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范本(二篇)

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范本(二篇)

社会组织评价制度与范本引言社会组织是指以非营利性质为目标,自愿组成的具有特定任务和功能的群体。

在社会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社会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组织评价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可以提高社会组织的绩效与质量,还可以促进其良性发展。

本文将探讨社会组织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个范文作为参考。

一、社会组织评价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社会组织的绩效和质量社会组织评价制度可以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从而帮助社会组织查找问题和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通过定期的评价与反馈,社会组织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从而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绩效和服务质量。

2. 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优胜劣汰社会组织评价制度可以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价机制,通过评估社会组织的工作质量和社会影响力,有助于优胜劣汰,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和提高。

通过不断地评估和排名,可以激励社会组织积极改进,突出自身特色,提高服务质量,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与资源。

3.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组织评价制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通过对社会组织的评价,可以及时发现社会问题和矛盾,并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调解、舆论引导等活动,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

二、社会组织评价制度的核心指标社会组织评价制度的核心指标应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工作绩效、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等方面。

具体指标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理体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社会组织能否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评价制度中应明确评估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运营机制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情况。

这些方面的评价可以帮助社会组织发现管理的问题和短板,从而加以改善和完善。

2. 工作绩效工作绩效是评价社会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重要指标。

社会组织评价制度可以通过评估社会组织的项目执行情况、服务质量、工作成果等方面来评估其工作绩效。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和合规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介绍其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重要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是为了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其正常、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或乱象,促进社会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

2. 保障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报告其收入和支出情况,维护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

3. 加强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应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尽到应有的责任。

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1.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依据,应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社会组织接受定期评估和监督的要求。

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问、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4. 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要求社会组织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信息公开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

5. 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和途径。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沈民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一)截至2024年10月15日,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三)特殊情况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原则上获得评估等级满1年,有意愿晋升且符合晋升评估等级相关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特殊情况是指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获评上一个评估等级后一年内可达到5A评估等级标准。

(四)区、县(市)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申报4A、5A等级评估的,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参评资格后,对社会组织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沈阳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统一按程序进行评定。

相关时限要求参照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时限确定。

(五)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1.未参加上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2.上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3.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4.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违法失信名单的;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7.评估期间发生与章程宗旨严重背离,或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8.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定等级。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评估:(一)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10至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聘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对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复核等进行裁定。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是针对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的工作,旨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转效率,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社会组织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评估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有效。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评估的范围涵盖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方面。

评估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人员的素质及数量、财务状况、项目的开展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计划的制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总结等。

四、评估结果和利用评估结果应该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组织提供,并由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和改进。

评估结果还可以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参考和对外宣传的依据。

五、评估监督和经费保障评估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评估经费可以由社会组织自筹或者向相关机构申请拨款,确保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六、评估报告和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组织提供。

评估报告应当详实、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和建议。

评估报告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七、评估结果的监测和回访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日常监测,以确保评估建议和措施能够得到落实。

评估结果还应当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社会组织的改进情况和发展动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利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评估,社会组织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不足,进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评估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壹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且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和、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且对下壹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壹:
(壹)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俩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壹)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于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且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且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壹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于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之上委员出席。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之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能够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且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壹)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且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且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且向获得3A之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之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壹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和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回避:
(壹)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能够于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壹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且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之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且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于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能够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于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之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能够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能够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能够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之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能够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之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于年度检查时,能够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能够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壹)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和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关联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壹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于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于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关联部门,且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于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壹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