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_企业报告(业主版)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级数据 四川比特瑞旺信息 中心 IT 基础设施维保采购项目 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次)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18.9
2023-07-27
(9)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1)
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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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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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1-08
(5)货币金融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4/1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全省发行库省市县三级库集中联 合值守基础项目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0-2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53.8%。500 万 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7 日 生成
2/18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物业管理 运行维护服务 信息系统集 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 个、2 个、2 个。其中物业管理 货币金融服务 计算 机设备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497.60 万元、263.83 万元、263.83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94e4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川办发〔2016〕111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2016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实施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川府金发[2015]16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的通知
(川府金发〔2015〕160号)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各市(州)银监分局、人行各中心支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见》(川府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银担合作的重要意义
银担合作是银行机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重要渠道,对银行机构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和分担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要充分认识深化银担合作的重要意义,客观看待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的风险和困难,科学、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4f37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3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9]48号1999年2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原四川省分行《关于请求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不能随意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的报告》(川人行国[1998]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二、对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应对所办经济实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应由该党政机关以自有的资金和财产为限承担其连带民事责任,而不应由同级政府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结束——。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12
•【字号】达市府办〔2019〕23号
•【施行日期】2019.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省、市目录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对社会公布。
市级各部门要不断优化本行业的公共服务事项,并全部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各地各部门(单位)在事项运行过程中,对目录事项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按《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
(〔2018〕272号)实施。
国家对公共服务事项有调整的,按国家调整要求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8〕47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达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审查和用途控制管理,规范查询行为,确保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规、合法使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查询部门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的工作部门。
查询用户指查询部门内部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授权,能够登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
查询人指申请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法人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第六条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查询管理第七条查询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完整,有据可查。
第八条查询部门收到查询人(信用报告所有者)提出的查询申请时,查询用户应严格查验查询人身份及有关资料。
当自然人申请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若是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则代理人应提交的资料包括:(1)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当法人机构申请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时,法人机构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1)本机构介绍信;(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查询授权书;(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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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成银办发〔2008〕3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分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政务事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政务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依据公开的内容来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机
构,其主要职责是:
—1—
(一)安排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及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四川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分行办公室、监察室、法律事务处、国际收支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行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接受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的问询和政务公开事项问询的组织工作。
分行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和四川各级机构政务公开工作。
分行法律事务处负责接受法律咨询,审核规范性文件,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九条领导小组督促有关业务处室指派专人进驻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事窗口有关业务登记及咨询等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政务服务中心有关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操作,注意仪容仪貌,切实维护人民银行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十条政务主动公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及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有关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成银办发〔2008〕52号文印发)执行。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机关处室在规范性文件发文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相关法律规定和分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规定,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政务公开”属性,判断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公开,并在发文稿纸页面“政务公开”要素一栏选择“公开”或“不公开”。
选择为“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室核稿前须先送法律事务处审核。
可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对其公开。
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成银办发〔2008〕52号文印发)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公开评议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有关处室、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
有关检查内容和责任追究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成银办发〔2008〕149号文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及其有关内设机构开展政务公开评议工作。
有关评议的内容、形式和工作要求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成银办发〔2008〕149号文印发)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政务公开实施细则》(成银发〔2006〕208号文印发)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