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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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烟台大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烟台大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一、入学. 新生须持烟台大学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并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为休学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但户口可暂保留在学校。

.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注册与请假.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交纳学费后方可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可直接注册。

注册在开学初集中办理,以取得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应持必要证明事先请准,事后补假无效。

. 学生请假三日内由院(系)导师批准,三日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系主任)或院长(系主任)指定专人审批,一周以上由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请假由领队教师审批,凡请假一日以上均需填请假单,并报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附件: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 .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 .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 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模板】

上海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模板】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新生可以在开学二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十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新生,持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原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相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者,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且在新生报到期间的,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1年办理入学。

大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大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学生行为规范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六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浪费和非法占有。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校园安全,不得从事危害校园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网络道德,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信息,不得从事网络攻击、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三、学生组织与活动第九条学生依法享有组织学生社团的权利。

学生社团应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活动。

第十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围绕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文化娱乐等方面,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公开、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生奖惩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

五、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按时报到,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学分,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学术道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四)其他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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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一条凡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疾病者,经学校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审。

考核和评审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

每学期期末,必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安排;选修课程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课程归属院(系、部)安排,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

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作品、口试等形式(根据各类课程特点具体掌握)进行。

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训、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一般文科类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理工科类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九条为逐步推行完全学分制,自2003级学生开始,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通行的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 Point Average,即GPA)。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学分绩点的计算:1.以60分的学分绩点为1.0,100分的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3.平均学分绩点: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第十条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学生所选各模块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不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以未修处理。

学生可改选同类选修课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以修完该模块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重修规定:1.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单独编班教学。

由学生本人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自行选择重修学期。

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分别按自学重修和跟班重修办理重修手续。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者,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即自学重修。

凡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领导批准],自学重修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如不能完成课程基本作业,即为自动放弃自学重修。

自学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学期期末,到教务处领取课程重修证,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自学重修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以下者,须跟班重修。

凡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部)领导批准],获得跟班重修资格,并凭重修证跟班听课,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跟班重修学生的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一致。

3.课程重修证的有效期为1学期。

取得课程重修证、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在当次重修学期期末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此次重修即作废。

学生须在以后的学期中再次重修。

重修次数不作规定。

4.参加课程跟班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

因课程冲突无法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参加听课,而通过自学在重修学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5.重修考核成绩合格,以实得分数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重修”字样, 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绩点计1;成绩不及格,不计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6.同一门必修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只在按正常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计不及格门次1门;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计不及格门次。

7.本科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有课程未取得学分的,教务处可在第八学期期末前单独安排1次重修考核。

第十二条缓考、旷考规定:1.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

缓考的学生不单独组织补考,须参加自学重修。

自学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

2.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计不及格门次一门。

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跟班重修。

跟班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

3.学生应参加而未参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不计缓考、旷考。

第十三条凡考试(包括重修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重修。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体育课考核记分按学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每学期在期末考核后,任课教师在考试后全部结束3天内将学生学期总评成绩填入学校统印制的《学期学生成绩报告单》,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送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

学生对评分如有疑义,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但个别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转学: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对于在校一直表现良好,仅因有关课程学习存在困难而无法继续本专业学习的同学,在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界限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在本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所转专业必须是可以避免其学习困难的专业,其高考成绩也要达到或接近转入专业的要求。

转专业申请批准后一律从一年级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书,应由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部)。

所在院(系、部)根据该生情况研究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转出,提供该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及在校学习成绩证明,一并交教务处。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在学校教学资源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拟转入的院(系、部)进行相关考核。

拟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部)对学生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从2003级起,对按专业组招生的学生实行在组内打通培养,自主选择相应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优秀学生在二年级末可按一定比例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

5.由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转入我校。

6.由举办大专层次教育的中等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转入我校。

7.由校外办学点转入校本部。

8.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

9.无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

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由我校以文件形式正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我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须由我校许可,经转入院校同意接受,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函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我校联系,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正式发函与江苏省教育厅联系;同时,我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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