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核与审批制度
法律行业的案件审批管理制度

法律行业的案件审批管理制度法律行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审批管理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是指对法律案件进行合理审批、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和程序。
本文将从审批管理制度的意义、内容要点、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意义案件审批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滥用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能够有效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审批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防止滥用职权,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制度化的审批管理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二、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审批标准三个要点。
审批权限明确了各级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案件审批中的权限边界,确保司法权力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审批程序规定了案件从提起到结案的全过程中,需要经历的环节和所需的审批程序。
审批标准则是对案件进行审批时需遵循的依据和准则,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据是否充分等。
这三个要点的合理配合和统一贯通,构成了完整的案件审批管理制度。
三、案件审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的案件审批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导致一些案件在审批过程中出现权限倾斜的现象。
其次,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审批标准的确定与统一性存在一定困难,给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带来一定的主观性,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
四、改进案件审批管理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审批案件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审批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其次,需要加强审批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违规审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可以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电子审批,简化审批流程,并实现审批数据的便捷共享。
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

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把关、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第四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由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负责,确保案件审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案件审批程序第五条案件审批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并提出审批意见。
(二)法制部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三)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审批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审批决定。
(四)承办部门根据法制部门的审批决定,依法办理案件。
第六条案件审批工作应当依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定性处理是否适当。
(四)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时效,是否超过了法定的办案期限。
三、案件审批要求第七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确保以下要求:(一)依法依规审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和滥用职权。
(三)注重证据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办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答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案件审批纪律第八条法制部门案件审批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审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二)不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馈赠。
呼中区公安局案件审核制度

呼中区公安局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强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规范和统一案件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案件审核实行专、兼职法制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公安机关领导四级审核制度。
第四条法制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履行案件审核职责。
第五条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实行书面审核制度,主要采取阅卷审核方式。
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办案部门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也可直接组织调查或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各部门在案件查清后,将案卷材料编页整理成册,移送同级法制部门审核。
法制部门审核后,审核人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法制部门印章,最后报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后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移送的属于审核范围的案件应立即进行审核,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应经法制部门集体研究讨论。
审核完毕后立即通知办案部门办理相关的法律文书手续。
发现案情重大、疑难或者意见分歧时,应报请主管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法制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研究;意见仍不一致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案件审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做到处罚公正、不枉不纵、有错必纠。
因审核人不负责任造成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撤销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对审核人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追究错案责任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各办案部门要自觉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办案部门不接受法制部门监督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办案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办案单位不按规定办案,造成超期羁押等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法律服务所案件审批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服务所案件审批制度是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案件受理、审查、批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法律服务所所有案件。
二、案件审批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案件审批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正合理。
2. 依法审批原则:案件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
3. 效率原则: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案件审批效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4. 责任原则:案件审批人员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案件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案件审批程序1. 案件受理(1)当事人提交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等。
(2)受理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3)受理人员将案件材料报案件审批委员会。
2. 案件审查(1)案件审批委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性质、法律关系、证据材料等。
(2)案件审批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3. 案件批准(1)案件审批委员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讨论,形成案件批准意见。
(2)案件审批委员会将批准意见报所领导审批。
4. 案件执行(1)所领导审批通过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2)执行人员按照批准意见,办理案件相关事宜。
四、案件审批人员职责1. 受理人员:负责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
2. 案件审批委员会成员:负责案件材料的审查、讨论,形成案件批准意见。
3. 所领导:负责对案件审批委员会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批。
4. 执行人员:负责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五、案件审批制度监督1. 内部监督:设立案件审批制度监督小组,负责对案件审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外部监督:接受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案件审批制度的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五篇)

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____《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质量进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查处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应在结案后____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案卷文书应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案卷内容包括:(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调查报告;(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九)责令停止质量技术监督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十四)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结案报告;(十五)备考表。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案件法律审核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规范、公正地行使执法权力,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法律审核,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以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名义拟作出的特定执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负责人作出审批意见前,对特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所进行审查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法律审核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法制部门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切实加强人员、网络、物质装备等方面的保障,确保法制部门开展好案件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条案件法律审核,通过网上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
对未在网上办理的或网络上传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核。
对符合省厅规定情形未网上办理的案件,可以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案件法律审核应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核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案件法律审核的范围包括:(一)对案件事实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二)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进行审查;(三)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审查;(四)对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五)对案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第七条案件法律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构成要件;(三)案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案件拟作出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五)案件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取证或者变更执法措施。
三、审核程序和流程第八条案件法律审核程序分为:接收案件、审核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审核结果、归档等环节。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
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1. 引言检察案件审批是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和进一步处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高效地进行案件审批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套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批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2. 制度目的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的目的是:1.规范案件审批程序,确保案件审批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2.提高案件审批效率,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案件;3.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批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推动检察机关的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改革。
3. 制度内容3.1 案件受理1.案件受理的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管辖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案件受理的程序:当事人提起申诉或检察机关主动调查发现案件后,应立即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3.案件受理的时限:案件受理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2 案件审批1.戒严案件审批: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涉外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案件应由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并及时提交至法院;2.案由审批:对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撤案等事项,应经过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3.证据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于相关证据的充分审查是必要的,要求审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可靠、真实;4.审查意见:对于案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核人员应及时作出审查意见,对于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应明确要求补充;5.合议审批:对于复杂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应组织合议审批,确保多人多方面的审查意见。
3.3 审批结果1.审批决定书:每个案件审批结束后,应出具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2.审批结果的法律效力:审批决定书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权利;3.审批结果的监督:对于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制度实施4.1 培训和宣传制度实施前,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检察案件审批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条为加强⾏政执法监督,进⼀步规范⾷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处罚⾏为,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品药品监管⼯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案并调查终结的⾏政处罚案件进⾏书⾯审查、复核。
第三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政处罚⼀般程序⽴案查处的案件,适⽤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书⾯审核办法。
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由局长任组长,各班⼦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作。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合议,在发出⾏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审核。
第七条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起3个⼯作⽇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股依据有关⾷品药品⾏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书⾯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条款、项⽬是否准确、完整;⾏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审核是指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前,由局法制室依法进行的事先审查把关。
第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单位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局法制室进行书面审核。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意见等。
第四条局法制室接到执法单位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负责审核工作。
第五条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二)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五)证据形式、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六)定性是否准确;(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八)处罚是否适当;(九)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告知等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十)案卷材料是否完备,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第六条局法制室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书面意见:(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更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案卷材料不完备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或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予以纠正;(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督促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并办理销案手续;(六)对于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督促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第七条局法制室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在案件审核中,办案机构与审核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受理及结案审批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案件受理及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所实行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
一、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包括案件受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提供法律援助等,必须由本所统一受理,并以本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二、本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按国家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由本所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交所财务入帐,开具税务发票。
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三、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应由承办人如实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登记表上应载明受理时间、委托人或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相对人姓名、委托的法律事务名称、案件简介、案件类型、收费数额、承办律师、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或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案件办结应填写审理或处理结果、结案日期等事项,然后交档案保管员审查归档。
四、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应经本所主任签章审批。
办理风险代理、协商收费、减免收费、法律援助等法律事务,必须经所主任签字审批许可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接受委托。
经审批后交由负责受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并编写配发案号,然后根据出纳开具的收款发票签发办案手续。
五、财务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审查诉状或诉状副本及其他有关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数额的资料,然后交所主任审批。
六、律师如果擅自收案收费,除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本所财务补足律师服务费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解聘。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七、承办律师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将案卷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装订成册,交档案保管员审核后分类编号存档。
八、律师办结案件后,终审案件或终结法律事务应撰写办案小结。
九、律师领取效益工资时,应当凭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卷宗及收费凭据向财务结算,经财务审核、主任审批。
若律师没有完整的卷宗或卷宗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不予以结算效益工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公路路政处罚案件审核与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路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公路路政执
法办案
责任,严肃路政执法纪律,提高路政执法质量,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路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执法办案责任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路
政执法中
应履行的法律职责。
公路路政案件审核制度是指路政处罚前,案件审核人员对路政案件的案由、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路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路路政案件审查与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适当、准确的原则,以事实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路政执法工
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所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履行路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监督机制,通过自我约束,保障路政处罚准确、合法、高效,防止、减少、纠正不当的路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审查、审核的内容:
(一)重大路政案件的处罚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使用的路政处罚每一句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六)路政处罚是否符合《青海省公路路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定,处罚幅度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合法;
(七)是否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案件审查、审核完毕后,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经过听证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组织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三)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不予路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路政处罚;
(五)案件还需作出进一步调查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六)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对公路路政违法行为处罚超出本级公路路政管理机
构权限,路政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路政案件移送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意路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
以上的路政处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路政处罚(路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路政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案件调查、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各负其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路政处罚决定,必须在
15日内报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处罚机构负责人必须审核、审查、签字。
第十四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应当
由处罚机构领导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并在15日内报上级备案。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醉酒制度》的规定,醉酒审核、审批人员责任:
(一)审批人员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二)审批人员不采纳和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
(三)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但审批人不采纳和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青海省公路路政执法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