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港集团进出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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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1. 引言外来人员进出港区是指非港区居民进入或离开港区的行为。

为了确保港区的安全和秩序,避免外来人员的非法进入以及潜在的威胁,制定本文档规定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的管理措施。

2. 定义2.1 外来人员:指不属于港区居民的个人或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游客、访客、供应商、承包商、临时工等。

2.2 港区:指特定区域内设置的港口、码头、工业园区等场所。

2.3 进出港区:指外来人员在港区内进入或离开的行为。

3. 进出港区的权限及程序3.1 港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的权限审核和管理的负责单位。

3.2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需要经过管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3.3 进出港区的程序如下:3.3.1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需提前向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3.2 管理单位审核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

3.3.3 管理单位根据安全需要和港区管理规定,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3.4 管理单位通知申请人进出港区的审批结果,并说明具体进出港区的权限和规定。

3.3.5 申请人在取得管理单位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出港区。

4. 进出港区的管理措施4.1 管理单位负责进出港区人员的身份审核和登记工作。

4.2 进出港区的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并随身携带管理单位颁发的进出港区许可证。

4.3 进出港区的人员在进出口岸进行安全检查,并接受保安人员的身份核实。

4.4 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管理措施,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进出港区人员的管理和控制。

4.5 进出港区的人员必须遵守港区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危害港区安全和秩序的活动,不得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4.6 管理单位有权对违反规定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进出港区的权限。

5. 附则5.1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区的人员,包括临时人员、外来劳工、供应商等。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保证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与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保证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承担安排落实。

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准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的通知,以便各部门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务必按计划时间提前10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务必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

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2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务必听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务必穿标志服上岗。

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保证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落实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务必听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

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有关性能。

1、8、船舶进出港务必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才能进出港。

不经过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落实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务必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一、导言为了加强企业对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的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港区安全稳定、有序运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区的外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服务商、员工家属、访客等。

三、管理要求1. 港区管控港区管控应按照《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规定”)的要求落实,港区有专门的通道和门禁进行管控。

2. 外来人员登记管理进入港区的所有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管理,登录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对应港区通行证或特殊许可证明文件。

3. 安全教育港区内所有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港区安全规定的安全教育并实行之,禁止私自进入危险区域、用火、用电等非法行为。

4. 安全装备佩戴进入港区后所有外来人员必须佩戴颜色明显的安全帽,必要时还需佩戴工作鞋、手套等其它设备,以保障人员和物资安全;5. 垃圾处理外来人员所在的工作区域必须保持整洁,垃圾等废弃物处理需按照港区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6. 物资带入进入港区的所有外来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检查,检查过关后方可将其携带的物品带入港区,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确保带入物资安全,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港区。

7. 行为规范外来人员应遵守工作场所的行为规范,在工作场所内保持严肃的工作态度,不得喧哗、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 私人物品所有进入港区的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私人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私人物品需放置在指定区域,并由专人看管。

四、违规处理对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 港区对本管理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港口门岗进出管理制度

港口门岗进出管理制度

港口门岗进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港口进出车辆和人员的管理,保障港口安全运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港口门岗进出管理制度适用于港口内所有出入口地点的管理,包括道路、码头、水域等,涉及所有进出港口的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港口门岗进出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管理、严格认证、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港口门岗进出管理制度由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五条进出港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港口门岗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监督,如有违反制度,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二章进出港口车辆管理第六条进出港口的车辆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认证,包括车牌号码、驾驶员身份、进出理由等,如有虚假信息或不合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七条各进出港口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营,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

第八条进出港口的货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如发现危险品或违禁品,将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进出港口的私家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港口内部的规定,严禁超速、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如有发现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进出港口的特种车辆必须经过特殊审批,包括警车、消防车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港口,必须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并获得准许。

第三章进出港口人员管理第十一条进出港口的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接受安全检查和登记,包括身份证、工作证、通行证等,如无相关证件禁止进入港口。

第十二条进出港口的员工必须遵守港口相关规定,包括工作制度、安全规范、纪律要求等,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外来人员必须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通行证,包括访客、快递员等,如无通行证禁止进入港口,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进出港口的服务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遵守服务行为准则,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港口门岗管理第十五条港口门岗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具备应急处理和危险化解的能力,保证港口安全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海法规字[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法规字〔2000〕44号)湛江海事局:《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9日经交通部批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湛江管辖海域的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以及其他与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湛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的湛江管辖海域,包括湛江港区及港区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

第二章港区及港区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锚地、禁锚区及禁航区第四条湛江港区为下列四联线之范围:(一)东边线:由硇洲岛东端海头公(20°56′00″N/110°38′00″E)至1号灯浮(20°56′00″N/110°40′30″E)折向北,经21°06′00″N/110°40′30″E点折向西至南三岛南端20°06′00″N/110°34′30″E点,沿南三岛岸线至南三河口21°11′00″N/110°25′48″E点向北岸安铺角21°11′24″N/110°26′00″E),经麻斜、莫烟楼、坡头到龙王湾口21°17′36″N/110°26′18″E,龙王湾北岸西南角21°18′18″N/110°26′00″E,再沿岸线到新村沙21°21′00″N/110°25′32″E点;(二)西边线:由硇洲岛西南方的南角沙咀(20°52′42″N/110°33′18″E),经硇洲水道2号灯浮(20°52′54″N/110°31′34″E),经20°55′33″N/110°30′30″E点,沿东海岛岸线经崩塘角、堵海大堤向北经调罗、石头角、湛江港二区、四区、一区、长桥码头、海滨宾馆、平乐、霞海、沙湾、过军民大堤沿调顺岛东岸铁路大堤经加隆到北边21°21′00″N纬度线;(三)北边线:以五里山港的新村沙咀21°21′00″为界;(四)南边线:由硇洲岛西南角的南角沙咀向北沿硇洲岛岸线经淡水、北港、烟楼、斗龙至海头公。

港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

港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

港口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行政管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港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规章制度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规章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港口规章制度建设第五条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港口规章制度,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港口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港口服务质量管理;(四)港口环境保护;(五)港口费用收取;(六)港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八条港口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港口规章制度的公布和实施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公共媒体上公布港口规章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布的港口规章制度进行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并遵守港口规章制度,对违反港口规章制度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港口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港口规章制度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港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进入港口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三)对违反港口规章制度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港口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为维护港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企业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港区运营的正常有序进行,订立以下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

一、入港区流程1.外来人员需提前商定入港时间并自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

2.在港区大门处出示身份证件,并搭配工作人员验明身份信息。

3.接受安全检查,如有行李要进行安全检查。

4.领取临时入港区证件。

二、禁止入港1.未经审批,不得在港区范围内从事任何商业或非法活动。

2.禁止携带或使用任何不安全或违禁物品进入港区,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毒害等物品。

3.禁止携带兽类、植物进入港区。

4.未经港区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人员进入维保区、施工现场等区域。

三、港区内行为规定1.外来人员必需遵守港区内各项规定,搭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引导。

2.保持港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禁止乱扔垃圾或破坏设施。

3.禁止在港区内任何区域进行跳舞、擂鼓等躁动行为,不得影响港区内员工的正常工作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4.禁止未经许可在港区范围内举办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会、婚庆等。

四、出港区流程1.外来人员需提前办理出港手续,并按时离开港区。

2.在港区大门处出示临时入港区证件,搭配工作人员完成安全检查。

3.如有需要,还需进行行李安全检查。

4.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会收回临时入港区证件后方能离开港区。

五、违规处理1.如有外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相关法规、制度和管理规定处理。

2.违规者将被清退,并列入港区非法入侵者黑名单,一年之内不得再次进入港区。

以上是外来人员进出港区管理规定的认真内容。

任何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在保障港区的安全和稳定的同时,也为外来人员进出港区供给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引,为港区的建设和进展供给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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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港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港口管理秩序,确保港区内人员、设施、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本着“严格、严谨、规范、便捷、责权合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区是指我集团公司所属从事装卸作业和货物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人员、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装卸机械等)进出港区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或办理临时进出港证明,凭证进出港。

门卫有权拒绝无证或拒不接受检查的人员、车辆进出港。

第二节人员进出港管理
第四条在岗员工(包括聘用1年以上的装卸承包工)凭集团公司核发的工作牌进出港。

在岗员工凭个人工作证件进港,不能出示证件者,由门卫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带其进港,并登记在册交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考核。

第五条执行公务的口岸部门人员,凭工作证等有效证明进出港。

第六条因港口业务需要经常进出港区的人员(包括货主、船东、货代、船代等),到其业务相关的二级单位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办理长期进港证(有效期1年),凭证进出港。

第七条在港区内从事施工、运输、装卸等作业的非本港人员,由集团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到其业务相关的二级单位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办理限期进港证,凭证进出,管理责任由出具证明的集团公司工程(或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因生产、施工需要临时进港作业的民工,由各劳务站(施工单位)填写临时进港计划表并交由作业所在单位调度或施工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报作业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进港,门卫凭表清点放行。

进出时,由劳务站(施工单位)派员带领。

第八条国际海员凭海员证进出港区,走海员专用通道。

新闻、媒体单位人员进出港区的,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或邀请其进港采访的二级单位办公室出具证明,在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由集团公司工作人员陪同进港。

来访客户由业务部门人员陪同进港的,门卫凭业务部门人员工作证件登记后放行。

第九条其他人员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海员证、驾驶证等)由港区值班门卫办理登记换发临时进港通行证后才能进港。

第十条进港参观的团体(个人),由总裁办公室或二级单位办公室出具证明在港区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并安排人员陪同进港,参观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由陪同人员全程负责。

第十一条港区大门逐步实施人车分流制度,人员及车辆进出港走专用通道,专用通道要保持畅顺。

第十二条员工退休或调离集团公司时,个人工作牌(证)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收回。

第三节机动车进出港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内部车辆,持A类通行证入港,可以在集团所属港区范围内(石化码头、油库区除外)凭证通行。

该类通行证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

第十四条长期驻港单位车辆、港区内工作的员工自用车辆(不含摩托车)、长期进港运送货物车辆,持B类通行证(有效期1年)入港,仅可以在双方约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

该类通行证由员工、各驻港单位、货主等持车辆有效证件向相关二级单位办公室提出办证申请,由其负责办理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临时出入车辆,如上级检查车、参观车、出租车、临时进港运送货物车辆等,持C类通行证入港,仅可以在指定线路、地点通行和停留。

该类通行证由门卫负责登记发放并在车辆出港时收回。

第十六条港区内车辆禁止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七条车辆出入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

通行期间,通行证应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前方,以便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车辆在港期间违反港区管理规定或有异常行为时,司机必须做出合理解释,并出示相应的证件。

对未能出示通行证的,由门卫报告港口公安机关处理;对有危害人身或港口设施安全的行为,现场人员应立即通知港口公安机关进行扣查处理。

第十九条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出港区要具备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危险品专用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

第四节货物进出港管理
第二十条货物提货出港,由货物所在二级单位的货物管理部门出具《货物出门证》,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

货主或口岸部门抽样货物凭货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抽样货物出门证》或出库指令放行。

《货物出门证》分外贸和内贸货物两大类,运载车辆进出港必须按规定走外贸或内贸通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出港外临租库场堆放,由货物所在二级单位的货物管理部门提前向门卫提交书面通知,注明船名、货名、数量和作业起讫时间,由货物所在二级单位的仓库员填发《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和《货物交接小票》上注明的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

《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货物交接小票》随货同行,到达目的地后由货物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货物在同一港区内各二级单位库场转栈堆放需通过港区大门时,由货物所在分公司的仓库员填发《货物交接小票》,经门卫检查《货物交接小票》上注明的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

《货物交接小票》随货同行,到达目的地后由货物管理部门收回。

第二十三条港区内各二级单位(含驻港其他单位)的其它物资(含施工用材料、工具、机械设备,维修、拍卖或调用物资等)出港,按照属地负责审核原则,由物资所有单位向属地二级单位办公室提供书面申请,由该办公室审核后换发《物资出门证》,经门卫检查《物资出门证》上注明的货名、数量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

外轮上的其它物资(非卸港货物)出门,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同时按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载货车辆进港加载或减载出港的,由门卫在车辆进港时做好登记,并填发有关凭证,作业完毕后,由各二级单位货物管理部门填发《货物出门证》,同时必须注明车上原有货物的名称及数量(作业前由管理人员检查),经门卫检查《货物出门证》上注明的提货单位、货名、数量(散货用大约数)和车辆号码与实际相符,方可放行。

《货物出门证》由门卫收回。

第二十五条门卫值班室内由所属二级单位设置专用保管箱,门卫收到的《货物出门证》、《物资出门证》都必须投入该箱内,二级单位派人定期开箱取回核查和保管。

第五节门卫管理
第二十六条门卫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礼貌待人,确保人员与车辆进出港区井然有序。

第二十七条 A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要敬礼放行; B类车进出港区时门卫要抽查放行;C类车进入港区时门卫要检查登记后发临时通行证放行,发放C类通行证时,要求驾驶人员留下有效证件,待其出港时,门卫要检查、收回临时通行证,并将证件交还。

第二十八条门卫对无证进港人员要严格询查,确因工作需要进港的人员,要负责办理临时进港通行证。

第六节其他
第二十九条人员、车辆进入港区,必须遵守港区安全、货运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行,按既定的作业方式和数量进行货物装卸。

第三十条门卫代表集团公司对门岗实施管理,任何人进出港都应服从门卫的指挥,自觉出示相关的证件,不允许对门卫进行人身攻击和恶意冲击门岗。

故意扰乱港口秩序的,移交港口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同意,不准在港区内摄像、摄影;非商检人员或货主,不准在港区内提取货物样品。

一经发现,门卫及有关现场管理人员有权滞留摄像、摄影器材或货物样品,交由港口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员长期进港证、车辆长期通行证的使用方必须在证件到期前1个月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逾期不得使用。

在提出续办或改办申请的同时必须将原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证件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车辆通行证、人员通行证式样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确定提供,《货物出门证》、《物资出门证》、《货物交接小票》式样由集团公司业务部确定,由各有关单位印制,证件式样报港口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进港证件不得涂改、转借、出租,过期无效。

发证单位应当及时收缴或更换到期的进港证明。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与集团公司以往规定或各二级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进出港管理办法(试行)》(湛港安质〔2006〕5 号)和《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进出港管理补充规定》(湛港安质〔200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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