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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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降低不合理的药品费用,减轻群众的用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降低药品价格,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长效机制,健全全省医疗机构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采购规范、药品价格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四)建立政府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的网上服务,保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省市联动、部门协调、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政府主导,上下联动,部门间协调配合。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州)县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药品采购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药品购销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公布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网上药品集

中采购范围,实现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集中采购。

(五)采购周期原则上定为一年。

三、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体系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省检察院、省物价局和兰州市检察院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委员会和办公室。分别由省监察厅和省卫生厅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中心”)是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执行机构,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二)各机构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2. 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职责:

(1)对集中采购的全过程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2)受理、处置当事人的举报和申(投)诉,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3)组织实施仲裁工作。

3.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职责:

(1)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审核招标文件,审定评审办法;

(2)建立和管理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组建集中采购评标委员会;

(3)确认药品竞价、议价中标品种和直接挂网药品品种;

(4)负责发布药品招标公告;

(5)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4.集中采购中心职责:

(1)草拟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编制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目录和招标文件,草拟评价规则等集中采购工作文件并负责具体实施;

(2)受理、处置申(投)诉申请,负责集中采购政策、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并发布相关信息;

(3)协同有关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各种资质、证明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4)拟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

(5)编制招标文件,负责招标文件澄清;

(6)审核确认拟挂网药品价格。

(7)负责管理维护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为医疗机构、挂网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提供免费交易服务;

(8)监督药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9)动态监控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价格执行情况;

(10)负责网上药品采购用量、重点监控品种的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分析等;

(11)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5.药品集中采购评标委员会职责:

(1)论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目录;

(2)依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评标实施细则》(暂行)评标,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3)拟定中标的竞价、议价品种和重点监控品种及直接挂网的品种;

(4)负责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四、采购主体范围、采购模式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采购主体。采购主体范围为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

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采取直接挂网与网上竞价、议价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实行由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配送企业通过网上采购系统直接交易的药品购销模式。

五、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和目录

(一)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未获得国药准字号批件的药品(包括国药试字、国药准字B),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包括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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