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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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要投资于成长期和扩张期项目,并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付的创新强省资金,初期规模为6亿元。

第二章组织构架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暂定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首期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基金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决定,报省金融控股公司、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入和退出进行全面评议。

投资决策委会员会由省金融控股公司选派5名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并在选派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设顾问委员会,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5•【字号】浙政办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形成"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的共识,让创新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走出一条从人才强、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的发展新路径,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迈向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决胜阶段(一)形势与需求。

十二五"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紧紧围绕破解科技创新"四不"问题,深入开展"八倍增、两提高"科技服务专项行动,自主创新能力、科技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持续增强,创新型省份建设步伐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格局加快形成。

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5位,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居全国第6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居全国第2位。

2015年,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首次突破千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1倍;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10年的1.78%提高到2.36%;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均保持全国前列。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原则(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

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财企[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157号)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浙江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省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产业基金是由省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战略类、技术类、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省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统称政策性项目。

第四条省产业基金通过整合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组建,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浙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浙江聚集,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其中跟进投资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0%。

引导基金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既有风险又具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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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2016)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浙财企[2016]2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6〕2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从2016年开始,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纳入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统一运作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我们对原《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3〕27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创新基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创新基金对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作用,积极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创新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设立的宗旨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跨越式发展,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布局完善。

第三条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运作,支持浙江省内具有产业和技术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项目,积极鼓励和配合参股子基金对接国家各类引导基金,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第四条创新基金规模为20亿元。

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转入。

第二章组织构架
第五条创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浙江省创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注册资金为3亿元。

第六条基金公司由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受省财政厅委托代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七条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成员由出资人委派。

第八条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省金融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对创新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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