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规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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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责任分配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

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

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状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

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

选择题(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汇编)4

选择题(电大证据学期末考试汇编)4

证据学选择1()(A. 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 法人B. 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 能够辨别是非的人B. 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 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 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A. 物证B. 书证C. 音像资料D. 勘验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A. 刑事被害人陈述B. 民事当事人的陈述C. 证人证言 D. 鉴定结论)属于人证。

(A.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B.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C.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 条第4 款规定: “被告人自愿认罪, 井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属于(B.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这一规定体现了(B.证据裁判原则)B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C 直接证据)。

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被告人口供在证据分类中是(B.直接证据 C.人的陈述)。

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张某要求法庭在开庭时传唤与其共同居住的父亲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一直在家里看电视。

对这一要求,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张某的父亲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不能充当证人B.张某的父亲能够充当证人D.张某的父亲有权拒绝作证)被害人陈述是我国(A.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B. 举证责任的分担)基本一致, 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二者不能混淆。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关于“推定”这个法律概念,翻阅现有的资料可以发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我国学者龙宗智教授也曾说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更是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自说自话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对于到底什么是推定,它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分类,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与拟制,准法学法律推定以及法律推定的意义等在我国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通说观点,本文将就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一、法律上推定的概念“推定”是推断、假定的意思,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一事实被确认时,即应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被推断的事实在无反证或未被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案情予以认定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中包括“基础事实”和“推定的事实”,基础事实就是已经存在的一定事实,推定的事实就是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法律推定的特征:法律推定源于立法的规定,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推定根据三段论逻辑推导出结论事实;在表现形式上,法律推定既存在于实体法规范中也存在于程序法规范中。

适用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基础事实存在,且此基础事实必须经证明是真实的;适用法律上的推定还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法律推定有一定的分类:根据法律上的推定条款是否有“推定”二字,可以把法律上的推定分为明示的推定和暗示的推定。

按推定的作用来划分,包括相对推定和绝对推定。

二、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共性: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形式: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基础;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都具有被反驳的共性;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具有影响证明活动之意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知的事实作何种推断,需由办案的司法机关根据普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决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查明的基础事实,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一般是必然性的推理结论,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推定事实,才能作为案情予以认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却是或然性的结论,只不过法律将此或然性结论予以确认,并赋予等同于必然性结论的效力而已。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条文裁判规则: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

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一、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类案裁判规则1.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总第263期)2.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诉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网络直播平台未对受害人上传自拍高风险动作的视频进行审核,受害人在挑战高风险动作过程中死亡的,网络直播平台在其中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

真题考试:2021 证据法学真题及答案(1)

真题考试:2021 证据法学真题及答案(1)

真题考试:2021 证据法学真题及答案(1)共81道题1、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取证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其向原告取证应当经法院许可,但向证人取证无须经法院许可B. 其向原告取证无须经法院许可,但向证人取证应当经法院许可C. 其向原告和证人取证均须经法院许可D. 其向原告和证人取证均无须经法院许可试题答案:C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如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当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与被告提供的相比处于特定情形时法院应当确认原告的证据,这种情形是指()(单选题)A. 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供的B. 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稍大于被告提供的C. 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D. 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被告提供的试题答案:A3、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分类标准是() (单选题)A. 证据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B. 证据的内容C. 证据的来源D. 证据的表现形式试题答案:C4、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证据需要补强的是()(多选题)A. 价格条款被改动,而对方不认可的合同B. 原件丢失,无法核对一致性的复印件C. 某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甲的表弟就侵权事实成立所作的证言D. 某行政诉讼中,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E. 某刑事诉讼中,刚满10周岁小孩所作的证言试题答案:A,B,C,D5、关于鉴定结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就案件专门问题提出的专业意见,因此鉴定人不可更换B.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的,应当统一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C.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书证、视听资料等D. 鉴定结论涉及的案件专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试题答案:C6、制作笔录时() (单选题)A. 可以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交由见证人负责B. 应当到场的人必须到场C. 可以用绘画、照相和录像等技术替代文字D. 当场制作不全的,可以事后补记试题答案:B7、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下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多选题)A.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B. 采取偷拍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C. 采取窃听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D. 采取利诱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E. 采取欺诈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试题答案:A,B,C,D,E8、对于以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被告人的表哥可以中请排除该供述B. 该供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但可以作为实施逮捕的根据C. 该供述被排除后,不得用作追究相关办案人员责任的根据D. 法院有义务主动依职权审查该供述的合法性试题答案:D9、关于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原则上采取自由心证原则B. 通过数字电子技术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等同于原件C. 在正常业务中制作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小于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证据D. 以有形载体固定且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过对当事人确认的电子邮件,其证明效力大于原件试题答案:A10、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的分类标准是() (单选题)A. 证据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B. 证据的内容C. 证据的来源D. 证据的表现形式试题答案:C11、关于神示证据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当时社会缺乏查明事实真实的意识,是因为社会中责任观念并不发达B.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表明,古人在当时的条件下,并不致力于为裁判寻求正当的根据C. 由于神判制度把案件的是非曲直委之于偶然的情况,所以每个嫌疑人在理论上受罚的机会并不均等D. 神示证据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和封建社会试题答案:A12、关于诉讼证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证明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人和当审人B. 诉讼证明必须依靠证据C. 证明方向可以使自向的.也可以是他向的D. 诉讼证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之外进行试题答案:B13、下列关于司法鉴定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鉴定结论可以附带对法律问题发表看法B. 鉴定人不实行回避制度C. 鉴定结论必须以书面形式D. 两名鉴定人共同鉴定,如果鉴定意见不同,不可以分别书写鉴定结论试题答案:C14、对于电子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我国已有专门法律法规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等问题B.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C.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修改,因此很容易被发现D. 通过模拟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印件的证明力小于原件试题答案:D15、对于电子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我国已有专门法律法规电子证据的收集、运用等问题B.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C.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修改,因此很容易被发现D. 通过模拟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印件的证明力小于原件试题答案:D16、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鉴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A. 当事人可以中请鉴定,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B. 当事人中请鉴定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C. 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不需承担法律责任D. 法院决定鉴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试题答案:A17、下列关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认识,正确的是()(单选题)A.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哲学基础是认识论上的法律真实B. 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可以达到客观真实C. 法律真实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D. 客观真实与诉讼证明相对性原理具有内在一致性试题答案:A18、关于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多选题)A.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即可认为其履行了证明责任B. 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本质上是一物两面的概念,即从不同的角度就同一诉讼现象进行考察得出的不同概念C. 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产生的概念D. 证明责任之所以有实质意义,是因为在观念上有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之匹配E. 证明标准因为有证明责任而富有可操作性试题答案:A,B,C,D19、关于医疗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A. 原告只需要证明侵权后果的存在即可B. 医疗单位只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和医疗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免责C. 医疗单位需要证明医疗行为和医疗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无过错才可免责D. 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试题答案:C2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扣押的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退还原主的期限是()(单选题)A. 4日内B. 5日内C. 7日内D. 3日内试题答案:D21、在德国普通法时代,曾盛行裁判宣誓制度。

法律推定规则的适用

法律推定规则的适用

法律推定规则的适用张晶【摘要】推定是一种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推定的目的是降低证明难度,其证明原理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推定的适用规程中需要遵循必须性原则、高度盖然性或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允许反驳的原则.推定适用需要三个条件,即推定的基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基础事实是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没有相反证据或者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的三个步骤分别是提出适用、反驳和裁判.在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中,首先界定了何为证明责任,并且对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做出了区分,其次界定了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6)006【总页数】5页(P24-28)【关键词】法律推定;推定的适用;证明责任倒置【作者】张晶【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3推定是一种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

其主要的特点是可以直接从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强制性适用并且可以被推翻。

当然,这里的基础事实并非要件事实,而是要件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其作用原理是用基础事实的证明代替要件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本文从法律推定的角度,将适用法律推定规则的原则、条件、程序以及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展开论述。

一、法律推定的适用原则所谓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从已知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证明难度,而且已知事实是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

罗森贝克说过,对事实的法律推定是这样的一些法律规范,他们从非要件的情况中,推断出存在作为法效果的要件特征所必需的事实。

推断的前提条件(所谓推定的基础)必须是有疑问的法效果的要件以为的情况。

但是,推定的效果是存在一个这样的要件特征的结论。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

法学论文读《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有感【摘要】本文主要就研读何家弘教授著的《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过程中所受到的启发发表了一些个人的感想,包括证据语言的统一性与规范性,对“推定”的思考,并就书中谈到的反腐败和刘翔弃赛等热点问题抒发了个人感受。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学;法律语言在诸多学科领域,之所以存在纠缠于语言——概念和语词的学术争论或理论纷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争论者各自使用的概念或语词不同,二是因为争论者对同一概念或语词的理解或解释不同。

因此,有些争论的问题其实是没有实质性分歧或者没有实际研究意义的。

在语言层面对这些争论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的纯洁和学术界的“定纷止争”。

一、何家弘与证据法学二、证据新视角的解读1.法律语言的统一与规范作为法律的载体,法律语言是需要进行规范和统一的,这对于法律这一学科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然而,随着不同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投身于证据法学的研究,“繁荣气象”的背后却是大量重复的专业术语的创造和纯属“泡沫”性质的知识量的增加。

何家弘教授在开篇中就讨论了以证据法学为语料的法律语言的统一与规范。

2.有关“推定”的思考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的理论问题,在证据法学领域内的使用也是比较混乱的,不仅学理研究中的用语存在着混乱,司法实践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中也存在着混乱。

要想明确推定的概念,就必须厘清推定与相近语词之间的关系,如与推言、推明、推知、推理、推测、推断、推论等。

何家弘认为,要想界定推定这一概念,需采用“三层递进”的标准:第一,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第二,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对未知事实的间接认定;第三,推定是关于这种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3]可以得出,推定是有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做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

明确推定的概念,对于推定类法律规范的制定、审查和运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学问答题

证据法学问答题

自考?证据法学?历年真题答案——简答、论述题、案例题2021年1月三、简答题36.(此题7分)简述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的特点。

答;“客观真实〞是我国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

特点;一、以客观真实为诉讼审判的最终追求。

二、最低标准和最高证明要竞合的。

三、客观真实是最高的证明标准。

四、实行统一化的证明标准。

37.(此题7分)简述笔录审查判断的容。

答;一、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二、笔录的容是否客观、全面、正确三、笔录记载的勘验、检查方法是否科学、适当。

38.(此题8分)简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证明责任含义的理解。

答;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行为责任、结果责任,他们是同一责任的两个方面。

证明责任又包含着两种独立责任的总概念。

这两种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交织作用、相互影响。

39.(此题8分)简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上的例外情形。

答;一、普通法规定的例外;〔1〕情况证据;〔2〕死者生前所作的述;〔3〕公共文件。

二、制定法规定的例外;〔1〕视听资料;〔2〕学术论文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40.试述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答;是指,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手段。

主要有;〔1〕甄别法;是对证据逐一进展审查的方法。

〔2〕同一认定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展比照分析,发现或寻找其共同点,据此作出认定结论的方法。

〔3〕比拟印证法;是指,将假设干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进展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相照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4〕辩认法;是指,审判人员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展识别的一种专门活动。

〔5〕质证法;是指,审判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展相互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2021年10月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四、36.(此题7分)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答;1、证明对象;是与公诉人和当事人的诉辩请求相联系的概念;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3、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相联系的概念;4、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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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下)二、推定规则适用与证明标准的确立(一)推定规则适用中证明标准问题的缘起推定规则的适用与证明标准也有密切的关系。

但是在我们过往的理论研究中,学者只是较多地关注了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而很少论及推定与证明标准的关系。

例如,当我国学者为英美证据法学中关于“举证责任”与“说服责任”的划分而备感困惑的时候,我们解决问题的思路似乎总是围绕着这两种责任的分担,即谁应该在适用推定规则时承担“举证责任”,谁应该在适用推定规则时承担“说服责任”。

其实,人们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可能更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二者在证明标准上的差异。

笔者曾经在前文指出,英美证据法学中“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证明标准不同。

所谓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证明标准较低的证明责任而已。

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中,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一般都是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主题进行讲述的。

例如,在本文中援引过的证据法学著作中,江伟教授和卞建林教授都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分别设专章讲述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在陈一云教授主编的教材中,虽然没有设立证明标准一章,但是证明标准问题放在了“证明任务”一章中,实际上也是与证明责任分开论述的。

此外,在笔者主持编写的证据法学教材中,我也是把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分章讲述的。

[20]然而,在英美证据法学著作中,证明标准一般都不是专章讲述的,而是放在证明责任主题之下进行讨论的。

例如,在华尔兹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据大全》和艾伦教授等人撰写的《证据法》中,我们都无法在章节标题中看到“证明标准”的字样,但是都可以在证明责任的章节中看到关于证明标准的论述。

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的标题下,讲述的主要内容却是证明标准; [21]后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和“刑事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两节中,也使用大量篇幅讲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甚至把我们通常理解为证明标准问题的“优势证据”和“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说服责任”的规则进行论述。

[22]诚然,就教材内容体系的逻辑性而言,我们的章节设置可能更为清晰合理——先讲证明责任,再讲证明标准,因而也更加便于知识的传授和学习。

但是,这种分别论述的教材X式会使我们形成一种思维习惯,自然而然地以为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问题,从而忽略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

其实,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堪称“形影不离”。

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的,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英美证据法学中使用的“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的概念都包含着用“充分”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的含义。

那么,何为“充分”,何为“不充分”?何为“说服”,何为“不能说服”?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一定的证明标准。

从实用的角度来看,把证明标准的问题放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中加以讨论乃至视为证明责任问题的组成部分,不无道理。

我国证据法学教材与英美证据法学教材的这种区别大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学者偏重理论而英美学者偏重实务的差异。

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时候,证明标准也是与证明责任形影不离的。

例如,在前述“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被告方要承担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否则就要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但是,在适用这项推定规则的过程中,原告方也要承担初始的证明责任,即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且这损害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之间存在着时间、空间等方面的联系。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反证,即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方受到的损害与己方的环境污染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换言之,推定规则的主X方有责任用“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推定规则的反对方有责任用“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

由此可见,双方的证明责任都离不开证明标准——“充分”的证据。

不过,这两个“充分”的标准是一样的吗?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明确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二)证明标准的分层性与多元化什么是标准?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标准就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

[23]那么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就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正确与否的依据和准则,也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例如,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衡量原告方和被告方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的依据和准则就是相关的证明标准。

或者说,证明标准就是要确定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原告方或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已经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和水平。

理解证明标准的概念,我们首先要看到其具有分层性的特征。

这就是说,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标准概念可以有不同层次上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证明标准的性质。

由于司法证明的根本目的是要正确认识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所以这层含义的证明标准就是要回答该标准属于何种性质的“正确认识”或“真实”。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认为是“客观真实”;有人认为是“主观真实”;有人主X叫“法律真实”;有人主X叫“科学真实”。

这是最抽象层面的证明标准。

第二层含义是证明标准的法律表述,即在法律上用何种语言表述司法证明应该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不同国家的法律使用了不同的语言表述,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盖然性占优、明晰可信、显而易见或表见证明等。

第三层含义是具体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

这个层面的证明标准可以包括各类案件和各类对象的具体证明标准和各种证据的具体采信标准等内容。

这是最有实用价值但是也最难制定的证明标准。

[24]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并没有直接就证明标准问题作出正面的规定,但是根据有关条文的表述,人们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5]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6]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

[27]由此可见,我国三大诉讼的现行法定证明标准XX小异,都可以概括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外,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三个阶段,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也没有太大区别,也都是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8]这就是证明标准的“一元化”。

但是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人们已经认识到司法证明标准应该走向“多元化”。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别;刑事诉讼中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应该有所区别;不同对象的证明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

例如,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等。

明确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对于我们讨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很有意义。

(三)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标准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方一般要承担证明其事实主X的责任以便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X,所以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一般也是针对原告方的证明活动而规定的。

例如,我们说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那就是说,原告方即公诉方要用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情况下,证明责任被倒置给被告方。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诉讼中同样的证明标准也随之仅适用于被告方的证明呢?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在适用推定规则的时候,原告方仍然要承担初始的证明责任或者说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因此仍然有证明标准的问题;其次,适用于原告方一般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不一定适用于倒置给被告方的证明责任;最后,不同种类诉讼活动在证明标准上的差异也会影响适用推定规则时的证明标准。

具体来说,在适用推定规则时要回答两个证明标准问题:其一是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其二是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问题。

笔者在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1.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艾伦教授曾经指出:在我们开始考察推定时,你们应当记住影响推定运作但却是法院和评论者很少谈及的两个问题。

第一,对于导致推定的事实,谁有什么说服责任?……这个问题中的谁,是没有争议的,想要利用该推定的人,有证明导致该推定之事实成立的责任。

对于该问题中什么的回答,可能是优势证据,对大多数预备性事实来说,虽然很少阐明证明标准,但这却是常识。

然而,也有法院提出较高标准的例子。

(……以清晰且令人确信的证据证明……)第二,对于导致推定的事实来说,谁决定想利用推定的当事人是否满足了适当的说服责任?例如,假定一位妇女想利用关于她丈夫的推定死亡(事实B)。

如果对于他是否下落不明满7年(事实A)存在冲突的证据,是由法官还是由陪审团决定那个问题呢? [29]这里讲的实际上就是原告方在要求适用推定规则时证明基础事实所应达到的标准。

适用推定规则时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该符合所属诉讼活动的证明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三大诉讼的现行法定证明标准都可以概括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这种“一元化”的证明标准不能准确体现三大诉讼的特点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我们应该确立“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不改动现行诉讼法条文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对三大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作出不同的界定。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确信无疑”的证明; [30]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据”的证明; [31]由于行政诉讼兼有私权利证明和公权力证明的特征,所以可采取“二分法”,即原告方的证明适用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被告方的证明适用高于民事诉讼但低于刑事诉讼的“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

[32]顺便说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的证明责任是针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因此这“明晰可信”的标准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如果使用概率的语言对上述三个标准进行说明,那么“优势证据”的标准所表明的主X为真的概率为60%;“明晰可信”的标准为80%;“确信无疑”的标准为90%。

笔者以为,无论是“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据”或者“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其实都与“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存在本质的冲突,因为“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看作较为抽象的证明标准的表述,而“确信无疑”等标准则是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的解释和说明。

虽然“确信无疑”的证明标准高于“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而“明晰可信”的证明标准又高于“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但是三者所依据的证据都应该是“确实”的,都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靠性。

只不过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只要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达到“优势证据”或“明晰可信”的程度,法律就认为其“充分”了;而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证据的证明力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时,法律才认可其“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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