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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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案

庭议时间:2012年1月4号

庭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南路8号浙江万里学院模拟法庭

参加人:审判长、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判长(滕衡):现在我们就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被告人胡建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由能成立,支持公诉人的主张。其原因在于被告人胡建明与被害人黄爵合伙生意,因利润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人胡建明因愤怒而将被害人杀死,并且被告人胡建明也承认了自己有罪;还有公诉人也有相关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并将其尸体抛致江中。我认为应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梦珂):我认为被告人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部分证人证言的可信力不够,而且双方证据表明被告人系错杀被害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因此被告人胡建明过失杀人罪名成立。

审判员(金冰冰):我也认为被告人胡建明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害被害人黄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应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但基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赔偿。应当予以从轻量刑。

审判长(滕衡):根据刚才的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被告人胡建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建明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审判长:滕衡

审判员:杨梦珂

金冰冰

书记员:王俊

施敏燕

201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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