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发表时间:2018-11-26T16:42:50.56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中作者:钟磊[导读] 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省昆明市 650000)1.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指导性项目,《校政校企合作在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的模式探析——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课题编号:2017ZDX280

2.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摘要: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往往轻视了对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故本文基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就《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所做的改革,和广大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对不足之处,以期获得指正。关键词:教学改革;课程认知;课堂翻转;“学徒制”教育

一、《民事诉讼法》课程概况

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事诉讼法课程结构由制度篇和程序篇构成。制度篇,即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向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知识。程序篇,即程序操作部分注重讲授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目的欲使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明确各程序下诉讼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所需担负的民事诉讼义务,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故而使得本门课程具有了极强的应用性。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并不单单是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更应当具备将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现实纠纷的应用能力和诉讼实操能力。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需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法,诸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作为基础和支撑,故我院将该门课程开设于大二上学期,学生已从对法学知识的模糊懵懂阶段进入全面学习阶段。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及具体措施

(一)《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为了克服《民事诉讼法》传统教学所带来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实现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从人才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出发,意图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其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在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现行规定的同时,能娴熟应用于现实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之中。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将知识传授、能力提高和职业素质的养成进行统一。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民事诉讼法教学必须适时适度地对传统方法进行改革。将“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师讲授,学生接受” 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师指导,学生探知”的新型模式,即教师在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实操能力的培养。教学中多采用设疑引导、案例分析、对比等方法,使学生在接受理论教学的同时,养成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落实于课堂教学之中。多样化教学中,教师需要对学生提出和探知的问题加以引导,对得出的结论(包括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点评,对错误的结论予以更正,从而保证学生习得知识的正确性。

2.重塑课程知识结构

在保证课程内容体系完整性和诉讼程序的前后衔接性的基础上,重新审视民事诉讼法的教材和教学大纲。根据章节涉及的具体内容,对课本章节进行必要的整合,对教学大纲的知识结构进行重塑。将理论性过强而实践适用率低的知识从课堂教学中予以剔除,努力使教材“变薄”,老师在课堂教学中努力实现“精讲”。

3.推行“首堂课”课程认知

如前文所述,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之一,与学生此前所接触的法学课程并不相同,以致于学生在一开始接触程序法中明显感觉枯燥乏味,对该部分法律的设置意义并不完全理解。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院长期推进“首堂课”课堂认知,即带领学生前往法院观摩真实庭审或首堂课上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真实的庭审实况,让学生直接感知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并当场口述自己的观后认知,以此进而了解民事诉讼法即将讲授的内容与课程开设的意义。

4.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

我院针对诉讼法推行“拼盘式”实务教学,即在教师教授课程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结合自身接触到的现实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民事诉讼法的实务讲座。让学生知晓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在具体案件中的实际应用。所谓“拼盘”,其一实现专业教师与实务人员的拼盘,做到理论讲授与实践传授的并重;其二在实务人员中实现律师与法官的拼盘,从实践中的不同立足点,为学生讲解课程知识的应用,也为学生未来职业形成导向。

5.实现“课堂翻转”

教师合理筛选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章节中所涉及的重要知识点,制作微课,强化学生的课后自学。为了保证学生的自学质量,作为微课学习的反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主要针对学生学习的微课内容,组织进行案例分析或小组讨论,增强学生对章节重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6.课程内增设模拟法庭

新民事诉讼法

新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

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 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之一(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学科教学论原理与方法》期末试卷 B卷及答案

云南师范大学2011-2012学年(下)学期期末考试 学科教学原理与方法试卷 学院专业年级学号姓名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时量:120分钟试卷编号:B 题号一二三总分评卷人 得分评卷人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4分) 1、中学物理课程的总目标是。 2、中学物理教学过程存在四个最主要的、最基本的要素,即、、、。 3、高中物理课程总共由模块组成,其中包括模块和模块。 4、物理教学中实验大体可以分为:、、 。 5、在物理教学过程中,学生是认识的主体,_____________是认识的客体,教师在引导学生完成对客体的认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得分评卷人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简述高中物理教学内容的特点。

2.什么是物理课程资源?物理课程资源可以分为哪几类?分别有哪些典型例 子? 3.简述中学物理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 4.简述中学物理教学原则。 5.简述探究式教学方法的基本教学过程。 6.简述中学物理演示实验的作用。

得分评卷人三、教学设计(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30分,共40分) (1)请从物理规律的特点和物理规律教学的一般过程来谈谈你对物理规律教学的理解。 (2)根据规律教学的有关知识完成一个规律教学设计。

解答及评分标准:(B卷) 一、(每空2分,共24分) 1、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素养 2、学生、教师、物理世界和媒体(含教材、教学设备等) 3、12个模块,2个必修模块,10个选修模块 4、演示实验、学生分组实验、边学边实验或课外实验与制作; 5、物理世界及其规律 二、简答题(每题6分,共36分) 1、(1)知识范围广,既包括经典物理中的核心内容又包括了近现代物理知识和观念,对物理学的展示是全方位的,既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联系的历史文化视角,又有与技术的直接联系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应用,科学素养与人文素养进一步融合。 (2)知识的抽象性和逻辑性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数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突出了物理学研究问题的思想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4)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在义务教育阶段提出的科学探究要素的基础上,对科学探究及物理实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物理课程资源是指中学物理教学过程中用于实现课程目标的各种条件。 物理课程资源一般分为:文本课程资源、实验室课程资源和社会课程资源。 文本课程资源主要有:教科书、习题集、科普读物、教学刊物等 实验室资源的常规实验室课程资源主要有挂图、幻灯、光学投影仪、实验仪器、模型、DISLab实验系统等; 虚拟实验室课程资源包括,课件、课件制作平台、数码摄像机、数码电视、VCD 机、电子论坛、数字图书馆等; 社会课程资源:学习伙伴、家庭成员、教师、科学家;家庭、社区、田野、工厂、研究所、科技馆等。 3、(1)科学性原则,包括对教授的物理内容必须做到正确无误和建立物理概念和物理规律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生动的直观性原则; (3)启发积极思维原则; (4)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5)激发学生兴趣原则。 4、主要有:讲授法、实验法、学习法、基于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的教学方法。 5、(1)创设探究情境与产生问题;(2)猜想与假设;(3)制定计划与设计实验;(4)进行实验并收集证据;(5)进行分析论证;(6)学生反思与评估;(7)交流与合作。 6.(1)引入课题,激发学生探究欲望;(2)提供必要的感性素材,帮助学生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2015年2月4号正式实施,具有几大亮点。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民事诉讼法2017司法解释有什么新的改变。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集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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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修改处清晰标注).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5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前124条)新旧比较与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标注颜色部分为新增或者修订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备注】《解释》共23章,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的部门最多、参加起草的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备注】原表述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备注】新增“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备注】新增“注册地”、“登记地”为住所地。删除了原92意见的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无变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备注】第五条为原92意见的第17条,移动位置,表述并无变化。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于2012年8月31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大家阅读。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 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 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共552条(1~37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 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云南师范大学(2011-2017)考研真题

2017年云南师范大学333教育综合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晓庄师范 2.学习动机 3.课程内容 4.教育制度 5.不悱不发 二、简答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 1.简述品德发展的一般规律。 2.简述陈鹤琴活教育主要观点。 3.简述荀子性恶论观点。 4.简述教育性教学。 5.简述下位学习。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结合实例,如何理解“教学有法,而无定法”。 2.马卡连柯的集体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和现实意义。 3.结合实例,试述组织策略观点。

2016年云南师范大学333教育综合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 学校德育 2. 学校管理 3. 马礼逊学校 4. 经世致用 5. 欧洲新教育运动 6. 《爱弥儿》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 简要述评夸美纽斯的教学过程思想。 2. 简要分析教育的政治功能。 3. 简析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系。 4. 简述中国古代选士和取士制度沿革。 5. 简要分析新文化运动影响下国家主义教育思潮的主要内涵。 6. 举例说明什么是定势?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 结合案例,论述如何在美育教育实践中有效运用活动性原则。 2. 论述杜威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主要观点。 3. 结合实际分析学习策略中的精细加工策略。

2015年云南师范大学333教育综合试题 第一部分教育学原理(6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 螺旋式课程 2. 学校教育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简要述评杜威的教学过程思想。 2.简述个体能动性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结合案例,论述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合理地运用发展性原则。 第二部分中外教育史(共6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 癸卯学制 2. “全人生指导”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梁漱溟乡村建设与乡村教育理论。 2.简述蔡元培“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论述卢梭的教育思想及其影响。 第三部分教育心理学(共30分)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举例说明什么是诱因。 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论加涅提出的九大教学事件。

新民诉法的司法解释

脱水版: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的7项关键突破 天同律师事务所发布于2015年2月6日 11:48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今日终于公布了,我们看到的是23章552条近6万字的史上最长司法解释,它还是史上参与起草部门最广、参与起草人数最多的司法解释! 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对这份6万字的司法解释进行脱水,整理出其中的7项21点关键突破,以方便法律人最快掌握这部分量十足的司法解释。 整编/天同诉讼圈王大莹哲哲哲王昱淇施小杨 突破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1.明确立案登记制 司法改革中备受关注的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在本次解释中有所体现,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2.规定诉讼过程中的撤诉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了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细化反诉的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反诉的构成要件,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且当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还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即当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确定“一事不再理”的认定标准 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且在其他条文中也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如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细化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 司法解释细化了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若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云南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doc

2018年云南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2018年云南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2018年云南师范大学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地址: 据《云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7月修订)》和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生选课须以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学期制定选课计划,合理选读学分制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对有严格先后顺序的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和专业实践课四部分,学生一般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修读。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部分,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自己的条件,在学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三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一般须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或高于30学分,若高于30学分,需经学业指导教师同意,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前必须按相关要求参加选课。选课前由教务处公布待选课程目录、学时、学分、授课教师、授课时间、

可选人数等课程信息,学生根据课程安排及自己的实际情况上网选课。 第五条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因所选课程时间发生冲突或所选课程人数太少而不能开设的课程,学生可在课程开设学期开学后的两周以内根据教务处通知办理改选、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未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条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在第二周安排选课。其他学期的选课工作,安排在上一学期的第十六周后进行。学生必须按规定的选课时间和程序(附件一)进行选课。 第七条学生修读学分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应予以鼓励,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八条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特殊课程除外),选修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院级选修课设班开课最低人数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第九条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可提前超修有关课程。上一学期成绩平均绩点大于2.0的,下一学期可超修4-6个学分;大于3.0的,下一学期可超修8-10个学分。学习努力,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条特殊原因不能按正常进度完成各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业指导教师同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缓修1-2门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但必须制定个人选课计划,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最多可延长两年。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实际情况插班学习。

云南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云南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区域经济学考试班级:10金融A班、B班 试卷编号: B 卷命题教师签名2012年12月6日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1)A(2)E、B、C、D(3)F 2.路德维希?冯?贝塔朗菲(贝塔朗菲) 3.空间通道、交通线、能源供给线。 4. 34.72、R.M.诺瑟姆、加速阶段。 5.均质阶段、集聚阶段、均衡阶段。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城市化 又称城镇化(0.5分),指由于社会生产力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2.5分)。城市化的内涵表现为:人口从农村向城市集聚,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地区逐渐演化成城市地区;城镇数量不断增加、人口不断膨胀、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文化和价值观念成为社会文化的主体,并在农村地区不断扩散(4×0.5=2分)。 2.区位指向 区位指向是经济活动在选择区位时所表现出的尽量趋近于特定区位的趋向(1分)。区位指向是影响区域空间结构形成与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基本力量(1分)。区位指向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指向、原料地指向、燃料动力指向、劳动力指向、市场指向、运输指向等类型(6×0.5=3分)。 3.区域产业结构 区域产业结构指各类产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比例关系(1分)。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国民经济各产业之间在生产规模上的比例关系(1分),各产业之间的相互关联方式(1分)。区域产业结构可以用产值结构、就业结构、技术结构、需求结构、投资结构、所有制结构等来反映(3分)。

三、简答题(共35分) 1.简述区域经济政策的目标、手段及作用(6分)。 (1)区域经济政策目标:稳定经济发展、高效配置资源、公平分配收入(1分)。 (2)区域经济政策手段:财政金融和税收手段、基础设施投资手段、政府行政手段、区域开发手段(1.5分)。 (3)区域经济政策作用:①调节资源配置。包括调节区域资源的结合形式、调节区域资源配置的数量比例(1分);②加快区域经济要素流动。包括加快劳动力、资本、技术的区际流动(1分);③调整区域产业结构(0.5分);④促进国际区域经济合作(0.5分);⑤加快区域社会发展,振兴文化、教育和科技(0.5分)。 2.简述国家统计局轻重工业分类标准(6分)。 (1)轻工业指主要提供生活消费品的工业(0.5分)。按其所使用的原料不同,可分为两大类:①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加工、纺织、皮革和毛皮制作、造纸等工业(1分);②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以工业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主要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化学药品制造、合成纤维制造、日用化学制品、日用玻璃制品、日用金属制品、医疗器械制造、文化和办公用机械制造等工业(1分)。 (2)重工业指主提供要生产资料的工业(0.5分)。按其生产性质和产品用途,可以分为三类:①采掘工业。包括石油开采、煤炭开采、金属矿开采、非金属矿开采等工业(1分);②原材料工业。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基本材料、动力和燃料的工业。包括金属冶炼及加工、炼焦及焦炭、化学、化工原料以及石油和煤炭加工等工业(1分);③加工工业。对工业原材料进行再加工制造的工业。包括装备制造业、金属结构、水泥制品等工业,以及为农业提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工业(1分)。 3.简述区域经济学存在和发展的三大基石(8分)。 经济活动的区域差异是区域经济学之所以存在并发展的根本原因(1分)。而经济活动的区域差异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1)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性和生产要素的不完全流动性(1分),使各区域的优势和劣势、潜力和条件不同,导致人类经济活动在空间分布的不均衡(1分);(2)生产活动的不完全可分性,即经济活动的极化性(1分)。经济活动的极化性表现为追求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1分);(3)产品与服务的不完全流动性(1分),即空间距离的不可灭性(1分)。为了减少距离成本,产品与服务生产靠近消费市场就十分必要(1分)。 4.简述杜能孤立国圈层结构的主要内容(7分)。 (1)第一圈-自由式农业圈:主要生产蔬菜、鲜奶等易腐难运的产品(1分)。 (2)第二圈—林业圈:生产林业产品,供给城市用的木柴、建筑用材、木炭等(1分)。 (3)第三圈-轮作式农业圈:以谷物、饲料作物的轮作为主要特色。每一块地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云南师范大学课程教学提纲(汉语修辞学)

云南师范大学《 汉语修辞学》课程教学提纲 开课学院: 华文学院 授课教师: 齐春红 职称: 副教授 专业班级: 华文学院汉语言文字学专业2011级A 班和B 班 一、课程教学目标: 课程性质:本课程是中文专业必修课。 课程地位:现代汉语修辞学课程是高等学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修辞和语境,修辞同语音、词汇、语法的关系,词语的锤炼,句式的选择,辞格,辞格的综合运用,语体风格等。 课程达到的基本目标: 本课程以国家关于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通过汉语修辞学理论知识的讲授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把握汉语修辞的基本规律,以增强修辞表达、修辞理解能力和修辞批评水平以及学术研究能力,从而达到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整体语文素质的目的,为从事各项工作,特别是语言文字工作和语文教学工作打好基础。 二、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安排 周次 教学主要内容及章节 计 划 学 时 备 注 课 堂 教 学 实 践 教 学 双 语 教 学 多媒体 教 学 1 第一章一、二两部分 1 1 2 2 第一章三、四两部分 1 1 2 3 第一章五、六两部分 1 1 2 4 第一章七、八、九三部分 1 1 2 5 第二章 交际的矛盾和修辞的原则 1 1 2 6 第三章 语言的变体和同义手段 2 7 国庆放假 8 第四章 意义 前四个部分 1 1 9 第四章 意义 后五个部分 1 1 10 第五章 声音 1 1 11 第六章结构 1 1 12 第七章 均衡 1 1 13 第八章 变化 1 1 周次 教学主要内容及章节 计 划 学 时 备 注 课 堂 教 学 实 践 教 学 双 语 教 学 多媒体 教 学 14 第九章 侧重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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