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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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宁政规字〔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30日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时限和幅度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监察机关依法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行政监察。

第二章裁量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裁量权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其行使主体、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等要素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或者设定不合理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清理。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六条南京市档案局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关于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措施及特点

关于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措施及特点

关于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措施及特点档案法是国家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关于档案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律、通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档案法制建设是国家档案制度的基础,它作为我国档案事业管理的重要工具,是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保证。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档案管理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

关于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措施及特点一、警告处罚及其特征警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

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不再违法。

警告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单处,也可以并处。

在《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两处规定适用警告的,均规定了并处。

警告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警告是以影响违法行为人声誉为内容的处罚。

一方面,它与罚款和拘留形式不同,警告不涉及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是一种软约束措施。

另一方面,它与普通的批评教育也不同,警告通常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除需指明违法者的违法之外,还需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约束力。

受到警告处罚的人在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行为能力方面未受损失,但其声誉受到影响。

2、警告处罚具有告诫违法者,令其纠正违法,避免再犯的作用。

警告处罚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的制裁,而是训诫违法者,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

3、警告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在为数众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最轻微的处罚形式,所以针对的违法行为也相应较轻。

4、警告处罚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违法行为人。

由于警告处罚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因而这种处罚是最轻微的制裁,缺乏实质性制裁效果,对被处罚人的制裁作用有限。

有些情况下,即使受处罚人受到多次警告,也不会受到实体上的不利后果。

为此,在具体实施这类处罚时,建议采用警告处罚登记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管理日益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及归档管理成为了行政执法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规范的制作和归档管理,不仅是保障执法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也是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1. 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首先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取证,依法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的确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能有任何武断和片面性。

2. 合理、规范的程序操作在确定行政处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需要进行合理、规范的程序操作。

程序操作包括对案卷的整理、组织和归档等工作,需要根据执法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案卷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 完善的书写和记录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需要注意书写和记录的完善性。

书写要规范清晰,记录要真实客观,不能有任何涂改和篡改。

尤其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材料,要尽可能做到逐字逐句记录,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管理1. 根据分类规定进行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管理需要根据相关的分类规定进行。

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性质和类型进行分类,需要制定相应的归档管理规定,确保案卷的归档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这包括档案管理的组织结构、工作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 加强档案保管和档案利用除了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归档管理外,还需要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档案的利用。

档案的保管要做到安全、完整,避免遗失、损毁等现象的发生;档案的利用要充分发挥其价值,在法律、行政等方面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证据种类与取证技术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为维护中学档案管理的秩序和规范,加强对档案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对象为中学教职工、学生和学校管理人员。

第二条:中学档案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四种。

第三条:对教职工和学生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第四条:对教职工和学生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一般违规行为,给予记过处罚。

记过处罚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撤销。

第五条:对教职工和学生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给予记大过处罚。

记大过处罚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以撤销。

第六条:对严重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和学生,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罚。

第七条:处罚决定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做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人员。

第八条:被处罚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或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作出复查决定。

第九条:对拒不服从处罚决定的人员,学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经过五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元市元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工商所、队、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提升行政处罚案卷立卷归档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水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具体办案流程和使用的法定文书种类,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立卷装订要求案卷应当一案一卷,证据材料比较多确需分卷装订的,案卷可分正卷、副卷。

(一)案卷一般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1、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2、卷内文书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其草拟稿);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正本及其草拟稿,后附送达回证);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需要移送的情形);7、调查终结报告;8、案件核审表;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1、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12、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13、指定管辖通知书;14、案件移送函;15、现场笔录;16、抽样取证记录;17、委托鉴定书;18、询问通知书;19、协助调查函;20、检查建议书;21、证据证明单;2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抄件);23、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或抄件);24、行政处罚案件授权委托书;25、询问(调查)笔录;26、鉴定结论(包括鉴定结论通知的告知情况);27、被委托机关调查情况回复情况;28、责令改正通知书;29、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1、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后附送达回证);32、听证笔录;33、听证报告;3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后附财物清单);37、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后附财物清单);38、物品处理记录(包括变卖、拍卖或者价格鉴定类文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40、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1、督办案件通知书;42、督办案件调查处理结果;43、责令重新审查决定书;44、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45、行政处罚案件回访记录单;46、送达回证(各类依据法定文书须单独送达的送达回证)47、卷底。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doc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doc

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办法2006-12-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案件档案(以下简称案件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案件档案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案件档案是指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执法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材料。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范围内对各类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案件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视对案件档案的建立、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好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四条案件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案件档案,并分别接受省、市和区档案局对案件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范围第五条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办案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订:一、正卷(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处罚决定书;(四)复议决定书;(五)证据材料;(六)听证报告;(七)核审意见;(八)听证笔录;(九)财物处理单据;(十)其他有关材料;二、副卷(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四)立案审批表;(五)案件来源材料;(六)有关领导的批示;(七)案件的内部讨论记录;(八)案件的调查提纲i(九)其他有关的内部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按如下顺序装订:(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复议决定书;(四)复议申请书及其附件;(五)原行政决定;(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八)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九)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十)证据材料;(十一)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十二)复议决定书底稿;(十三)送达回证;(十四)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所属各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各大队依照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遵循及时立卷、规范整理、定期归档、集中保管和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总队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各支队应建立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和台账,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质量将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档案实行案件承办人员立卷制度,坚持“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每个案件应指定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从办理案件之日起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证据等文件材料,包括网上办理形成的电子文件,并在案件办结之后及时立卷。

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承办人员不相同的,前一阶段的承办人员应将所有案件材料移交后一阶段的承办人员统一立卷。

行政执法案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全部资料,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移交,指定地点集中存放、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归档的案件材料应当由专门人员审核,案件办结后应及时检查积累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执法人员及时补齐或补正。

确实无法补正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由承办人员签名,审核人确认。

第九条案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应符合总队执法文书填制规范以及案卷制作规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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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案件档案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南京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有关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管理。

国家、省驻南京行政执法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文件材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处罚案件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案件文件材料应当遵循统一、规范、集中的原则,将案件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作为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工作环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文件材料的完整、安全。

第五条凡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第六条案件材料归档的整理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案件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每个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集中立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从初查或者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就应当开始系统收集有关文书,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

案件办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第八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处罚决定书
2.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
3.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实体性证据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4)证人证言;
(5)图片;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暂扣等物品清单;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检查、暂扣等物品返回清单;
(8)鉴定、检测、评估等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
(9)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出具的材料;
(10)其他证据材料。

3.程序性证据材料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行政处罚陈述权、申辩权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5)行政处罚听证权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公告)及送达回证;
(7)陈述、申辩记录;
(8)陈述、申辩复核材料;
(9)听证笔录;
(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11)其他文书或证据材料。

4.内部审批文件材料
(1)立案审批材料;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报批材料;
(3)减轻处罚审批材料;
(4)调查终结拟作出处罚决定报批材料;
(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6)暂缓、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材料;
(7)结案审批材料;
(8)其他审批材料。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罚没款收据;
(2)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备注;
(3)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材料。

第十条在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入原案卷保管,或另立附卷保管。

第十一条案件档案的分类按照“年度——案件”方法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类目名称定为“行政处罚类”。

案件档案数量较少,未单列管理的单位,案件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按照《江苏省〈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件文件材料分别整理。

简易程序案件20至50案为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包括听证程序案件)为1案1卷,案情重大、复杂或材料过多时可一案数卷。

第十三条案件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字迹必须工整、清晰、耐久,不得使用不耐久材料书写、打印。

列入永久保管的数码彩色照片必须冲洗后归档并粘贴整齐。

同一次序文件材料按照结论性材料在前,办案客观进程形成的材料在后;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次序排列。

第十四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

页号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以阿拉伯数字编写;文件背面无文字内容的,不编写文件页号。

每个案卷都要填写规范准确的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

卷内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填写在备考表上,并签上立卷人、检查人姓名。

案卷标题应完整揭示卷内文件内容,简明确切。

标题一般由当事人(全称)、案由等组成。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号。

档号由档案馆(室)统一编制填写。

第十五条案件装订前,应将卷内文件材料去掉金属物,对已损坏的文件材料应予修复,若文件材料纸张规格过大,应按规定折叠;若文件材料纸张规格小于A4纸的1/3,应将原件粘贴于A4规格的空白纸上,并加盖骑缝章。

若原件模糊、褪色或为不符合要求的字迹材料,应予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并组卷。

第十六条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按照国家标准
UD351.852.12GB/T9705-88(文书档案案卷格式)规定的要求填写。

卷内文件及管理图表采用A4纸,档案盒、软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采用省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式样。

案卷采用软封面装订,用档案盒存放。

装订一般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文件材料的左边与下边必须对齐,案卷厚度以不超过2厘米为宜。

第十七条案件档案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划分保管期限。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保管期限可由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定为2年或者3年、5年、10年,一个单位的保管期限应相对统一;一般程序案件档案可定为30年;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处罚案件档案可定为永久保管。

第十八条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视频等声像档案,应转换成格式统一的数字信息进行存储,并在载体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装订入卷的,应拍照入卷,证物另行保存。

另行保存的实物应当分类管理,并贴上标签,注明案由、案件号、形成时间、主要内容等事项。

第十九条案件文件材料按照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15日内立卷完毕,于次年一季度前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移交前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并会同本单位档案部门对档案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

案件承办人员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有电子文件目录及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随纸质案卷一并移交;电子文本由本机关信息机构承办的应当由信息机构负责及时移交。

第二十条永久保管的案件档案按规定与其他门类档案一并定期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行政处罚组织以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依据本办法并按照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规定,将有关案件文件材料及时移送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归档整理和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全部或者部分案件由受委托行政处罚组织依据本办法自行立卷归档整理和管理的,可由受委托行政处罚组织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案卷档案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

市和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把案卷评查情况作为每年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归档和管理制度,把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内容之一,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依法责令整改和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部委、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和案件档案整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理和撤销案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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