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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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银办发[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4日银办发[2007]20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交流,畅通上传下达渠道,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银发[2007]258号)中关于“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

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信息通过OA系统的“政务公开”专用邮箱报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也要建立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并通过专用邮箱传递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主要分为季度信息报告(季报)和年度信息报告(年报)。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信息,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第四季度信息可与年报一并报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27•【文号】银发[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2007年7月27日银发[2007]258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近年来,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部署,人民银行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文印发),搭建了政务公开平台,初步完成了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并向外公布,探索完善监督体系,加强了工作规范和部门协作,提高了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薄弱环节,如一些单位和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思想认识高度、主动性、自觉性不够,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等,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颁发,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公开内容,加强载体建设;强化基础工作,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总部综发〔2012〕1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真实、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一)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二)本单位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适合对外公开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或信息;(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题报告;(六)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业务信息;(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八)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信访投诉方式及其他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审核程序:(一)第四条第一、二、三、七、八、九项规定的事项或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定并统一对外公开;其中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应报送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

对于本单位新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在发文流程中履行过政务公开审核的,发文后无需另行审核即可对外公开。

(二)第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事项或信息,经相关业务部门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统一对外公开;其中重要的事项或信息,应报送总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

如拟公开事项或信息已根据总部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履行过对外发布的审核程序,则无需另行审核即可对外公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成银办发〔2008〕3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一)安排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分行办公室、监察室、法律事务处、国际收支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行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

分行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和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分行法律事务处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审核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九条领导小组督促有关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进驻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事窗口有关业务登记及咨询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保存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编制了《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东营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市南一路268号)领取。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对优化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业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推进助学贷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四)业务工作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主要包括: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稳定、支付结算、国债服务、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等。

(五)行政许可项目主要包括:代理国库审批、银行帐户许可证核发、贷款卡发放核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等。

(六)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月度金融统计数据、季度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年度金融稳定报告、年度金融运行报告等。

(七)其他主要包括:动态信息、应急管理信息、政务公开机构及职责,以及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编制了《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3年,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总、分行和中心支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大力推进信息主动公开,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完善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充分发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作用。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担负起辖内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的职责,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组织培训等各种形式,加强内部沟通,分析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并做好保密审核和法律审核,职能部门做好落实工作,建立高效运转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分解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梳理涉及政务公开的工作事项、办理流程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确保每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各职能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考虑、同安排、同部署、同推进,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意识。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例外”,法定公开信息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

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紧紧围绕基层央行履职中心工作和公众、市场关切的重大事项,拓展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现阶段特别要主动做好重大金融宏观政策传达、金融标准化推广、金融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加强政务公开与新闻宣传的联动。

积极拓展政务公开渠道,加强政务公开与新闻宣传的联动,通过新闻媒体、络平台等载体及时发布重大信息;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告栏、信息查询系统、宣传手册等方式公开相关政务信息;通过在线访谈、政务行风热线、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公众宣讲金融业务常识。

依法界定依申请公开范围。

积极稳妥地做好依申请公开,明确可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把握好依申请公开的尺度。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要严格遵循相应规定,不得向申请人提供,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答复工作,切实防范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严格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职能履行,加强行政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本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捷的原则,并实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安排、部署、协调、指导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二)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三)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及本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上海总部各部门应明确联络员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并负责协调本部门的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章范围和程序第九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二)本单位制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适合对外公开的本单位行政执法相关事项或信息;(四)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区域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方面的专题报告;(六)本单位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业务信息;(七)本单位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八)本单位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信访投诉方式及其他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单位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银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23日银办发[2010]219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人民银行党委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就深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政务公开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一)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履行职责的透明度,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重要方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需要;是加强行政权力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重要途径。

随着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面临更多不确定性因素的挑战,客观上要求人民银行通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提高履职透明度,增强责任约束,推动科学决策,提升公信力,更好地引导市场和公众预期,保持物价稳定,维护金融稳定,改进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增长。

人民银行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以建设透明责任服务型央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目标,以推进人民银行信息及时充分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重点,坚持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转变职能,推进服务型央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央行金融服务的活力;坚持统筹推进,提升政务公开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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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网
上申请须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真实、可靠,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具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受理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流程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依申请政务公开流程图》(附件2)。

三、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

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

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2.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资料的领取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15个工作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和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现场领取;确需他人代为领取的,凭申请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经过公证的代理授权书和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到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现场领取;本单位目前暂不受理其他资料领取方式。

申请人为法人的,在15个工作日后凭单位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和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现场领取;本单位目前暂不受理其他资料领取方式。

五、收费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申请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北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政务公开办事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68559060
传真号码:68559051
电子邮箱:zwgk@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9号5025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依申请政务公开流程图.doc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理依申请政务公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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