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函〔2011〕88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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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就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

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二、对《工作规程》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两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增加“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六项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补充完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项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的政策依据、报送资料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201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部分房产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

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一)划拨土地如何计价征收房产税对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的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老国有企业),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该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所以不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二)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土地价值中容积率如何计算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反之则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个人所得税正文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现将我局制定的《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附件:1.自然人股东相关信息登记表2.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唐山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06]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06]4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销旧版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06]47号)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非税[2005]732号)精神,自治区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新版财政票据。

这项措施对于遏制“三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有个别单位仍在继续使用原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现已废止的财政票据,严重违反了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起,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版财政票据。

新版财政票据均套印椭圆形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新版财政票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定额缴款票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原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套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监制章)”的旧版财政票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三、已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

}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

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333号)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在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出租或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公房及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含诊所、卫生所、保健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八、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8〕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90〕5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电〔2013〕1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我局拟在全省开展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发票种类统一发票式样后我省地税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的种类(一)通用类发票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2.建筑业统一发票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5.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6.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7.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8.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9.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奖)(二)印有单位名称发票1.**公司机打发票2.**公司定额发票3.**保险公司**保险凭证(保单代发票)4.**门票5.**公交公司客票二、特殊行业新旧发票的衔接(一)从事代收费业务的银行,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

(二)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国际海运业及报关代理业的纳税人,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使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

三、申请印有单位名称新版发票的条件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发票年使用量在10万份以上。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可采取在通用机打发票上通过软件程序将单位名称(或标识)打印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的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
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乌地税发[1998]34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 /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第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通知(内政发[1997]第88号1997年7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城镇住宅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和激发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有效增长,到本世纪末达到全国人均住房目标,现就取消和降低城镇住宅建设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字[1996]第29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城镇住宅建设与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7]11号)精神,凡国家明令废止和未经自治区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建设项目收费,要立即停止收取。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份城镇住宅建设收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7]33号),公布取消和降低的17项收费项目,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

二、本次取消和降低的21项城镇住宅建设和流通税费是:(一)减免7项税收。

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房地税、土地增值税。

对经济适用及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实行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对承担经济适用及安居工程住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对营业税按季度先征后返(即在每季度开始月的15日内返回);对城镇职工、居民自用的住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首次购买住宅免征契税;对需要改善居住条件,按规定卖掉原购住宅,再购买新住宅的,根据完税证明和购房证明减收第一次买房时已交纳的契税,凭新的购房合同核减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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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地税函…2011‟88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国税办发…201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施行,落实纳税服务,税务总局编写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7月1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问题的宣传解释口径明确如下:一、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背景和必要性?答: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施行以来,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较为复杂,工薪所得税率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的级距较短,难以充分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较为突出。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法做相应修改。

二、此次修改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月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从国际上看,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一般是参考一定时期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情况来确定,并随着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变化而适时动态调整。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主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测算依据。

据统计,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

2011年按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384元。

•决定‣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三、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答: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在大城市生活,经济成本高,生活开支多,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且机会多,享受到的各种社会公共服务也多。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

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四、减除费用标准是否考虑了家庭负担情况?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

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五、此次修改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六、除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还有哪些纳税人的费用减除标准需要同步调整?答: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为公平税负,还需要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二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元。

七、修改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主要原则是什么?为什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级次由9级简并为7级?答: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设计的主要原则:一是减少纳税级次,逐步简化税制;二是适当降低最低档税率,拉大低档次税率级距,避免中低收入者税负累进过快;三是维持最高档税率不变,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税负变化公平,避免出现较高收入者减税幅度高于较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防止税负增减幅度倒挂现象;五是税负变化平滑,避免出现税负陡升陡降的凸点现象;六是税负升降临界点适当。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由9级简并为7级的主要考虑:现行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级次过多、低档税率级距累进过快等问题,有必要对税率级次级距进行适当调整,减少税率级次,调整级距。

按照7级税率设计的方案,既减少了税率级次,又使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较为平滑。

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避免了税率级次减少过多,纳税人税负波动过大,纳税人增减的税负不均衡,甚至税负增幅倒挂等问题。

八、为什么要同步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答:工薪所得项目税率级次级距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相比出现较大差距。

因此,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所得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平衡问题,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调整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

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需要说明,从名义税率上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似乎略高于工薪收入者或小企业,但个体工商户与另外两者相比,在征税方式上具有不同之处:一是工薪所得是按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是按年征税,自行申报;二是个体工商户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小企业除征企业所得税外,其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时,还要再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三是工薪所得是定额减除费用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除可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外,其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可据实扣除的;四是从实际征管情况看,大多数个体工商户均采取核定征税的方式,其实际税负往往低于名义税率。

九、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为什么要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

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

十、为什么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答:为使广大纳税人尽快得到减税实惠,又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能够征管到位和便于操作,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第一,从立法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后,国务院需要一定时间重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从技术准备看,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机关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约500万户扣缴义务人也要对代扣代缴软件进行调整,还要进行核实,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定时间。

第三,从配套政策和征管操作看,为配合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执行,财税部门需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下发具体征管操作规定,并对税务系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辅导和培训,这些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

从以往惯例看,2005年和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均留出2个多月准备时间。

在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多于以往,准备工作量加大的情况下,只留了两个月的准备时间,需要在此期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税法的顺利、平稳实施。

十一、9月1日前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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