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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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其中的一项主要税种,增值税的发票管理也变得尤为关键。

然而,目前我国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亟待寻求改进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发票造假问题。

当前,涉及增值税发票的造假问题时有发生,包括虚开发票、重复开具发票等,这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与税收公平。

造假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财政损失,也损害了商业领域的诚信环境。

2. 发票信息共享不畅。

由于涉及不同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不流畅、数据接口不兼容等问题,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数据处理速度和准确性受到影响。

同时,信息共享不畅也导致税收稽查难度加大,难以发现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3. 发票查验和报销流程繁琐。

当前,发票的查验和报销流程需要纳税人进行多次填写、提交和审核,这给企业增加了繁琐的财务工作。

同时,由于发票查验的流程较长,也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改进对策1. 强化发票的安全性。

加强发票的印刷、印制和发放环节的监管,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提高发票的防伪能力,防止虚开和重复开具发票的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发票验真机制,加强发票信息数据的管理和核查工作,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

2. 推进税务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加强税务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协作,建立联网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税务与其他机构的实时数据对接,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加强跨部门信息协调机制,减少数据传递和接收层次,提高数据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3. 简化发票查验和报销流程。

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实现发票查验和报销流程的在线化和智能化。

通过建立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和报销系统,减少纳税人的填写和提交环节,提高流程的便捷性和效率,增加纳税人的操作便利性。

4. 强化税收稽查力度。

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的涉税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治对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经过实际商品和服务交易而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对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政府监管、加强税收征管、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治对策的介绍,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和企业经营。

2. 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在,使得一些企业通过虚假开具发票来获得不正当的税收优惠,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3. 对经济造成了不良影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税收的缺口,降低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上这些问题都凸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社会经济的严重危害,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防治和解决。

为了有效防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一系列的对策和措施:1. 强化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报销进行严格监控,及时查处虚开行为。

2. 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核查和监测,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业务人员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和追责,确保税收的合规和正常征收。

3. 完善法律法规。

国家应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虚开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虚开行为依法进行严惩,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 加强企业自律。

企业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允许任何虚开行为的出现。

5. 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摘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我国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

对于本罪,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此骗取国家税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不少争议和不明确的问题。

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对于行为人为自己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用作进项抵扣税款从而偷逃应纳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现行刑法第205条的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这一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涉及偷税罪以及骗取国家税款的问题,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持合并说,认为这种情况是立法者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以虚开方式偷税的行为合并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一个罪名。

并且认为,刑法第205条第1款的虚开行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以虚开方式骗取国家税款,但也没明确规定不包括,从立法规定协调上看,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包括了这两种行为。

第二种观点持牵连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实施骗税行为的,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情况,依照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的通行原则,选择法定刑重的作为罪名。

刑法第205条第2款的法定刑比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要高,因而应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种观点持加重行为说,认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再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属于加重行为。

第四种观点持法条竞合说,认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有同时适用本罪、偷税罪或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可能性,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数法条的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刑法第205条的犯罪论处。

对此问题,笔者赞同加重行为说。

合并说的错误在于把由复杂行为构成的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理解为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违背了本罪的立法出发点。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概况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02年20件、28人次,2003年12件、27人次,2016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我国在1994年1月1日全面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

增值税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功能作用。

它如同一根“链条”,使生产至流通,批发至零售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有利于税收征管、稽查监督,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调节作用。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正常运行,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近三年来,我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占比较高,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调研组对近三年来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

三年来,我院共审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52件,涉案人数104人。

其中2014年20件、28人次,2014年12件、27人次,2014年20件、49人次。

该类案件呈现出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职业化的特点。

在调研过程中,还引发了我们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关于此类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的思考二、案件呈现的特点1、虚开行为多样化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不断翻新犯罪手段。

从审理的情况看,存在以下虚开行为:(1)、在买卖过程中,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2)、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3)、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存根联金额少填(小尾)或不填,在销项税上做手脚,使国家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蒙受双重损失;(4)、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5)、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问题调研报告随着金税工程的逐步完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的加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止,但并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真票假开、非法代开等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而实施违法行为外,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立法不完善也有重要关系。

一、税收立法存在盲点,且与刑法不配套,造成税务机关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处理问题上缺少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一罪名最早见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这一罪名纳入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该法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是: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刑法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具体含义及其适用等一直没有明确。

税收行政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一、基本概况2、犯罪组织化、团体化、家族化2、对不同虚开行为的认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纳税资格并不重要,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行为人在具备合法纳税资格的情况下也借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虚开,两种行为在成立犯罪的情况下的关系与上述对第一种情形的分析完全相同。

对此,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虚开行为人应该是合法持票人;而有的学者认为,实践中持票人多为合法持票人,但法律上并无限制。

争论的焦点仍然在于行为人是否为合法纳税资格主体。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明确是否具备合法纳税资格并非毫无意义,很多情况下是无合法纳税资格主体的行为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先让他人给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给别人。

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开具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实际开票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票人或者开票单位不一致。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亦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5、共同犯罪问题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因分析及相应对策(一)、犯罪成因分析1、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税款的依据,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等于取得了抵扣税款的权利。

因此,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就算此时案发,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甚至已经大肆挥霍,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2、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完善,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消减,继而增强了一些意志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

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

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

首先,要讲政治。

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

其次,要讲诚信。

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

第三,心胸要豁达。

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要讲情理。

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

第五,要讲公心。

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

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

学习是固本之举。

一要勤学习。

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

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

二要善总结。

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

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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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 ,最高刑 为无期徒刑 。《 刑法修 正案 ( 》废 除该 八)
罪 死刑是基于社会 的发展和经济环境 的变化 ,一 方面少 杀慎 一 杀 的刑事政 策得到普遍认可 ,另一方 面我 国经济制度逐 步健
全在 一定程度 上控制 该类犯 罪的危 害 。另外 ,《 刑法修 正案
( ) 八 》删除 “ 骗取 国家税款 ”也理顺 了刑法体系 ,该罪名则 变 为单纯 的行 为犯,虚开造 成骗取 国家税 款的后果不再 是部 分罪行 的构 成要件 ,而是看做加重法 定刑的加重情节 ( 以 可
( 虚 开增 值税发票罪 与非法制造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 一) 出售 非法制造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 的关系 。行为人 因接 受特
款发票 罪的历史沿革及 背景
该 罪是选择性罪 名,包括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和虚 开
定他人 要求伪造 了增值税 发票虚开给他人 ,行 为人实施 的行
为 既包 含了伪造也包含 虚开 ,同一行 为同时触 犯了虚开增值
联 , 由售货方 留存 各查;第二联是发票联 ,归购货方记账 时
使用;第三联 为抵扣 联, 由购货方交税务 机关作为抵扣税 款 的凭证 ;第 四联 为记账联 ,由售货方 记账时使用 。虚开 增值 税 专用发票或者虚 开用于骗取 出 口退税 、抵扣税款 的其 他发 票 ,是指有 为他人 虚开、为 自己虚 开、让他人为 自己虚 开、
发票 、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是涉及 的问题最 多,包括与 同类犯罪竞合 的问题 、虚开税款损失数额 的认定 、单位 犯罪共 同犯罪 的认定 、涉及承包 的处理等等 。
关键词 :虚开;数额认定 ;竞合 ;共 同犯罪 ;承包


虚 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用 于骗取 出 口 退税 、抵扣税
介 绍 他 人虚 开行 为之 一 的 。
(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与非法购 买增 值税专用 发票 二) 罪 。当行为人非法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 自己虚开后 了增值 税 专用发票 ,行 为人触犯 了非法购 买增 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但行为人非法购 买增值税发票 的直接 目的是虚开,购买是实现虚开 的手段行为,虚升是 目的行 为。 该 两个行为间存在牵连 关系 ,应按处理牵 连犯的原 则,从一
的一种手段 ,因为 ,其 为他人虚开 的增 值税 发票 ,就增 值税 发票本身而言 是真 实的,是从税务机关 领取 的,其为他人 虚 开增值税销项 发票 后,其 就有 向税务机关交 税的义务 。为了 避免 向税 务机 关交税 ,就让他人或 自己为 自己虚开进项增 值
税 发 票 , 以 冲 抵 因 虚 开 销 项 增 值 税 发 票 形 成 的 应 交 税 额 。 如
税 发 票 罪 与 伪 造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罪 两 个 罪 名 , 应 根据 处 理 想象
用 于骗 取出 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 开增 值税专用 发票
罪 更 常 见 。所 谓 用 于 骗 取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发 票 是 除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以外 的其 他 可 以获 得 出 口退 税 抵 扣 税 款 的发 票 。
2 1 年 0 2
法 商论坛 一
第二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 问题研究
张鸿俊 付继博 ( 苏省海 门市人 民检 察 院,江苏海 门,2 6 0 ) 江 2 1 0
摘 要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包括十 四个罪名 ,除了逃税罪 和抗税罪 ,其他十二个罪名都与发票有关 ,其 中虚开增值税专用
五、介绍他人虚开行 为是否认 定为从犯的 问题
虚开增值 税专J 发票 是指 有为他人虚 开、为 自己虚 开、 { j 让他人为 自己虚升 、介绍 他人虚开行为之 …的。其 中介 绍他 人虚 开 的行 为在 共犯 理论 中既不 是造意 行 为也 不是 实行 行 为 ,而是 帮助行 为 ,无 明文规定一般认 定为帮助犯 ,分主从 犯时一般 定从犯 。比照共 犯条件 ,如不 考虑刑法条文 的明文 规定 ,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与虚开的实行行 为应属共犯关系 。 首先 ,要将虚 开的实行行 为与非实行行 为加 以区分 。在共 同
其或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税额且 向国家 申报抵扣的税额之和 。
案例:某 甲为谋取非法利益 ,使用非法购入的盖有 A公
司印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先后给 B公 司、 C公司等虚 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 l O份,价税合计 5 0万元 ,其 中可抵扣税款 8 5 0 万 ,案发 时受 票单位 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抵扣税 额或骗取 出 口 退税 4份,计税额 2 O万元 。某 甲为抵扣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 发票所产生 的应纳税额 ,用 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为 自己虚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份 ,价税合计 3 0万 元,其 0 中税额 4 万 余元。在本案例中,某 甲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 0 没有 向国家交纳增值税 的义务 。因此 ,我们 在计算虚开增 值 税发票给 国家造成损 失时,只能计算其给他 人虚 开的增值税
而用虚开 的增 值税发票进行 抵扣的 时候 ,才 会出现国家税 款
损失 的情况 。没有 实际经营而未形 成纳税义 务则不能认 定给 国家税收造 成损 失 。如果行 为人既为他人虚 开销 项增 值税发
产生 的法律后 果也应 由企业承 担,之后才 是 由承包人与 企业 所有者之 间在 内部进行利益 分配、责任 分担 。企业所有 者愿
竞合犯 的原则从一重 处断。行为人在 已经 伪造 好增值税专用 发 票后,应他人要 求虚开 ,行为人做 出了伪造和虚升两 个行 为,两 个行为系手段 行为和 目的行为 ,构成牵 连关系 ,应根
据 牵 连 犯 的 处理 原 则 从一 重处 断 。
增 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国家税务部 门根据 增值税征收管 理需 要 ,兼记价款及货 物或劳务所负担 的增值税 税额而设定 的一 种 专用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票一般分 为四联,第一联是 存根
票 ,而 自己又有 实 际经营 ,对于 自己实 际经营销 售部分 的货
物 ,用他人或 自己虚开 的增 值税 进项发票进行 了抵扣 ,则给 国家造 成的损 失是其虚 开的销项发票受票方抵 扣的税额加上
意在保 留所有权 不变 的情 况下将企业 的使用权 让而 获取 ‘
定的收益 ,就有义务对承 包人对企业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并承担承包人 以企业 的名 义进 行经济活动所 带来的风 险。而 在法律上 ,企业 被承包后其独 立的企业法人 的法律地位 并无 任何变化 ,企业 行为 的法 律后果同样也不应 有变化 。在这 种 经营方式下 ,承包人 员已成为被承包单位 的成员之一 一,他们 的经营行 为是代表单位而 不是代表个人 ,是一种单位行 为。 某乙上述行为是 以单位名义进行 ,应认 定为单位 犯罪。另外 , 本案某 乙在企业 承包后 以实施 的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行 为得 到 A公司某 甲的认可 ,某 甲和某 乙都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
重 处断。
我 国在 19 9 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 ,为了顺利推行增值税专 用发票 ,打击虚 开增值税发票 的行 为,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于 19 年通过 了 《 95 关于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 出售 增 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 的决定》 确立 了该罪名 , 高刑 为死刑 。 , 最 19 9 7年 《 刑法 》延续 了该罪名 ,保 留了死刑的最高刑罚 ,并 以 “ 骗取 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 巨大 ”作为最特别严重 的情节 。 21年 《 01 刑法修正案 ( ) 八 》废除 了该罪名的死刑,并且没有 将 “ 骗取 国家税 款 ”额作为特别 严重情节 ,而是将 “ 开的 虚 税 款数额 巨大 ”及 概括的 “ 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 ”作为特别
人作为直接责 任人员承担 相应责任 。笔 者同意第二利 点, 观 承包经营只 是经营 式 的改变 ,都只是根据 所有权与经 营权 相分离 的原则,强化企业 法人的法律地位 ,强化经营 者的责 任权利 ,完善 企业机制 的…种方式 。企业 的所有者既然 将企
业 承 包 给 他 人 , 承 包 人 势 必 以企 业 的 名 义 参 加 经 济 活 动 , 所
三 、虚 开增 值税 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损失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 值税专 用发票造 成税款损 失数额对该罪 的量 刑意 义重大 依照 《 值税暂行条例 》规 定,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增 境 内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加工 、修理 、修配劳务 以及进 口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 的纳税 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
犯 罪 中 , 各行 为 人 所 承 担 的 犯 罪 行 为有 所 不 同 ,如 果将 “ 虚
发票 中他人 已 向国 家 }报抵 扣的那部分税额 。某 甲在 向他 人 { {
虚”增值税 发票的 同时,还为 自己虚开增值税 发票 但 冈其
无实 际的经营 活动 ,其 为 自己虚开增值税发 票只是作 为犯罪
( 虚 开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罪与逃税 罪、骗取 出 口退税 罪 三) 9 刑法》第二 百零五条包括虚 开增值税发票与抵 扣或 7《 逃税 两个行为 。第 一款规定 了虚开增 值税 发票行为 ,第 二款 则规定 “ 有前款行 为骗取国家税款 ”逃税 行为 。单纯从 第一 款来看 ,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 、骗取 出口退税 罪 是牵 连关系 ,虚开 是手段行 为,逃税 和骗取税款才 是 目的行 为;单纯从第二款 来看 ,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与逃税 罪、 骗 取出 口退税 是 法条竞合关系 ,一 个行为同时触犯 了多个 罪 名。因此 这几 个罪 名的关系 不能一概而论 。 《 刑法 修正 案 ( 》 除了 “ 八) 删 有前款行 为骗取 国家税款 ” 的部分 ,那么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逃税罪 、骗取 出 口退 税 罪则构成牵连犯 ,从一重处断 ,同时逃 税、骗取 出 口退税 的数额可以作为提升 法定刑的加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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