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v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v 第一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 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 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 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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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 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 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 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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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财税[2008]160号所指的 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 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 体:
企业。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
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
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基金
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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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非盈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政策

由 于 我 国 针 对 享 受 减 免 税 收 优 惠 待 遇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缺 乏
统 一 的 认 定 机 构 , 家 财 税 部 门 国 以 及 一 些 行 政 部 门 都 参 与认 定 , 大 影 响 了 管 理 效 率 。 大 同 时 我 国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 有 的非 营 利 组 织 甚 至不 做 登 记 。 而 税 务 部 门没 有 单 独 针 对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票 证
为 了我 国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健 康 发 展 ,我 们 应 该 扩 大 享 受 捐
赠 税 收 扣 除 优 惠 的 范 围 , 宽 捐 赠 渠 道 , 别 鼓 励 个 人 参 与 捐 拓 特
赠 , 动 个 人 捐 赠 的 积 极 性 , 企 业 方 面 , 革 企 业 的 捐 赠 的 调 在 改
由 于 我 国 针 对 非 盈 利 组 织 捐 赠 问 题 的 规 定 太 笼 统 ,难 以
落 实 与 体 现 , 赠 行 为 受 到 限制 , 且 范 围 也 受 到 限 制 。 针 对 捐 并 个 人 的 捐赠 行 为 , 国家 规 定 可 免 除 的范 围 相 比 外 国较 低 , 伤 挫
利 组 织 定 期 检 查 , 监 督 其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设 立 原 则 , 止 营利 组 织 假 借 非 营 利 组 织 名 义 从 事 营 利 活 动 。 防
( ) 建 非营利组 织的税收 法律体 系 三 构 鉴 于 我 国 非 盈 利 组 织 出 现 较 晚 ,相 关 的 法 律 文 件 人 确 实
利 组 织 没 有 纳 入 税 收 优 惠 的 范 围 ,但 一 些 不 具 备 免 税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却 实 际上 享 受 着 免 税 优 惠 ,在 造 成 国 家 税 收 流 失 的 同时 , 阻 碍 了 真 正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发 展 。 也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我国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

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1、引言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针对民办非企业实施免税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民间力量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本文档旨在对民办非企业免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为相关组织和机构提供指导。
2、免税对象2.1、民办非企业定义2.1.1、民办非企业是指由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2.1.2、民办非企业包括慈善组织、社团组织、基金会等。
3、免税政策适用条件3.1、注册与备案3.1.1、民办非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登记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
3.1.2、民办非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2、公益性质3.2.1、民办非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业务必须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2.2、民办非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以公益为导向,所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公益活动,而非个人或组织内部的收益。
3.3、财务透明3.3.1、民办非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3.3.2、民办非企业的收支情况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4、免税业务范围4.1、捐赠收入免税4.1.1、民办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款项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享受免税待遇。
4.1.2、捐赠收入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捐赠对象、金额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2、资产转让免税4.2.1、民办非企业在向其他组织或个人转让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2.2、资产转让免税的具体条件和金额的限制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4.3、捐赠支出税前扣除4.3.1、民办非企业向其他民办非企业捐赠资金或物品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前扣除。
4.3.2、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和限额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5、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6、法律名词及注释6.1、民办非企业:自愿成立的、非的、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独立经营,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但主要是从事公益性活动的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交税金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活动和管理资金时所遵循的一系列会计原则和制度。
其中,应交税金科目是会计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说,如何正确处理和核算应交税金科目,是保障组织合规运作的关键。
在探讨应交税金科目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的、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为了社会或公共利益而存在,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税收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税收义务。
应交税金科目的处理需要同时考虑税收政策和组织自身的特点。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享有免征或减免一部分税费的政策优惠。
对于一些公益性质的活动所得,可以享受免税或减税的政策;对于募捐所得,也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减免。
在会计处理中,应交税金科目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来核算和处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另从组织自身的特点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资金来源多样,包括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
这些资金的使用都需要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而应交税金科目的处理就需要考虑到这些特点。
对于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核算和报表,确保使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也需要确保符合相关的税收规定,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组织的声誉和运作。
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应交税金科目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活动种类繁多,涉及的税收政策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处理应交税金科目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并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2. 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类。
不同类型的资金来源和使用都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规定,因此在会计处理时需要将资金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核算和报表。
3. 注意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优惠往往有一定的适用条件,比如资金使用用途、活动性质等,因此在处理应交税金科目时需要注意这些条件,确保税收优惠的合理适用。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

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社会公益组织、职业团体、宗教团体等组织设立的非营利性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公益活动的过程中,同样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和规费。
下面将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
一、地方税收政策1.增值税: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按比例征收的税,适用范围广泛。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从事商品充销售活动,就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2.营业税:营业税是指在商品的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有偿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3.房产税:房产税是指国家针对房地产实行差别计税的一种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拥有房产用于开展组织宗教活动、提供公益服务等,就需要按照房产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收。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如果其使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就需要按照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进行缴纳。
5.其他税费:除了上述税种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能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税费,具体根据地方的税收政策而定。
二、规费政策1.卫生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医疗、医药、卫生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卫生费。
2.教育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
3.城市管理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城市使用公共设施、公共资源等方面享有相应权益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管理费。
4.其他规费:根据地方的规章制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使用公共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可能还需要缴纳一些其他规费,具体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税收政策和规费政策在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为了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也会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和规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可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进行了解。
最新税务法规解析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税务法规解析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其经济活动主要以服务社会和回报社会为宗旨。
然而,由于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特点和活动方式的多样性,其公益性质的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务法规,旨在解决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认定问题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最新的税务法规进行解析,探讨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认定与税收优惠政策。
一、非营利组织公益性质认定1. 公益性质的内涵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质是指其主要目标和活动是为了社会公益而非追求经济利益。
公益性质具有非营利、非分配性、非政府性、开放性、依法治理等特点。
2. 公益性质认定的标准公益性质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宗旨目标、收费标准、资产分配和民主管理等方面。
非营利组织需要明确其宗旨目标是为了社会公益,并且不以牟利为目的。
同时,组织的活动应符合公益性质的要求,且不能过度收费。
此外,资产分配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追求股权分配。
民主管理是组织运作的基础,必须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管理决策。
3. 公益性质认定的程序非营利组织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公益性质认定申请,税务机关将结合组织的宗旨、活动、资产及收入分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税务机关还会考虑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益领域的贡献度和影响力等因素。
二、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1. 免税政策符合公益性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包括免缴所得税、免缴增值税和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免税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非营利组织的负担,鼓励其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
2. 减免税政策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文化艺术、社会福利等领域的组织,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
3. 扣除政策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项目支出的扣除来减少所得税的税负。
比如,对于投入教育、环保、扶贫等公益项目中的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作为支持这些组织发展的重要保障,也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1.1 会计制度概述会计制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础,其主要目的是实现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和完整。
在会计制度构建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独特性和公益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1.2 会计制度的特点相比于营利性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责任性。
其核心特点包括资金的募集、使用和公开透明、责任的追踪和问责等方面,这些特点为其会计制度的建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 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规范性、实操性和透明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统一的会计制度标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另会计处理方式的多样性也增加了会计制度的实施难度。
二、相关税收政策2.1 税收政策支持为了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税、减免税和税收优惠等措施。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2 税收政策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未能充分享受到这些政策带来的红利。
其中包括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清晰等问题,都制约了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这些组织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清晰透明的会计制度可以为组织的管理、监督和外部评估提供有力保障,另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也有助于为这些组织节省成本、提高效益。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不断加强对这两方面政策的研究和改进,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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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企业所得税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
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这里所称的纪念馆等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5)财政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1.3.增值税中国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1.4.消费税中国对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实行了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5. 关税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税。
1.6. 房产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三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缴房产税:(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7.车船使用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上述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防疫车,救护车船等各种特种车船。
另外,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和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可以免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车辆、船舶也可免税。
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
1.8.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同时,中国税法还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比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9.土地增值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10.耕地占用税中国税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其中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另外,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税法同时规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1.11.契税中国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也可以免税。
这里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法同时规定,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1.12. 车辆购置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辆购置税并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但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 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