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顺利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湘政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大力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统一思想认识。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加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大举措,事关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

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产权明晰、治理完善、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财务良好、服务高效的地方性金融企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十一五”期间,全省农村信用社主要发展目标是,各项存款年均增长15%左右,各项贷款年均增长13%左右。

至2010年末,不良贷款率下降到10%,资本充足率上升至8%,消灭亏损社,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黑政发[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4]104号2004年12月20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紧迫感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管理体制、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国家把我省确定为改革试点省,为我省农村信用社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当前,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开局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按照国家的有关时限要求,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及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和部署,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推进,切实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增资扩股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按时完成增资扩股计划是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

各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4〕33号)精神,按照产权模式的选择和资金扶持政策对资本金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制定增资扩股计划,确保股金按时、足额到位。

信用社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信用社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信用社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动我社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稳步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化解资产风险,努力实现??年“双降”工作任务目标,促进经营质量、效益的转变和提高,积极为我县联社组建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创造条件;根据《山阳县农村信用社??年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经中村信用社研究决定,??年在我社范围内继续广泛、深入开展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为使活动有声有色,重点突出,狠抓落实,稳中求进,取得显著成效,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清形势,夯实基础,强化管理,稳中求进,全力推动我社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攻坚活动;以抓盘活、促“双降”为各项工作之首,当做第一要务;以降存量、控增量,增强发展质量,强化风险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为抓手,风险防范为核心,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资产结构为中心;以求真务实、顽强拼搏、敢于碰硬、无私奉献的工作作风,全面完成??年不良贷款任务目标。

二、任务目标 1、五级不良贷款偏离度控制在2%以内的前提下,全年净降330万元,以现金方式收回不低于60%;不良占比较年初下降2个百分点,年未控制在13%以内;2、收回表外打包处置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和已核销呆账贷款130万元;3、职工“三违”不良贷款收回40%;4、按五级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存量不良贷款向下迁徙率和四级不良贷款均为“零”增长。

三、组织机构为使清收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工作卓有成效,我社成立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张书斌同志担任,成员为杨亚宁、王淑智、黄平;各成员在辖区内可自由组织收贷工作小分队,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多可少,灵活机动掌握。

收贷组长具体负责清收盘活工作的组织、协调、帮助、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工作措施,通报工作进度,检查工作质量,考核工作成果,交流工作经验,解决清收盘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清收盘活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进行,都促各小队目标任务的超额完成。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3年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2003年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其他未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下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199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信用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服务的方向进一步明确,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支农投入明显增加;内部管理逐步规范,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金融风险得到初步控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云政发[2006]147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6]14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我省地方金融发展和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关系到我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

我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仍然不适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的领导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工作重视不够,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存在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政策,农村信用社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不强,农村信用社发展缺乏宽松的环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亟待改善。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项措施,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把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认真清理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政策,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增强为农村金融服务的意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不良贷款问题在农村信用社中逐渐凸显。

为了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方案,提高不良贷款清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村信用社的良好经营。

二、工作原则1.法律合规原则: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工作。

2.客户保护原则:在清收过程中,要尊重客户权益,确保清收行为合法、合规,避免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

3.风险管理原则:要注重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防控与不良贷款清收相结合。

4.协作共享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沟通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不良贷款问题。

三、工作组织1.不良贷款清收机构:成立专门的不良贷款清收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

2.工作协调机构:成立不良贷款清收协调机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负责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

四、工作流程1.不良贷款诊断:通过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不良贷款的范围和程度。

2.清收目标制定:在不良贷款诊断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清收目标,包括不良贷款金额、清收率和时间节点等。

3.清收计划制定:根据清收目标,制定清收计划,包括清收方式、时间安排、清收人员配备等。

4.清收措施实施:根据清收计划,开展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包括上门催收、法律诉讼等。

5.清收效果评估:对清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清收效果进行监测和达成情况评估。

6.清收结果报告:根据清收效果评估,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清收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要点1.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不良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不良贷款的情况。

2.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转变为不良贷款的风险。

3.强化信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评估,提高贷款的授信风险管理能力。

5.合理使用法律手段:对于拒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进行追偿。

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方案(二篇)

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方案(二篇)

清收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方案为推进我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___月底足额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资金___万元,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工作调度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出发,切实增强政府及其部门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公职人员欠款清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不良贷款清收任务,确保央行票据兑付,增强农村信用社活力,为我县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清收重点与范围清收的重点是:1、各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自贷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2、各企业自贷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3、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自贷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4、其他以各类形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贷款。

对重点清收的各类不良贷款,县信用联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分类排队,逐户登记造册,如实填写不良贷款清单,扎实开展清欠工作。

清收范围是: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逾期形成的不良贷款。

三、清收原则按照“谁用款、谁还贷,谁介绍、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进行依法清收。

对债权债务清晰的不良贷款,由欠款人或担保人所在单位负责,坚决依法予以清收;对私贷公用、账务证明完备充分的不良贷款,由贷款实际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与信用社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债务不清、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不良贷款,分清责任严肃追究信用社等相关人员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确保达到票据兑付要求。

四、清收措施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有关单位参与,落实清收任务并对不能按时完成清收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加强领导,充实___。

为切实加强对清收工作的___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___县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指挥部,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杨俊英同志任指挥长,副县长高绪朝任副指挥长,政府办、监察局、___部、政法委、宣传部、___局、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税务、工商、银监办、人行、广电局、国土局、建设局、县联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___、协调清收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决策,事关农村、农业、农民和国民经济发展大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已被列入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扩大地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为改革打好基础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前提和基础。

省政府确定2004年11月10日至2005年1月30日,对全省各级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及所属的营业网点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

全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议定。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方案、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账实结合”的原则,根据全省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

二、进行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是享受国家资金扶持政策的前提,也是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难点和重点。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将增资扩股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资产,降低不良贷款,对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风险,打击金融犯罪,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政府依法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

为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和农村信用社资产运行安全,顺利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金融和农村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加强督导,确保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在协调、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方面的职责,把按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完成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大力支持农信社清收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共同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推动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力支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监、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尊重和发挥其业务指导作用,支持银监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进一步强化对案件判决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三)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及时纠正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企业改制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要请农村信用社参与,并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保全债权的意见。

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对原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物业产权,在没有落实债务前,一律不予变更登记。

对因管理体制改革而造成农村信用社债权悬空的,要协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作出还款计划。

对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要责成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落实偿还欠款责任,作出还款计划。

对企业借改制或破产之机逃废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为促进资产清收工作和农村信用社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正面形象、清收资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蓄意赖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对农村信用社清收资产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以往处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新闻报道要求,经新闻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刊发。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一)对拖欠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债,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追究。

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有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对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责成其履行追收和担保责任。

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人员,可视情况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

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农村信用社借款超过期限6个月不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提供借款担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款或督促履行担保责任。

借款单位在限期内不积极还款的,参照对个人拖欠借款的处理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二级单位所借的贷款,可比照粤府〔2001〕19号文办法,在做好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偿还。

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在保证其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可由同级财政在安排给有关单位的经费或同级专项资金中扣还。

(四)对到期不还款的赖帐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要公开曝光,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并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免、提拔、出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限制;对携款潜逃、诈骗以及恶意赖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

(五)在清收资产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立即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查到底。

对赖债不还、逃债废债的团体和个人,农村信用社内部恶意经营、违规违纪经营的责任人,诈骗贷款和贪污盗窃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

三、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为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创造有利条件。

(一)各级国土、房管、工商、税务、司法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信用社维护债权的工作,简化有关手续,并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农村信用社的负担。

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在农村信用社实施资产保全、追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行为收费一律免缴;属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参照粤府〔1999〕99号文件规定,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欠债企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债务,农村信用社在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有关产权转移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只收取工本费。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农村信用社接收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4年。

本文下发之日前接收的抵债土地,2008年底前免收土地闲置费,期间不作收回处理。

(二)各地、各部门要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不得以行政命令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办理各项业务,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规定要坚决取消。

积极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和拓展业务,确保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申报呆账核销手续,及时按规定提供申报呆账核销的必备要件。

对确实收不回来的呆账贷款,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全无法正常核销的,可由政府按贷款类型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列为呆账损失核销。

(四)对因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承贷或担保的借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其中应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承担的责任,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协调,抓紧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化解。

(五)各级法院办理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执行。

需由农村信用社缴交的诉讼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等),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允许从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中支付。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尽快拟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确保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