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银发[2010]2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2日银发[2010]2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办法。
总行其他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预算资金实施的集中采购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范围由总行根据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体制;建立管理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七条集中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项目除外。
第八条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采购单位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集中采购的决策者,研究审定对业务活动和发展需要有较大影响的釆购事项,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银办发[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4日银办发[2007]20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交流,畅通上传下达渠道,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银发[2007]258号)中关于“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
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信息通过OA系统的“政务公开”专用邮箱报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也要建立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并通过专用邮箱传递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主要分为季度信息报告(季报)和年度信息报告(年报)。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信息,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第四季度信息可与年报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总部综发〔2012〕1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一)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二)本单位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适合对外公开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或信息;(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题报告;(六)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业务信息;(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八)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信访投诉方式及其他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审核程序:(一)第四条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并统一对外公开;其中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应报送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
对于本单位新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在发文流程中履行过政务公开审核的,发文后无需另行审核即可对外公开。
(二)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事项或信息,经相关业务部门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统一对外公开;其中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应报送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
如拟公开事项或信息已根据总部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履行过对外发布的审核程序,则无需另行审核即可对外公开。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8]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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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8]29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
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202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龚正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银总部综发[201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银总部综发[2010]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8edf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a.png)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银总部综发[201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名义对外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组织实施的执法检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计划,也可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执法检查。
第六条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执法检查程序第一节执法检查的准备第七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总行的要求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总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九条组织执法检查,应当立项,由检查组组长或主查人拟定检查方案,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附件1),经总部主任或副主任或分行行长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银办发[2009]13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年7月2日银办发[2009]13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政务公开档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档案是指各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保证政务公开档案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政务公开档案损毁、散失、泄密,并接受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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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严格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职能履行,加强行政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部署、协调、指导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及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上海总部各部门应明确联络员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并负责协调本部门的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范围和程序
第九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
(二)本单位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适合对外公开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或信息;
(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金融统计数据;
(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业务信息;
(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信访投诉方式及其他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严格履行有关审核程序后,方能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或信息的内容相适
应。
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内容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本单位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及其他会议;
(四)机关办公场所的电子触摸屏、公开栏;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或信息,与该事项或信息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
息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事项或信息内容有误的,有权要求本单位予以更正。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要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不需要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或信息。
(二)属于本单位内部不宜公开的研究信息、工作信息以及议事规则等。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社会混乱的事项或信息。
(四)本单位在履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与本单位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或信息。
(六)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或信息。
(七)本单位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应当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政务公开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公开的事项或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