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名词解释2020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解释【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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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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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题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

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

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最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教育法学重点

教育法学重点

一、名词解释所谓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研究学校在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

即研究学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行政诉讼法中的地位和民法中的地位,学校与政府、学校与教师、学生等其他不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内容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意义上的学校从法学的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教育法的遵守,就是任何组织与个人的活动,都按照教育法规定的要求行为。

其活动都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守法有两层含义(要素):一是要求谁守法,即守法的主体是谁;二是守什么法,即守法的内容。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

进一步说,就是行为主体违反了属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在行政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一定的国家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部委,以及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地方国家机关。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就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再现实生活中的据图运用和实现。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

自考教育法学知识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对于我国的教育改革和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自考教育法学是指通过自学的方式,通过自考,学习教育法学相关知识,获得相应的证书和学历。

接下来,我们将从教育法学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论述。

教育法学是一门关于教育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涉及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

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教育工作者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维护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教育法律制度、学校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劳动法律制度等。

首先,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是教育法学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教育法的性质、目的、特点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教育法律制度是教育法学的核心内容,它包括教育法律的来源、形式、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学校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行政法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立、职能以及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律制度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主要涉及教育工作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除了以上提到的内容,教育法学还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例如,宪法和民法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它保障了公民的教育权利,并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民法是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教育合同的法律地位、合同的成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教育法学还涉及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知识,以及国际法等国际层面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教育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深入理解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以及其与实践的关系。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

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精简版)(新)

《教育法学》复习资料(根据考试大纲整理,供复习参考)一、名词解释1、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所属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3、学位制度:学位制度是指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依据,而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

4、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制: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

6、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7、职业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8、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10、教育立法:11、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2、教师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13、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教育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律: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泛指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狭义的教育法只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5.教育法律关系:依据教育法律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7.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8.教师:广义的教师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指受到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

9.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系统的教育的组织机构。

10.法律救济:指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1.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判决教育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救援。

12.行政执法: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13.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4.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

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

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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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名词解释2020年自考《教育法学》名词
解释【四篇】
【第一篇】
1.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及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

2.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和问题、揭示一般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3.教育目的:指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4.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的具体化。

5.人口:生活在一定社会、一定地区,具有一定数量、质量和结构的人的总体。

6.教育期待:是教师对学生发展的热切盼望,是教师职业情感中的重要部分。

7.教育预见能力:教育活动开始以前对教育对象的身心状况、教育内容的适合性,各种影响因素的干扰可能性及教育效果的估计能力。

8.教育传导能力:是教师将处理过的信息向学生输出使其作用于学生身心的本领。

9.教育过程的控制: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操纵教育活动按照预期的方向发展。

10.教员角色:主要是以教材为宗旨,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评定学业。

【第二篇】
12.非正式交往:师生之间除了在学校组织中所发生的关系之外,还有十分明显的个人交往,组织行为学。

13.先主性:家庭教育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某种先入为主
的决定式作用,它使教育进行一种临时的准备状态,奠定了他接受
教育的基础。

14.社区文化:指社区内一种高度的共同一致的文化。

15.课程要素: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为促进学生的发展而选
择成果所必须的经验要素。

16.课程结构:是课程各部分的组合和配合,即探索课程各组成
部分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问题。

17.显性课程: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的
各门科学,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

18.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
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
17.素质教育:指教育着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照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19.人格特征:具有立志和情感和谐发展的心理机制,高度创造力的活动效能以及符合共产主义道德的伦理内容。

20.道德认识即道德观念:是指导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

【第三篇】
21.道德行为: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现的对待他人和社会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22.修养:在教师所谓指导下学生经过自觉学习、自我反思和自
我行为的调节,使自身的品德不断完善的一种重要方法。

【第四篇】
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一定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特征,指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的。

3.义务教育的普及性:指全体适龄儿童、少年,除依照法律规定办理fan学或免学手续以外,都必须入学接受教育,并且必须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4.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5.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立法制定的程序: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奏。

7.教育法律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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