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烟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7日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任务,准确把握改革的有关政策(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总的目标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我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015年10月,全市统一启动参保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确的政策问题,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坚持边推进、边完善,陆续出台后续政策。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医保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3年12月1日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
依本办法作出的评估结论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
第四条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评估行业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五条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经办规程,明确评估操作程序,拟定评估服务协议范本,指导地方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相关经办管理服务等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PAGE 2 —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为保障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健康发展,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估机制,根据《AA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号)《关于印发AA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烟人社规〔2018〕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申请与受理(一)申请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根据个人护理需求,自愿选定一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并向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待遇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2.住院病历或门诊就诊记录;3.其他根据需要需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定点医护机构接收待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待遇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进行识别,并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导待遇申请人或其家属填写《AA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待遇申请人或其家属应对定点医护机构受理申请及接收评定结论的资格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对经审核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定点医护机构应对申请人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确需治疗的,告知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等方式解决医疗护理需求。
定点医护机构同期管理的在床护理人数已达到服务能力限制的,不得继续受理申报。
第二条评估与评定(一)初审评估定点医护机构应自接到申请后3日内按照失能失智初审评估要求组织评估小组对申请人病情、自理情况进行初审评估,评估结果双方应签字确认。
定点医护机构在开展初审评估工作时,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评估情况记录和相关视频影像等资料的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定点医护机构应在评估完成后2日内将符合待遇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申请材料、评估资料及其他所需资料,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商业保险机构,提出复核评定申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烟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行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
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长护险日常管理制度文档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护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保障长护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长护险的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护理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长护险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3. 优质服务、高效运作原则;4. 保障权益、风险控制原则。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负责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职工的参保信息;2. 负责宣传长护险政策,提高职工对长护险的认识;3. 负责督促职工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4.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做好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职责:1. 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2. 主动了解长护险政策,掌握自身权益;3. 遵守长护险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代理人职责:1. 负责向参保人宣传长护险政策,解答参保人疑问;2. 协助参保人办理长护险相关手续;3. 负责收集、整理参保人资料,并及时报送保险公司。
第七条医疗机构职责:1. 负责对参保人进行健康评估,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2.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送参保人的护理费用及服务情况;3.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护理机构职责:1. 负责为参保人提供专业的护理服务;2.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送参保人的护理费用及服务情况;3. 负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开展长护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险公司职责:1. 负责长护险的投保、理赔、赔付等工作;2. 负责与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服务质量;3. 负责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长护险工作情况;4. 负责对长护险制度进行持续改进。
三、参保与缴费第十条参保范围:1.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2.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的管理,更好落实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是指为经评估达到一定失能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解决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的服务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
第三条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接受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由长护险基金按标准支付:1.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
2.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中养老机构长护险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
第四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开展居家上门项目护理服务或机构护理服务,长护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长护险基金按比例支付:1. 接受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基金分居家照料服务和上门项目护理服务按标准按月定额支付,其中居家照料服务仍按500元/月现金待遇享受;上门项目护理服务(护理包)定额标准为500元/月,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个人支付部分委托银行在照料服务补助中签约代扣,未享受长护险现金补助或自行增加服务及自负支付扣除不足的,由长护险待遇人员自行支付。
2.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居住,长护险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按定额结算,每月护理服务费标准为1200元(每月按30天计,不足30天的按实际天数[40元/天]计算),长护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在非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居住,长护险待遇视同居家护理。
第五条在护理服务机构内享受24小时连续服务的,长护险基金待不再发放居家护理500元/月的现金补助。
享受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待遇人员的现金补助标准部分,不得与残疾护理补贴和民政养老补贴叠加享受;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叠加享受护理服务,个人自负部分由待遇享受人员自行支付。
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长护险基金支付部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长护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居家照料护理服务现金补助部分由长护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待遇享受人员;上门护理服务项目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烟台长护险报销标准
烟台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经济补偿。
根据《烟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报销范围,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报销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会参与等服务项目的费用。
2. 报销比例,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情况,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对于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比例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3. 报销条件,参保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一般包括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具体条件可以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查询。
4. 报销流程,参保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材料,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报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
的报销款项。
总的来说,烟台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报销标准是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的,具体的报销标准可能会因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
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当地政策,以获取最新的报销标准和相关信息。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保政策解读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医保政策解读一、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是什么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长护险。
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筹集标准是什么答: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每人每年55元划拨,同级财政补助(含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15元,个人承担3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由个人缴纳)。
三、护理保险形式和内容是什么答:根据参保职工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保险形式,分为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
医疗专护指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医疗专护病房,为符合医疗专护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指协议定点护理机构,为符合机构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在院照护服务;居家护理指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护人员,为符合居家护理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或由参保职工近亲属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等。
四、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是什么答:支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接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长护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按规定纳入长护险支付范围。
待遇标准。
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护理长护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定点医护机构与参保职工实行即时联网结算,医疗专护、机构护理支付比例为90%,剩余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实行居家护理的按定额支付标准支付。
五、申请流程和评定标准是什么参保职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的,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的,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55分(不含55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
参保职工申请长护险待遇需携带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向自愿选定的市内医护机构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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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字〔2018〕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二)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划拨与经办管理;制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考核标准,并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定点医护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做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日常受理评定、费用审核、结算支付、稽核调查、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业— 1 —务,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监督考核。
第三条依据《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卫医政发〔2010〕9号)以及《临床护理实践指南》等有关规定,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适合我市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定点医护机构按服务项目(但不限于规定项目)清单及相关服务标准、规范为参保职工提供护理服务。
第四条失能失智评定由定点医护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
(一)定点医护机构应当成立专业评估小组,设置评估场所,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器材,对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评估小组由定点医护机构的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保医师任组长,由相关医保医师和护理经验丰富的护士参加。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当成立专业评定团队,具有独立开展评定工作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评定团队应当配备专业评定人员,包含从事临床医疗、护理或康复专业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和护士。
医护机构评估小组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评定团队名单应当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
第五条参保职工因疾病、年老、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基本情况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
定点医护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针对失能评定和失智评定实行不同的评定流程。
— 2 —(一)失能评定1.申请与受理申请失能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自愿选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护机构负责受理发起。
2.评定实施(1)初审评估。
由定点医护机构评估小组组织实施,按照评定内容进行首次评估。
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定点医护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向商业保险机构提交评估结果。
(2)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由商业保险机构指定2名以上专业评定人员实施。
评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定规程、保证信息准确、确保资料真实,评定资料应当由参保职工或其委托人签字,并保留视频影像资料,归档备查。
(二)失智评定申请失智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由其监护人向自愿选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提出申请,商业保险机构组织专业评定人员定期对失智人员进行失智和失能状态的统一评定。
(三)结果告知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作出评定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告知定点医护机构和参保职工。
(四)争议处理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定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由医疗保障经— 3 —办机构会同商业保险机构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复评未通过的,近1月内基本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定点医护机构不得反复申报。
参保职工中途办理撤床后,再次在原定点医护机构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经评估基本情况无明显变化的可以直接办理建床和联网登记手续;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中途更换定点医护机构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报。
第六条评定内容包括失能状态和失智状态。
以《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 Index,见附件1)《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MMSE,见附件2)为评定依据。
评定等级分为护理需求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分为>60分、51-60分、41-50分、31-40分、≤30分;《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评分≤9分的,按护理需求三级对应,合并失能的,在其失能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第七条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护理需求等级被评定为三、四、五级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其他等级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申请医疗专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以下简称专护)的,评定护理需求等级应当为四-五级,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且存在较高医疗技术支持— 4 —需求的;2.因病情需要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且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3.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4.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5.患各种严重不可逆性疾病且全身瘫痪、截瘫、偏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Ⅰ级,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6.术后仍需要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7.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专护条件的。
(二)申请医养院护(指定点医护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提供24小时连续在院照护服务,以下简称院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晚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状态;2.需要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3.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疾病的;4.达到专护申请标准的;5.因各种原因(除精神障碍外)导致重度失智的;6.其他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符合院护条件的。
(三)申请巡查护理(指由定点医护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护— 5 —理人员,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参保职工定期提供巡诊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巡护)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准入标准并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监护人提出申请的。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适时调整。
第八条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内容包括“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
经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础护理费用”(含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负担10%,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负担90%;“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予以保障,参保职工个人不负担“照护服务包”费用。
(一)资金承担的基础护理费用1.专护和院护专护、院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的结算办法,由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定点医护机构统筹使用。
每床日包干标准为:专护: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90元、210元/人/天,一级医疗机构、护理院护理需求四级、五级分别为150元、170元/人/天,合并甲类慢性病的按10元/人/天标准予以补偿;院护: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30元、40元、50元/人/天。
— 6 —2.巡护巡护的“基础护理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的结算办法,每床月统筹支付限额为护理需求三级、四级、五级分别为600元、800元、1000元/人。
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情况与定点医护机构按月结算。
(二)资金承担的日常照护费用以“照护服务包”的形式进行结算,实行按月打包付费,付费标准为450元/人/月。
基础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的支付能力,适时调整。
探索建立商业保险机构通过购买第三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模式,并在条件成熟时,与有关部门逐步培育和建立规范的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培训机制,争取将提供服务的照护人员扩大至家庭成员、公益组织,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设。
第九条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一)应当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四)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未经本人定点医护机构批准到定点医护机构以外发生的费用;(五)统筹区域外发生的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 7 —第十条定点医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制度,组建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医护队伍,实行定岗管理,根据参保职工的基本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护理服务计划要明确具体,服务的项目、频次和时间应当符合要求。
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对护理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专护、院护护理服务,按照住院管理要求执行。
巡护由医保医师、护士和护理员协同参与,康复治疗师(士)和其他服务人员根据参保职工基本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服务。
定点医护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人员提供适宜频次和时长的护理服务,并接受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
定点医护机构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后应当及时上传信息,商业保险机构按月审核其服务的完成情况和合理性,达到协议规定要求的,按时拨付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费用进行审核并按时拨付给定点医护机构,拨付比例为结算费用的96%,其余4%根据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无息兑付。
第十二条定点医护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我市实际,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符合准入条件的医护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方便群众、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条件标准组织综合评估、协商谈判,确定定点医护机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 8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各区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护机构要签订三方合作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每年按协议约定将筹集资金分期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严格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结余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其余部分返还长期护理保险资金。
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协商谈判确定,并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予以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