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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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经厅2022年第3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2月1日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标保证金第三章履约保证金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第五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落实从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保证金的收取、缴纳、预留、使用、返还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指依法依规设定的由承包人(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厅公路局、省航务海事中心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收缴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公路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主要内容由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标准和评分计算方法见《广东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广东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信用评价年度内在我省从业的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公路行业甲级、或公路各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1)在我省承担高速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2)在我省承担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以批复或核准的投资额为准,下同)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3)在我省承担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新建独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4)无上述第(1)、(2)、(3)条从业项目,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企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
资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信用
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
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投资人: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川交发〔2019〕33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5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完善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系对山西境内新、改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履约表现情况的客观纪录和评价认可。

第三条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条省交通厅成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审定并发布信用评价等级,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信用评价、汇总及上报审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质量监督站。

省交通厅重点办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本管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省交通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在从业单位自检基础上负责本项目所属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五条省交通厅建立的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在山西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第六条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的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由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页脚内容1第七条各考评单位应及时向信用评价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所属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并保证其业绩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考核与评价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法进行定级考核,信用评价按等级和分值大小划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注: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第九条凡参加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通过资格预审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或有围标、串标、出借和借用他人资质,或中标后又无故弃标,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最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及管理原则-精品

最新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及管理原则-精品

《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及管理原则摘要:高速公路是一种现代化的公路运输通道, 它不仅加快了人们的生活节奏, 提高了工作效率, 而且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近些年, 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拖长项目周期、恶意中标、挪用建设资金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 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 此信用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动态管理、奖优惩劣”的原则, 采用初次、动态、年度三种内容互补的评价方式, 对投资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信用评价。

此信用管理办法与现行的施工、设计、监理等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办法和正在编制的项目法人信用管理办法相区分和衔接, 进一步完善了四川省行业信用体系, 规范了四川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市场, 提升了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

关键词:四川省; 高速公路; 投资人; 信用管理;一、《四川省高速公路投资人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出台背景高速公路建设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一。

建设高速公路为区域间人员交流、自然资源运输及资本流动建立了纽带, 有助于扩大内需、推动投资、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

四川省近年来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不断取得历史性突破, 千百年来“蜀道难”的状况正在加快改变。

根据中国公路网公布数据, 截至2012年底, 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334公里, 建成和在建总里程为6657公里。

2018年1月22日, 四川日报报道显示, 截至2017年末, 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6820公里, 建成和在建总里程达9785公里。

雅康高速公路全线、汶马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通车, 将使高速公路延伸到康定、马尔康, 实现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均有高速公路连接。

2018年四川省将新开工6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 其中, 作为连接四川和青海的第一条高速公路-马尔康至青海久治高速公路 (四川段) , 与已通车的青海花久高速、香花高速、德香高速相连, 将成为四川省融入“一带一路”的重要动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交公路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作如下修订: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

《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根据省政府《“互联网+交通运输” 2016—2018年专项行动计划推进方案》和《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十三五”期间,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项目共42个,项目建设单位含厅公路局、航务局、运管局、高管局、质监局、路网中心、监控结算中心、信息中心等多家厅直属单位和21个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建设地点覆盖全省。

全国各类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含施工、设计、监理、测评)均可参与项目建设,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单位的诚信意识以及建设市场的信用环境对于交通运输信息化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我省乃至全国对于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研究存在较明显短板。

鉴于此,有必要研究制定《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参与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评价,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的诚信意识,促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等。

三、编制过程按照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厅党组的安排部署,由张琪副厅长任组长、寇小兵二级巡视员任副组长,厅科信处会同省交科院等单位成立了《四川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课题调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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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重点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概算总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

省交通厅根据从业单位从业履历对其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布。

未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从业单位,招标人不得接受其参与重点公路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建立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评价结果。

厅公路局、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负责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审核上报和日常信用监管工作。

市(州)交通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监管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国省干线、重要经济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工作,向上级主管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项目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厅质监站受厅委托,审核、复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级和考核方式第六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划分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不良、信用差(黑名单级)五个级别,分别用 、 、 、 、 表示。

第七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初次信用评价、年度信用评价和不定期信用评价三种方式。

初次信用评价是指第一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第一次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向省交通厅办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申请的信用评价。

年度信用评价是指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进行的年度信用综合考核。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或综合评分法。

不定期信用评价是指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在其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内按照不定期信用考核标准进行的信用重新定级,主要是对不良信用单位直接进行信用降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和方法第八条 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从业单位申报、省交通厅审定的两级程序进行。

第九条 年度信用评价按照评价、审核、审定三级程序进行。

省有关单位组织建设的重点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省交通厅有关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各项目业主评价,经各市、州交通局(委)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地方政府组织建设的其他重点公路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委)评价,经厅公路局审核后上报交通厅审定。

第十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由省交通厅根据上级单位对从业单位的处理意见,或者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厅质监站、有关市州交通局(委)及项目业主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调整建议,直接对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存在业主与从业单位是关联企业的,业主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回避,不得参与评价,由审核单位直接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定为 级和 级信用的从业单位,连续两年未参与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的(以连续两年无信用审核信息上报为准),省交通厅自第三年起按照一年降低一个等级进行信用降级,直到降至 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经厅审定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

被评价单位认为评价结论与本单位信用不符,可向厅提出申诉。

任一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发现评价结果与从业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均可向厅提出投诉。

第四章 初次信用评价第十四条 首次进入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在进行投标或申请资格审查前须通过省交通厅网站( ,下同)办理企业信用等级登记,填报企业基本情况、业绩、所获奖励、处罚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省交通厅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不接受社会查询。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登记时,初次信用评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信用等级:一 在省外交通建设领域和省内建设领域无重大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 级信用评价。

二 在个别省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 级信用评价。

三 在 个以上省(市、区)交通建设领域或省内建设领域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以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给予 级信用评价。

第五章 年度信用评价第十六条 年度信用评价基于从业单位在省内的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认定。

评价单位评价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上报审核。

审核单位汇总审核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信用并汇总上报审定。

厅质监站审核、复查上报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论,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审核、复查意见。

省交通厅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定从业单位的年度综合信用。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标准见附件一至至附件四),其他项目建设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标准见附件六至至附件九)。

考核年度内从业单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度信用评价时不再评分,直接给予 级或 级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采用失信行为扣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失信行为扣分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全面评价一次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考核并统计将该季度内各次扣分情况);年底统计累计扣分后的得分为该从业单位的年度信用评分。

在评价年度内,每发生一次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数,不设扣分次数和累计扣分上限。

失信行为扣分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记录人和复核人必须签字认可。

评价单位以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意见或业主的检查意见等文件作为扣分依据的,也应按照附件五的格式填写《失信行为记录表》,但可以不填写记录人和复核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从业单位承包合同段信用评价的,由评价单位按综合评分法的考核标准,每季度对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信用进行综合评分,四个季度得分平均值为年度信用得分。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基准分为 分。

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含 )分以上的,信用为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含 )— 分之间的,信用为 级;年度信用评分位于 (含 )— 分之间的,信用为 级;年度信用评分在 分以下的,评价为 级。

第二十条 年度信用评价时,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只能给予从业单位 、 、 、 级中任何一个等级。

一个评价年度内,评价单位和审核单位给予 级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不能超过评价从业单位总数的 。

第二十一条 评价单位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凡是从业单位的承包合同段的年度信用评价为 、 、 级中任何一个级别的,评价单位在上报年度信用评价信息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上报季度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综合认定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等级遵循以下原则:(一)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中有评为 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二)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 级的数量超过承担合同总数量的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三)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 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 ,且无评价为 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四)承包合同段年度信用评价中评定为 级的数量不少于承担合同总数量的 ,无评价为 级的,且企业在前两年均评定为 级及以上信用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五)以上定级原则均不符合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 级。

(六)在上一年度评级为 级且在 级信用处罚期内的从业单位,不参与本年度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评价工作以年度( 月~ 月)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在下一年 月 日前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以及信用审核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对于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可以予以信用扣分处理并记录在案,扣分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升级不得跨级评定。

第六章 不定期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 不定期信用评价应体现动态评价的原则,实时、动态反映从业单位信用的重大改变。

省交通厅对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从业单位,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 级信用:一 合同约定的主要人员或机械设备到位严重不足的;二 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整改不力的;三 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四 计量资料弄虚作假的;五 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六 违反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七 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未能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八 被省交通厅有关部门和信用评价的审核单位重点督促整改,但整改不力的;九 不注重环保,野蛮施工引起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十 重点公路建设信用体系计算机数据库中由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十一 根据有关规定,有其他不良信用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 级信用: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承接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承接工程);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二 向监理或业主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触犯刑律的;三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四 有严重违法分包行为的,或有转包行为的;五 因严重违约,被业主解除合同关系的;六 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七 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或以上安全事故;或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在运营期间因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引起运营安全事故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八 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九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十 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公路施工资质等级的;十一 根据有关规定,其它可以实施市场禁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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