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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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37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31日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一)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三)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介绍

第十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介绍



2、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 职务。但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 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2)程序 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 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 定—办理任职手续

3、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 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第三节 职务升降制度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方式与程序 1、职务晋升制度:是指机关根据法定条件、 方式、程序,使得公务员得到职务晋升的一种 人事管理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2、职务晋升条件 (1)必备条件:略 (2)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的资格、晋升非领导 职务的资格:略 3、晋升方式 (1)逐级晋升: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而上 提任职务。 (2)破格晋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 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 破格晋升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报批。
二、职务任免概述

1、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 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职务 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 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 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适用范围: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 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 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 选举产生的人员。
三、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1、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各级政府领导人 员;审批机关职务;检察机关职务。 人民政协 民主党派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

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公务员是各个国家政府部门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他们在维护国家法律和秩序、推动公共服务和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公务员的选拔和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公务员录用和职务任免的相关制度被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一、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和标准来选聘合格人员从事政府机关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公务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这意味着公务员职位的空缺应当公开发布,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员均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并且最终录用的人员应当是综合素质最好的人选。

在公务员录用程序中,通常包括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报名阶段,拟录用的公务员岗位会公开发布,有意向报考的人员需按要求提交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资格初审阶段,主要对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或不具备基本资格的人员。

笔试、面试和体检环节主要通过对报考人员的知识、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和标准的确立,既有利于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又有利于增加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指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调整的过程,包括职位晋升、职位降级、职位调整等情况。

职务任免的目的是根据公务员的绩效和素质,合理分配人员,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效能。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职务任免应当遵循秩序井然、公正公平、依法任免的原则。

任免工作由公务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方可生效。

这意味着职务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操纵或违反法规。

在职务任免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公务员的个人表现和能力。

7-公务员职务的任免

7-公务员职务的任免

三、降职制度 (一)降职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降职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1、降职制度的含义 、
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 方法、程序, 、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 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降职的含义
注意
我国公务员制度 的降职
1、由于公务员不胜任 、
现职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
(二)职务任用方式的类型
1、选任制 、
2、委任制 、
类型
3、聘任制 、
4、考任制 、
二、职务任免机构与权限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构与权限 1、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 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国家权力机关( 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其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领导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 各级政府领导人员;审批机关职务;检 察机关职务。 察机关职务。 3、人民政协 、 4、民主党派 、
三、职务任免的情形与程序
(一)委任制的任免情形与程序 1、委任制的任免情形 、 (1)任职情形 ) A、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的任职 、 B、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晋升或降 、职位变化的任职:转换职位、 职、其他原因引起的职务变化
(2)免职情形 ) A、职务变化担任新的职务而免去原任 、 职务。 职务。 B、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免去所 、 任职务,如退休、 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的 等。 C、自动免职的。如受到刑事处罚或劳 、自动免职的。 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 亡的。 亡的。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 也是我国选拔任用 公务员的重要方式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课件 第八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制度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逐级晋升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节 降职
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 除上述原因外需要降职的其他原因。
三、公务员降职的程序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对这 两方面,必须在进行任职情况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提出,经单位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提出的降职理由必须实在、充分。 2.征求本人意见 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 求,也需要走这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民主权利,又有利于多 方听取意见,为任免机关做出降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审批前,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既要向 单位领导和人事部门了解,也要各周围群众和被降职的本人了解,全面听 取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节 职务晋升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二、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三、公务员职务晋升程序
一、职务晋升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 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提高公务员原有的职务,由较低 的职务升至较高职务的管理活动。晋职意味着公务员所 处地位的上升,职权加重和责任范围扩大,同时伴随着 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提高。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变更职务关系的任用形式。公务员降职 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而以往的降职 是为了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促使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其降职 的原因主要是不胜任现职或不称职。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 原因,也需要降职。而以往被降职必须是有违法违纪行为, 否则不能降职。降职的后果,虽然都是低职安排,但公务员 被降职使用后,对其今后的职务晋升、工资级别的调整奖励 等方面均不受影响,而以往受降职处分后,在受处分期间以 至长期影响其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奖励等。

第二节职务任免和职务聘任

第二节职务任免和职务聘任

2.聘任合同的内容
❖ 聘任合同期限:1-5年,试用期1-6月、 ❖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合同的主要内容 ❖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机制 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人
事争议仲裁和诉讼处理。
人事争议仲裁
❖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 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 2、人大机关:(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乡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
❖ 3、行政机关: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 副镇长。
❖ 4、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 5、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6、政协机关: (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2)政协
公务员的免职
❖ 2.在委任制下根据有关法律精神,我国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 免去现任职务:
❖ (1)转换职位的; ❖ (2)晋升(up)或降低职务的; ❖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 (6)退休的; ❖ (7)辞职的 ❖ (8)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 南京:上班打牌 副所长免职 110303 晚报10点半.avi ❖ 滞留美国两月不归 畜牧局长被免职 101026 超级新闻场.avi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意义 1、可以拓宽公务员任用方式的渠道,满足政府机关多样 化的用人需求; 2、有利于打破“铁饭碗”,消除长期来公务员能进不能 出的弊端,优化公务员队伍。 3、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4、有利于与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第七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制度

领导成员职务选任制


5、选举检察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6、选举政协机关领导职务。按照《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7、选举民主党派机关领导职务。按照民主 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准选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中还有一部分虽然不是通过选举产生 的,但他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 过并决定任命。由于通过并决定任命都是以表决 形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这部 分职务带有选人的成分,被称为“准选任制公务 员”。比如,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家主席 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国务院副总 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其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北京:聘任制公务员

2013年6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保局公 布北京将首次面向全国招聘6名聘任制公务 员。6个职位是市科委、交通委和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三家政府部门的高级主管, 年薪不低于20万,双方将签合同,首批聘 任期为2——3年,绩效考核不合格可被解 聘。
浙江:聘任制公务员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领导成员 职务任期制的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选举中国共产党机关领导成员;按照党 章选举产生的职务: 2、选举人大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产生的职务; 3、选举行政机关领导成员。按照法律选举 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4、选举审判机关领导。按照法律选举产生 的职务;
公务员免职类型

公务员免职类型:程序性免职;单纯性免 职和自行性免职三种类型。 程序性免职:是指选任、委任和聘任在职 公务员担任新的职务而在其· 接受新的职务 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程 序性免职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 任新职务必须履行的手续。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及标准解读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及标准解读

公务员职务任免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及标准解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政府机构运行正常、高效的关键。

本文将对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流程1. 招录环节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首先要进行招录,并由考核部门根据职位需求的要求进行公开招聘。

招录工作一般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局组织实施。

招录主要包括岗位发布、报名、初试、复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2. 考核环节考核环节是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核心环节。

一般通过笔试和面试等方式对报考者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胜任职务的能力和素质。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面试则主要考察其沟通表达、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3. 鉴定环节公务员职务任命前,需要对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和甄别,以确保其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符合要求。

此外,还需要对候选人的绩效和资格进行审定,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职务任命的标准。

4. 决策环节经过考核和鉴定后,职务任免的决策权通常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招录机构负责。

他们会根据候选人的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综合判断并做出最终的决策。

5. 公示环节当职务任免的决策形成后,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旨在加强阳光审查和公众监督。

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即可进入任命程序。

6. 任命环节经过公示并没有出现异议后,考核机构将职务任免的决定通知候选人,并作出书面任命。

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即可正式就任职务。

二、公务员职务任免标准解读1. 考核标准公务员职务任免时,考核是重要的标准之一。

考核主要评估候选人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文化素质、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

政治表现体现公务员对党的领导的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工作业绩主要查看候选人在岗位上的实绩和工作质量;文化素质考察候选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体现候选人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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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是指有关国家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任免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职务任免是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对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及时进行任免,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其发挥国家公务员才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各职其人,人职相宜,结构合理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一、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1、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国家公务员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聘任)或者免去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在以往干部任免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实现了规范化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务员担任的所有职务都必须进行任免,不仅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办理,而且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也必须办理,不仅在晋升、降职时办理,在录用、调任、轮换、挂职锻炼、退休时也要办理。

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国家公务员的作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武之地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

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1、选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会期间,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名,选举产生。

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闭会期间,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

2、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

针对过去委任制存在的一些缺点,如用人上的长官意志、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能上不能下等,在国家公务员任免制度中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遵循公开、民主、平等、竞争的原则、强化激励竞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等手段,从而使委任制的运用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3、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

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

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

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的特点,及目前的社会条件来看,还不宜在国家公务员较大范围内实行聘任制,只能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采用。

主要因为:第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研究制定、执行政策和指导监督政策的实施。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一定连续性,并需要具有丰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

若多数实行聘任制,很有可能带来大面积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行政机关政党运转。

第二,聘任制的实施需要与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落聘人员的去向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不好,聘任制的实行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人才市场也未发育成熟。

因而
我国公务员制度实行后,可在部分人员部分职务中实行聘任制。

三、国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

职务任免作为一种人事管理行为,任免机关是行为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工作人员。

”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和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公务员的任免机关。

任免权限是指任免机关对国家公务员行使职务任免的权力范围。

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

对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的划分,是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划分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门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均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

如国务院任免国务院副秘书长,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副审计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各直属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署长、副署长、主任、副主任等。

省政府任免各厅局的副职、直属机构的正副职、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等,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司局级以下职务,省政府工作部门的处级以下职务,则可委托各工作部门任免。

四、国家公务员的任职
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须有拟任职务的职位空缺,在国家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突破职数限额任职现象的发生。

被任命的不同职务层次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的拟任职位条件的基本要求。

1、任职情形
对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情形予以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任免机关适时地实施任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2、任职程序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这样才能保证任用质量,提高任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

委任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度进行;
(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人选。

所在单位根据职位空缺和国家公务员的德才提出拟任职人选,并向任免机关说明拟任职理由、任职方案、拟任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

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接到下级单位任职呈报意见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根据任职的不同情形,职务层次的高低,对拟任职人选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任免机关决定任命。

具有任免权的机关,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是否任职的决定。

(4)任免机关发布任职令、颁发任命书。

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分别发给由总理、省长、直辖市市长、自治区主席、市(州)长、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发给部门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聘任国家公务员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公布拟聘任的职位、职数以及任职资格条件。

(2)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对象。

(3)对初选对象进行竞聘、面试、笔试或者举行答辩。

(4)用人单位择优确定聘任人选,签订聘约,发给聘书。

聘用人员聘用期满后,其职务自然解除,需要继续聘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3、对于兼职的规定
有关兼职的规定是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兼职过多过滥的现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五、国家公务员的免职
国家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免去其原任职务。

免去原职,是任用新职务的前提。

如果不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人员重叠,即某一职务同时有两人担任;二是职务重叠,即某个国家公务员同时具有两个职务。

1、免职情形。

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去现任职务。

(1)转换职位任职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去现职务的。

2、免职程序。

免去国家公务员所任职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建议。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免职事由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并发免职令或免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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