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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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署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纸质、电子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及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审计署设立审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全署审计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审计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统计、销毁等工作;(四)组织审计档案的鉴定、整理、修复、数字化等工作;(五)开展审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交流;(六)监督、检查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审计项目分类整理;(二)保持文件材料的原始顺序;(三)对文件材料进行鉴定、整理、归档;(四)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当及时、规范。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变质;(三)严格执行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销毁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程序,保障档案的合理利用;(二)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版、展示档案。

第五章审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据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结合审计工作实际;(二)对档案的价值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按照鉴定结果,确定销毁档案的范围和种类;(二)制定销毁方案,报上级机关批准;(三)在销毁前,进行登记、清点、封存;(四)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

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10篇)篇1:版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局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审计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利用性,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1. 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等类别。

2. 各类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编号。

三、档案收集1. 审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工作。

2. 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材料等。

四、档案整理1. 档案整理应遵循系统性、完整性原则。

2. 档案应按照时间、性质、地域等标准进行分类整理。

五、档案保管1. 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2. 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数量与登记相符。

六、档案利用1. 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档案信息。

2. 档案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表。

七、档案保密1.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八、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档案保管期限进行。

2. 销毁前应进行审批,确保销毁程序的合法性。

九、档案信息化1. 鼓励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2. 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十、档案监督1. 审计局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2. 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一、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人员档案管理,确保审计人员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审计人员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内容齐全,确保审计人员档案的完整性。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四)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为审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范围第四条审计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工作业绩档案:包括审计项目、工作总结、表彰奖励、培训学习等。

(三)考核评价档案:包括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四)违纪违规档案:包括审计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计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收集:(一)审计人员入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其基本信息档案。

(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获得的奖励等,应及时归档。

(三)审计人员在考核、晋升、培训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及时归档。

第七条档案整理:(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档案保管:(一)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高温等要求。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查阅、借用、复制等规定。

(二)确保档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审计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条档案销毁:(一)审计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其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二)销毁档案前,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齐全。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材料的归档和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工作准那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稽核人员在工程审计、专项审计等调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记录材料,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

审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接受集团审计部和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司审计稽核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审计材料(以下简称审计归档材料);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条审计稽核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按照国家和公司审计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审计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归档的审计材料进行整理、编目建档、一式二份,作为向办公室移交档案的依据。

(三)按期向办公室移交档案。

第三章归档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所形成的审计工程有关的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包括:(一)结论性文件材料:1.审计意见书、内部管理建议书等文件;2.审计报告及有关领导、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批示和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3.被审计部门执行情况的反应及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结论性文件材料。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1.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1.审计通知书;.与审计工程有关的领导批示;2.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材料;.审前调查记录。

第七条以下文件材料不归入审计档案:(一)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二)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三)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材料。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审计档案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审计档案应全面、系统,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审计档案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三)安全性原则:对收集的审计档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失密、损毁。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审计档案的性质、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管理:对整理后的审计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三)编号管理:对审计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安全保管:对审计档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二)保密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应严格保密。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提供审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二)授权利用:查阅、复制审计档案需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

(三)限制利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限制查阅、复制。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销毁与归档第八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经批准后,方可销毁审计档案。

(二)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销毁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损毁。

第九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及时:审计档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

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参与审计业务的各部门、各岗位人员。

第三条审计业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审计业务档案应真实反映审计工作全过程,不得伪造、篡改、销毁档案。

(三)完整性原则:审计业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审计工作全过程,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四)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计业务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审计业务档案的作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审计项目档案:包括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整改报告等。

(二)审计工作底稿档案:包括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分析报告等。

(三)审计其他档案:包括审计会议记录、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审计整改通知等。

第五条审计业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分别建立档案卷宗。

(二)每卷档案应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件等部分。

(三)档案封面应标明档案名称、类别、编号、归档时间、归档人等。

(四)档案目录应详细列明档案卷宗的构成及顺序。

(五)档案正文应按照审计工作过程依次排列,保持内容完整、顺序清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分别设置档案柜(架),实行分类存放。

(二)档案柜(架)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

(三)档案柜(架)应设置安全锁具,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局部。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标准,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工程〔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应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那么立卷。

企业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文件制修订记录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定义。

1.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2.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编研、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2章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第3条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第4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归类、整理、立卷和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5条如期移交应由档案室进行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3章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立卷第6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资料。

2.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性资料。

3.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意见书的落实回访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4.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5.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和会议记录。

6.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7条在审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领导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具有耐久性。

第8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9条审计卷宗内的文件材料的分类和排列见下表。

审计文件材料分类及排列办法表文件材料性质排序所包含内容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向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3.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及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的批复批示4.审计报告及审计部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5.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复审申请等6.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7.移送处理意见书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上级部门或企业领导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2.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3.本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4.审计通知书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第10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专人负责制,即按照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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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银行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机关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全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银行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指银行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专项文件材料,是记录和反映银行审计专业活动的原始凭证,是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银行审计档案实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指导,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分级管理。

第四条银行审计部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审计档案的收集、管理、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形式、收集范围、保管期限与密级第五条审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审计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磁盘(带)、光盘、缩微胶片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审计档案。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结论性文件材料(一)审计报告或综合审计报告(含签发稿);(二)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的反馈意见书面材料;(三)审计通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建议等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明材料、审计处理决定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或送达确认凭证)、被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执行审计处理决定的反馈意见等书面的有关材料;(四)审计建议书及审计建议执行情况等材料;(五)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书面材料;(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等资料;(七)后续审计结果情况。

第二部分:证明性材料(一)审计调阅资料清单;(二)现场审计座谈会纪录;(三)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应的取证材料附在取证材料后面;(四)审计事实确认书及相关取证材料,相应的取证材料附在取证材料后面;(五)审计谈话记录;(六)审计询证函;(七)现场审计签证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等资料。

第三部分:立项性文件材料(一)审计项目确定书或人力资源部的发函(委托材料);(二)现场审计通知书(含审计项目签报);(三)现场审计方案;(四)其他材料。

第四部分:其他备查文件材料(一)没有列入审计实施方案但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二)被上级审计机关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采用的与本审计项目有关的信息或简报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大类,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离职离任审计)、上级单位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重要专项审计项目和追溯年限较长(一般为三年以上)的全面业务审计的审计档案以及涉及人员处理的审计事项;(二)保管期限为30年的档案,包括一般专项审计、审计调研、审计调查、信访核查、当年或近两年全面业务审计等审计档案;(三)保管期限为10年的档案,包括除上述两种审计事项外的其他立卷的审计事项。

如突击检查、日查周报、序时审计、常规专项审计等。

第八条电子档案的保管年限与纸质审计档案相同,确有必要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第九条审计案卷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确定,并按规定做出标志。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整理立卷第十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原则: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计终结,案卷形成。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项目组负责制。

第十一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立卷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按审计项目立卷;(二)单独开展的审计项目按材料的多少可立一卷或若干卷,合并开展的审计项目分开立卷;(三)统一组织、分层次执行的审计项目,参与执行的各级审计机构均应就该审计项目进行单独立卷;(四)单独立项的审计追踪项目应当单独立卷并与初始审计档案建立索引,不单独立项的审计追踪项目可以合并立卷;(五)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整理应按如下方法处理:(一)磁质、声像、光盘等审计资料应在每盘上注明单位、时间、内容、有效期、翻录期、录制人、保存年限,并逐件登记;(二)对电子档案的追加拷贝、删除、替换、修改、复制等操作必须严格按权限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卷内文件排列按照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材料等四个部分顺序组合排列,其中每一件文件再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签发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书写案卷封面,内容包括年度、实施审计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本卷序号及总卷数等项目(见附件1)。

(一)审计项目所属年度;(二)实施现场审计的单位名称;(三)审计档案名称;(四)本卷序号及审计材料卷数;(五)实施现场审计的部门;(六)审计时间;(七)归档时间;(八)卷内件数和卷内页数;(九)保管期限;(十)档案编号(由档案员编写)。

第十五条编写审计档案卷内目录一式两份,填写内容包括件号、文号、题名、负责人、日期、页数、备注等项目(见附件2)。

(一)件号,按文件材料的排列次序逐一填写;一件文件材料为一号;(二)文号,按文件材料制发单位所确定的文件字号填写,没有文件字号的不填;(三)题名,填写文件的标题,无标题或标题不明确的,应当根据文件内容自拟标题,并用“[ ]”注明;(四)负责人,填写文件的署名者或制作者,未署名和不易判断制作者的文件,填写材料提供者,并在备注栏上注明;(五)日期,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一组证明材料的日期,可采用期间法填写,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文件材料上无日期的注明收到材料的日期;(六)页数,文件的原始页数;(七)备注,填写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填制备考表,备考表填写内容包括案卷情况说明、检查人、检查时间、立卷人、立卷时间等项目(见附件3)。

(一)本卷情况说明,填写本卷审计档案有无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情况,有无审计证物及审计证物名称与编号,本卷与其它卷的关联等,填写人应当签名并标明填写日期;(二)检查人,审计部门档案管理员及档案部门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档案时,接收人员在本栏签名并填写检查情况;(三)检查时间,由检查人按检查时间填写;(四)立卷人,由立卷责任人签名;(五)立卷时间,由立卷人按立卷时间填写。

第十七条卷内材料必须整洁干净,对破损的材料应进行托裱;小于A4型纸张的要用A4型纸粘贴补镶,大于A4型纸张的要以A4型纸张为准进行折叠。

字迹已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

第十八条每一卷审计档案均按照案卷封面(正面)、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底面的顺序组合,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在左侧装订成卷,装订前要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

纸面应为标准的A4用纸,案卷装订应做到牢固、美观,不压字、不丢页、不错页、不订反、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每卷装订的文件材料厚度一般不超过3厘米。

第十九条编写卷内文件的件号和整卷页码。

在每份文件左上角编写件号,并对装订好的案卷从卷内目录开始在每一有效图文页面右上角编制大流水页码,同时不破坏卷内文件材料的原有页码。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相关审计证物的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则:(一)可以入卷保存的审计证物,装入卷盒或卷皮所附的物品袋内,同时在袋上注明证物名称、形状、数量、特征、来源,并列入卷内目录;(二)不能入卷保存的审计证物,应当作为审计项目案卷的附件,另行包装和编号保管,并在包装上注明相应审计项目案卷题名、案卷号、审计证物名称、数量、来源等项目;(三)不宜保存的审计证物,应及时拍成照片装入照片档案袋,作为一件粘贴在相应的位置,存入审计案卷内;(四)包装后的证物应当作为相应审计项目案卷的附件。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移交归档第二十一条每一审计项目结束,都应由审计组长或主查将所有审计案卷及时移交给审计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并办理审计档案移交手续。

审计档案的归档应以审计项目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审结后的半年。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后的档案资料,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将案卷按照审结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分年度编制流水案卷号,再按照案卷顺序逐卷登记《审计档案案卷目录》(见附件4)一式二份。

第二十三条案卷装盒并填写盒面要素。

根据案卷厚度可以一卷一盒,同一审计项目也可以多卷一盒。

档案盒正面应设置全宗名称、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审计时间、归档时间等项目(见附件5),盒脊应设置全宗号、目录号、年度、保管期间、案卷号、盒号等项目(见附件6)。

档案盒规格:档案盒外形尺寸为305㎜×220㎜(长×宽),盒脊厚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为30㎜、60㎜等。

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从审结年度次年起,在审计部门保存两年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对应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审计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审计档案案卷移交清单》(见附件7)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审计机构备查,另一份随审计档案及其案卷目录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档案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监交人、经办人均应在移交单上签字。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应单独存放、专柜保管,其库房保管条件应满足审计档案长久保管的需要。

对于电子档案保管还必须具备防磁、防震、防静电、防磕碰、防化学腐蚀条件,并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电子档案与纸质审计档案应分开保管。

第二十七条电子档案及其备份按照规定异地存放。

软盘、磁带、光盘的保管地应与计算机房分开至少50米。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保密。

如需借阅,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奖励与处罚参照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销毁电子档案必须经过消磁、粉碎或腐蚀处理,确保磁介质上的档案数据全部删除,防止发生泄密和流失。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移交目录、移交单、鉴定意见、销毁清单及相关材料应纳入本级机构档案全宗卷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对于银行的审计档案管理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审计档案的保管、调阅、销毁等手续是否完备,档案保管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保管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十三条各稽查办事处要对本辖区旗县级法人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银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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