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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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

江苏省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一览表
征税及减免税政策 房屋类 型 住房 普通(144平方米(含)以下) 非普通(144平方米以上) 非住房
营业税 个 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按5% 征收。财税[2011]12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 人 号 个人将购买超5年(含)的普通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 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 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房对外销售,差额征税 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 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经核实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暂免征收营业税。财 税[2009]111号 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单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 位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 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16号 个人所 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 人所得税。财税[1999]278号 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转让收入-原值-合理费用)X20%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规定按国税 发[2006]108、国税发[2007]33号执行)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 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 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 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 定 国税发[2006]108 特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 殊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 形 函[2007]1145号 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特定对象、个人继承房产,经核实备案,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该条规定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 式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 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 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09]78号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 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 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 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发生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国税发〔 2009〕121号 土地增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8]137号;个人之间互换自 个人转让非住宅,可扣除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 值税 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995]48号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规定的 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 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5%的基数;具体扣除规定参照财税[2006]21、国税函[2010]220号 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或者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按要求提供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取得收入核定 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国税发[2010]53号 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或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 利、公益事业的。 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实施细则、财税[1995]48号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按转让交易价格全额 0.05% “产权转移数据”税目收。 08 年 11 月 1 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 契税 [2008]137号 个 家庭唯一(成员范围包括购房 90 平米以下, 1 %税率; 90 平方米以 人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上, 144 平方米以下,1.5% 税率;144 以上,3%税率; 苏财税[2010]33号

1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1]3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针对基层财税部门反映的问题,现将我省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 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即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旧房转让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并应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确定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240号 2009.10.28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7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房屋类型,一律按8%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二、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转让手续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综〔2016〕1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调整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性质自2016年3月1日起,我省房屋转让手续费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缴入同级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三、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优惠政策(一)新建保障性住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二)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三)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5•【字号】苏政发[2014]6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15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二)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四)土地、房屋权属以其他方式转移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的基本税率为3%。

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契税税率,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南京契税新政都有什么

南京契税新政都有什么

南京契税新政都有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近些年来,南京地价一路上涨,而随着限购、限贷等新政的出台,南京局部的选房成本也是越来越高,除去房子本身价钱之外,契税也占有房子总价一定比例,并且契税是一定要交纳的费用之一,也是选房成本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契税通常与房子价钱挂钩,具体的税率征收条件在南京一系列部门的规定中都有明确记载,下边我们就来掌握一下,南京契税新政都有什么。

南京近日购房优惠政策之契税减免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的属于家庭少有普通住房的,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南京市从2010年10月21日开始,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少有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在纳税申报时提供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哪些购房人需要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少有住房的普通住宅,可以享受家庭少有普通住房优惠政策,应按规定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家庭少有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不需要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家庭少有住房证明在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开具?对需要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区的房产登记机构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

其中,江南八区、沿江开发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应在购房人领取房屋产权证前开具;对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购房人,应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前开具。

开具家庭少有住房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对购房人申请开具家庭少有住房的,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办理房产登记的收件收据(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应提供本次购买房屋签订的合同),购房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本;如单身,应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有效单身证明。

二套房房屋契税是多少?住宅契税细则详解

二套房房屋契税是多少?住宅契税细则详解

二套房房屋契税是多少?住宅契税细则详解住宅契税细则《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1日正式发布。

2010年10月1号起,江苏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购买非一套房的,要征收3%契税。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细则对契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都作了调整。

契税方面,10月1日起,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唯一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不属于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征收。

如何认定家庭唯一住房,以为例,指在行政区域内,是其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

地税局税政三处宋昕介绍说: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

个人所得税方面,新政策与老政策有了明显变化。

原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新政策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新政自2010年10月1号起正式执行。

10月1号前已办理房屋买卖契约鉴证或登记的,执行原有政策。

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购房者在本月20号前办理,仍按照原政策。

逾期按新政执行。

另外,09年10月1日到今年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友相关答疑名下有两套房都未办理房产证,准备为其中一套办证,契税应该怎么缴?在不少购房人看来,应按先后顺序,一套按照首套房标准,一套按照二套房标准。

错了!通常,这一情形下,两套房的契税标准都是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江苏省最新契税政策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江苏省契税"两表情" 首套最少1%二套通通3%严厉“省版”契税新标准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为3%;90到144平方米的为1.5%;90平方米以下的为1%温情时间节点如何认定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一手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昨天,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标准与“南京版”基本一致,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购买首套房的,144平方米以上的3%,90到144平方米的1.5%,90平方米以下的1%。

值得关注的是,“省版”在时间上稍有放宽,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尚未鉴证(商品房)或是登记(二手房)的,在10月20日前办理鉴证或登记,仍可享受现有优惠。

政策1 契税原文:该《通知》称,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2022苏州契税缴纳标准是多少

2022苏州契税缴纳标准是多少苏州有很多古代的园林,他们很多都精致⼩巧,⼀般都是古代⽐较富贵⼈家的居所,这些园林在古代被买来住了之后其实也需要向当时的政府纳税。

到了今天,如果进⾏买卖房屋,依旧需要纳税。

今天店铺⼩编就来为⼤家介绍苏州2022年缴纳契税的标准。

⼀、2020苏州契税缴纳标准不管是新房还是⼆⼿房,当房屋买卖或者赠与过户的时候都需要缴纳⼀定⽐例的契税。

当房屋产权发⽣变化的时候,应该由接受房屋产权的⼈向国家缴纳⼀定⽐例的契税。

⽬前的契税税率仍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

但存在减免情况,⽆论是新房和⼆⼿房都应当按照以下⼏点规定执⾏:1、如果你是购买⾸套房:当进⾏交易的房屋⾯积⼩于或等于90平⽅⽶时,契税税率为1%;当进⾏交易的房屋⾯积⼤于90平⽅⽶时,契税税率在原有的基础上减半,即契税税率为1.5%。

2、如果你买的是第⼆套房:当交易的房屋的⾯积⼩于或等于90平⽅⽶时,契税税率为1%;当所交易房屋的⾯积⼤于90平⽅⽶时,契税税率为2%;3、如果你买的新房或者⼆⼿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数:不管房屋⾯积⼤⼩是多少,契税税率都为3%,没有减免的情况。

⼆、契税缴纳的时间每个地⽅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有些地⽅规定是在交房之前要缴纳房屋契税,有的地⽅却规定在合同签订满10天就⽴即需要缴纳。

但是根据⽬前的主流操作,期房的房屋契税缴纳的时间是:房屋竣⼯验收合格,交付使⽤,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要缴纳房屋契税,房屋交付后尽可能不要超过⼀年,否则是要缴滞纳⾦的。

按《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时间,是纳税⼈在签订⼟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确定的当天,或者纳税⼈在取得其他具有⼟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也就是说,按照相关的规定,契税在可房产证办理当⽇起缴纳就可以了。

契税是在房屋流转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种,但是不是所有房屋流转都需要缴纳契税,⽐如通过继承所得的房屋就不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缴纳⽐例在1%-3%不等的范围内。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2005-05-27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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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
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环节,唯一住房,契约鉴证时间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10﹞33号
【发文日期】2010-10-09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

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
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省辖市范围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确保能够全面、准确地记录个人住房保有、交易和税收征管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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