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人身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身权指的是什么?它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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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简单的来说指的是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是一种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也被叫做非财产权。
那么,人身权具体指的是什么,人身权的内容有包括哪些?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关于人身权的含义以及人身权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人身权。
一、人身权是什么?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人身权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既可指人身权利,又可指人身权法律制度。
就其人身直接财。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依民法基本原理,人身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权能:(一)控制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以将自己的人身权由自己的意志支配为内容。
例如自然入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控制;使自己享有精神活动的自由:通过对身体、健康、生命的控制,如锻炼身体以增进健康、患病或受伤时进行治疗、改进卫生饮食习惯修身养性以延长生命,从而享受生命、身体安全的利益。
(二)利用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首先表现为利用自己人身权的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
如利用姓名权、名称权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中,以标志个体的特征:利用肖像于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场合,以区分个体的形象标志等。
利用权还表现为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如自然人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小说、报告文学、回忆录,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己的形象进行绘画、摄影、录像,从事艺术活动等。
(三)有限转让权这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利用权的有限制延伸,例如,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使用肖像;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入,由他人进行创作:法人名称权的转让更加充分,不仅可以转让利用权,甚至还可以把整个名称权全部转让,当然有限转让人身权客体的利用权能,应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
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自然人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等专属于个入的权利,不得转让。
即使有些可转让的权利客体,也不能全部转让,只有法人的名称权例外。
(四)人身利益处分权这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人身利益处分权实际上是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不仅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而且对某些人身利益具有适当处分的权利,比如捐献血液、骨髓、皮肤、肾脏等人体器官或组织,正是支配权的体现。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第七章 人身权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
案例1:我能获得赔偿吗?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 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 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 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 许的头发剪掉。许某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 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 谢某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 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 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 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 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 。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 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 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 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 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 根本无法进行。Fra bibliotek法理解释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因新闻报道严重失 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 名誉权处理。 “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 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和理解。”
案例6:余秋雨名誉侵权案
余秋雨认为,肖夏林在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 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 曲 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整体研究,被告肖夏林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诋毁了自己的人格。 经查明,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及的 “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 产 生不快,但利益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 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未超越时代主流观念,不会使原告 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出示的丁余的文章,从另一侧面反映 了公众的判断。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一、人身权的概念1. 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自由而拥有的权利。
它包括了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多个方面。
2. 人身权的基本内涵是“人的自由权利”,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权利的总称。
其保护对象是人的个性,是人的自由意志。
3. 人身权是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它超越了国界,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类依生而享有的权利。
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人身权的种类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它包括了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个方面。
2.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人的自由的权利,包括人的思想、言论、信仰、出入境自由等多个方面。
3.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人的健康的权利。
包括了身体健康权、医疗卫生权、生育权等多个方面。
4. 安全权:安全权是指人的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了人的生命、身体等各个方面的安全。
5. 荣誉权和尊严权:荣誉权和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名誉、良好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6. 性权利:性权利是指人在性生活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
三、人身权的保护1. 法律保障:各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人身权进行了保护,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维护人身权,监督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2. 国际公约:各国家签署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人身权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和保护人身权的实现。
四、人身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的自由和出行等。
2. 法律限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的言论和行为进行限制等。
3. 社会秩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对人的自由行动进行限制等。
综上所述,人身权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个体的生存权、自由权、健康权、安全权、荣誉权和尊严权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人身权
练习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 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 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 第19题) 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 报酬 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 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答案:A
案例:侵害健康权
1.沈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害? 2.沈某的监护人能否请求郑某等人承担赔偿 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二)简要分析 1.沈某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2.能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Q:甲因未婚先孕,到某妇产科医院做人工流 产。但碍于情面,甲在病历本和手术单上填写 自己同事乙的姓名。事后,乙到同一家妇产科 医院作婚前检查时发现此事。后经调查得知, 此事为甲所为,甲也承认此事,并向乙承认了 错误。 A:乙享有姓名权,有权维护自己的姓名利益。 甲将乙的姓名充作自己的姓名到医院做人工流 产手术,属于假冒姓名的行为,构成对乙的姓 名权的侵害。
第十章
人身权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人身权的确认和享有是某些财产权 发生的前提。 二是某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为权利主体 带来财产权益。 三是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导致财 产利益的损害。
第十章
四、分类
一般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健康权 身份权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练习
15.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 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 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司 考)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 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 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 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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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特征:(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2)人身权的法定性
(3)人身权的固有性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
分类:人格权、身份权
内容:(1)人身利益排他支配和事实处分: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各种人身利益,并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人身利益的利用: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各种人身利益加以利用。
(3)有限转让:权利主体可以将人身利益加以转让,但是有一定限制。
(4)收益:权利主体可以利用人身利益进行收益。
意义:(1)人身权为民事主体的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
(2)人身权为人类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格权
第一节: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特征:(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必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性质:自然属性、社会属性
分类: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
第二节:生命权
概念: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1)生命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的安全与安宁。
内容:(1)生命安全的维护权;
(2)生命安宁的维护权;
(3)生命利益的支配权。
第三节:健康权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
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
(2)内容包括身体机能健康和心理机能健康两方面。
内容:(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3)健康利益的支配权。
第四节:身体权
概念: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内容:(1)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安全的权利;
(2)对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
一、姓名权
概念: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的权利。
内容:(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二、名称权
概念: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
主体: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
客体:非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名称。
内容:(1)名称决定权
(2)名称使用权
(3)名称变更权
(4)名称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六节:肖像权
概念: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特征:(1)主体是自然人。
(2)主体去世后,其肖像权仍受保护。
(3)体现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4)包含有物质利益。
内容:(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的权利
(3)肖像使用权
第七节:名誉权
概念: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特征:(1)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2)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权仍受保护。
(3)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内容:(1)名誉维护权
(2)名誉利益支配权
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民事主体。
2、性质不同。
隐私权是指私人秘密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名誉权是指社会评价不被丑化。
3、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多是非法获取、扩散、干涉私人秘密;侵害名誉权多
是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方式贬损他人人格。
4、保护方法不同。
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法进行,对名誉权的保护除此外,还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弥补。
第八节:隐私权
概念: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客气:权利主体依法得到尊重并不愿公开披露的私人秘密。
内容:(1)隐私控制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第九节:信用权
概念: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特征:(1)信用权的主体具有多样性
(2)信用权的客体具有单一性
(3)信用权与财产权密切相连
内容:信用维护和信用利益支配权
第十节:自由权
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自由及意志自由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
特征:(1)自由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2)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
(3)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
内容: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第十一节:贞操权
概念:指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自然人所享有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
内容:(1)支配权
(2)反抗权
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
概念: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功能:(1)解释具体人格权
(2)产生具体人格权
(3)补充具体人格权
内容:(1)人格独立
(2)人格自由
(3)人格平等
(4)人格尊严
身份权
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特征:(1)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2)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为前提
(3)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分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上的身份权等。
第二节:荣誉权
概念: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获得的荣誉依法享有的维持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征:(1)属于身份权。
(2)主体可以是任何一种。
(3)可以因荣誉被取消而消灭。
内容:(1)荣誉保持权
(2)荣誉利用权
(3)享有因荣誉产生的各种利益的权利
第三节:其他身分权
1、配偶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相互平等享有的身份权。
2、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依法享有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3、亲属权,是指在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身份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