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投资者设立哪类企业税负轻

投资者设立哪类企业税负轻作者:陈萍生发布日期:2010-02-25 00:00:00 查看次数:58 次摘要:投资者设立公司或企业时,有时会考虑是设立多人有限公司还是合伙制企业,是设立一人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须承担无限责任,而设立公司制企业只须承担有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实际上,即使投资者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存在有意逃避债务的,同样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从税负角度进行考虑,设立不同身份的企业,其税负是不同的。
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设立企业时,应考虑选择设立哪种类型的企业会使税负更轻。
一、有限责任公司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和个人所得税(20%),合伙企业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5%…35%)无论是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其税收方面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所得税方面,其他税种基本一致。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79合伙企业所得税税收相关问题和政策建议探讨查建彬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00080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按照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所设立的,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并且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一般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对利润亏损进行分享和分担;二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是合伙企业基于“先分后税”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当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合伙企业是否须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丨实务指南

合伙企业是否须为合伙⼈代扣代缴所得税⼁实务指南⼀、合伙企业中的纳税义务⼈《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
合伙⼈是⾃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是法⼈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应由合伙⼈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应为纳税义务⼈。
合伙⼈应根据⾃然⼈或法⼈的不同⾝份分别纳税,合伙⼈为⾃然⼈的,缴纳个⼈所得税;合伙⼈为法⼈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点在实践操作中是没有争议的。
⼆、合伙⼈所得税的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于是乎,有观点认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企业不是⼀个独⽴的纳税实体,仅是合伙⼈的投资管道和税收管道。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应当先由合伙企业向合伙⼈分配所得,然后由合伙⼈⾃⾏纳税。
对此,我们持不同观点。
我们认为,此处规定的“先分后税”只是⼀个“原则”,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每个合伙⼈个⼈名下,以合伙⼈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
我们认为,⾃然⼈合伙⼈的所得税应当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关于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所得税的规定》第⼆⼗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所得税,并将个⼈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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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合伙企业该如何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呢?今天小编带您来了解.
提问
合伙企业怎样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
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金蝶财务做账软件财税实操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01问:合伙企业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人身份不同,视情况报送财务报表。
02问: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功能与ITS(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有何区别?答: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自然人用户上线功能是除ITS 上线功能外的自然人涉税业务,功能不重叠,如车船税申报、车购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查询(包括2019年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等,具体可查看《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和功能清单。
03问:北京市内,2020年度手续费返还什么时候申请?在哪儿申请?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开始受理“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并将于3月30日结束。
如您涉及该项业务,请尽快办理申请手续。
同时,为避免造成人员聚集,我局已开通“三代”税款手续费网上申请业务,建议您采用“非接触”方式,在网上申请办理该业务。
一、入库日期为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入库日期为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月1日(含)和2020年度(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申请,您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请您提交申请时务必核对银行帐户是否正确,避免给办理后续业务带来不便。
如您需要变更接受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账户,请先在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报告”模块完成银行账户修改,再办理手续费申请业务。
四、如您已经申请支付手续费但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继续退付。
请勿重复提交申请。
办理过程中如遇问题,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https://img.taocdn.com/s3/m/2114746ba45177232f60a244.png)
解读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这就是说,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衔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于近日下发,明确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有关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159号文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上述合伙企业既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重大创新之一便是正式确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第二条,该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从该法具体规定不难看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

浅谈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政策摘要:pe行业渐热,给投资者带来高收益的同时又给投资者带来税收政策的困扰。
公司制创投企业面临自然人投资者“双重纳税”的问题,合伙制创投企业虽然有效的解决了此项问题,但同时又给法人合伙人带来“双重纳税”的问题,本文将以创投行业为切入点,探讨所得税政策给合伙制创投企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pe;合伙企业;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2012年第二季度,有媒体报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已完备,草案对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该报导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创投业引起不小的震动,沉积已久的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得税问题引起了各界关注。
一、合伙制创投企业形成背景创投企业发展初期大都采用公司制形式,随着创投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制的弊端很快凸显出来:1.需建立“三会”,决策流程复杂且缓慢,不适应创投行业的快速决策的特点;2.对实收资本缴付限制较多,与创投行业的投资进度不匹配;3.创投企业的lp(创投基金的出资人)大都为自然人,做为公司制企业,在实现收益后须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使lp的税收负担较重。
为规避这些与创投行业发展不适应的弊端,一种新的企业模式被引进,并很快被创投行业普遍接受——合伙制创投企业。
在创投企业中引进合伙制模式,是合伙企业形式的一种创新,其优点显而易见:1.gp(创投基金的管理者)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主导地位明显,可以简化决策流程,适应了创投行业迅速决策的特点;2.合伙制企业工商上采用认缴制,lp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进度出资,降低了企业的资金闲置率;3.合伙企业税收上采用“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利润按照一定原则分回到合伙人,由合伙人做为纳税义务人。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二、一般规定(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四)重组业务亏损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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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