查报告,对其中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异议。
七、复核申请纳税人对税务稽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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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管辖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选案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检查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
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
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