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毒性肝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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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

GBZ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hronic n-Hexane Poisoning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而引起,以肝脏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二甲基甲酰胺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非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也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有较大量二甲基甲酰胺的接触史;以肝脏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结合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经综合分析并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接触反应具有下列一项者a)接触后有头晕、恶心、食欲不振等症状,腹部无阳性体征,实验室检查无异常;b)接触后皮肤、粘膜出现灼痛、胀痛、麻木等刺激症状。

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中毒具备下列一项者a)表现符合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GBZ5l-);b)出血性胃肠炎。

5.2 中度中毒表现符合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GBZ51-)。

5.3 重度中毒表现符合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GBZ51-)。

6 处理原则6.1 治疗原则脱离现场,脱去污染的衣物,皮肤污染时立即用清水冲洗。

无特效解毒药物,主要保护肝脏。

治疗出血性胃肠炎等对症治疗。

重度中毒者可应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指因长期接触或吸入有毒物质而导致肝脏损害的一类职业病。

其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职业暴露史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主要包括乏力、食欲不振、黄疸、腹胀、肝区疼痛等。

乏力和食欲不振是早期常见症状,黄疸是晚期常见症状,腹胀和肝区疼痛则是肝功能受损的表现。

此外,部分患者还会出现恶心、呕吐、皮肤瘙痒等症状。

医生在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时,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二、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是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重要手段。

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肝功能检查、血清生化指标、病毒学检测等。

肝功能检查主要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异常可以反映肝功能的损害程度。

血清生化指标包括白蛋白、球蛋白、总蛋白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异常可以反映肝细胞合成功能的损害程度。

病毒学检测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等,排除病毒性肝病的可能性。

三、职业暴露史。

职业暴露史是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重要依据。

患者需要提供详细的职业史和暴露史,包括从事的工种、工作环境、接触的有毒物质、接触时间和频率等。

医生需要根据职业暴露史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可能性,进而进行诊断和治疗。

综上所述,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需要综合考虑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职业暴露史等方面的信息。

只有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和职业史,才能准确诊断和治疗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有毒物质的防护和监测,减少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肝脏健康。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得第5。

1条为推荐性得,其余为强制性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得,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得化学物质可引起中毒性肝病。

为保护接触者得身体健康,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近年临床与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ﻫ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G、H就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ﻫ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职业病防治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职业病组、安徽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ﻫ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ﻫ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oxicHepatopathyGBZ59-2002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就是在职业性接触中吸收化学毒物所引起得中毒性肝脏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ﻫ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得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得诊断。

ﻫ2诊断原则ﻫ根据职业接触史,确切得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态观察资料等,综合分析,做好鉴别诊断,判明肝脏疾病确由所接触得化学毒物引起,方可诊断。

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其她系统损害得表现,对病因诊断有重要参考意义、ﻫ3观察对象肝脏毒物作业者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或肝区胀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4诊断及有压痛;初筛肝功能试验(见附录D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GBZ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性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竭的临床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总则)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诊断标准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中毒临床表现,在病程中具有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指标,结合作业现场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方可确诊。

4 诊断及分级标准4.l 心血管功能障碍4.1.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一项者a)平均动脉压(MAP)≤8kPa(60mmHg),≥6.65kPa(50mmHg),持续4小时;b)各种常见的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早、短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颤动;c)Ⅱ0房室传导阻滞;d)心肌酶谱明显升高;e)心电图出现心肌损伤、缺血改变或心肌梗塞样改变。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作废】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作废】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作废】: 20XX年02月01日本标准的第6.1条为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852.1-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系列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一,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在《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标题下,包括以下10个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

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收大剂量职业性化学物所引起的中毒。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职业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在非职业性活动中由于一般性毒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的诊断,也可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八、,前言本标准的第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砷是一个古老的毒物,涉及面广,接触人数多,砷对机体多器官系统产生严重损害,因此,砷中毒是一个常见而且较为严重的职业危害。

为保护职工健康,控制砷的职业危害,需研制砷中毒诊断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总结中毒的临床发病规律及治疗经验,并参考国外有关职业性砷中毒资料,首次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rsenic Poisoning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是指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以皮肤、肝脏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长期接触砷化物而引起的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非职业性慢性砷中毒的诊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但不适用于砷化氢中毒。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 总则)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3诊断原则根据较长期间密切接触砷化物的职业史,出现皮炎、皮肤过度角化、皮肤色素沉着及消化系统、神经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参考发砷等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类似疾病; 方可诊断。

职业性中毒表现

职业性中毒表现
• 引起急性或慢性肝病。
• 5.泌尿系统
• 汞、铀、砷化氢、乙二醇等 可引起中毒性肾病。如急性 肾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和 肾小管综合症
• 等。

职业中毒根据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可以分为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和亚急性中毒三种类型。
砷化氢具有直接且强烈的溶血作用,急性 铅中毒时有较明显的便秘、腹绞痛等消化道症状。
有以下原因:呼吸道机械阻塞(氨、氯、二氧化硫等刺激性气体引起的声门水肿和喉痉挛等); ③中毒性支气管炎和肺炎。
中毒时,产生急性溶血,大量血红蛋白由 症状与非中毒性肺水肿类似,但心力衰竭证状不明显。
• ③中毒性脑病。严重急性中毒, 由于缺氧或代谢障碍,加上毛细 血管壁渗透性增加,可早期产生 脑水肿(有机锡等中毒),出现 颅内压增高症状,如剧烈头痛、 恶心、呕吐、出汗、缓脉(60次/ 分以下),以至抽筋、昏迷等。
• 2. 血液系统
• ①血细胞减少症。对造血及血液系统有损 害的毒物都可引起血细胞减少症。其中以 苯、及放射性物质为主。早期或轻度引起 白细胞或血小板减少,如不及时采取防治 措施,少数病例可继续发展,导致全血细 胞减少。
竭证状不明显。
• ③中毒性支气管炎和肺炎。吸入氧 化锰、大量汽油等也容易引起中毒 性肺炎和支气管炎,表现在呼吸困 难症状明显。
• 4. 消化系统
• 铅中毒时有较明显的便秘、腹 绞痛等消化道症状。而最常见 的是毒物对肝脏的损害,其主 要毒物有磷、三硝基甲苯、四 氯化碳、卤素族及其他碳氢化 合物等,严重者可引起中毒性 肝炎。
• 汞盐、砷等毒物大量经口进入时, 可出现腹痛、恶心、呕吐与出血 性肠胃炎。铅及铊中毒时,可出 现剧烈的持续性的腹绞痛,并有 口腔溃疡、牙龈肿胀,牙齿松动 等症状。长期吸入酸雾,牙釉质 破坏、脱落,称为酸蚀症。吸入 大量氟气,牙齿上出现棕色斑点, 牙质脆弱,称为氟斑牙。许多损 害肝脏的毒物,如四氯化碳、三 硝基甲苯等,

1201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_之我见

1201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_之我见

余贻汉, 汪毅, 凌瑞杰 YU Yi-han,WANG Yi,LING Rui-jie
摘要:目的 探讨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方法 比较分析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内科肝病专业相关诊
断标准的差异。结果 急性肝病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分轻、中、重 3 级,而肝病专业只有临床分型,无分级诊断,且两者
判定病情轻重的指标相差甚远。慢性肝病中,两者分级形式上一致,但多处内涵上完全不同。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分级诊
1 职业病诊断特殊要求 职业病诊断与一般临床医学相比,有以下特殊要求: ①有
严格的法律界定; ②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③需要职业卫生现 场调查资料支持。
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和肝病专业相关标准的比较 2. 1 分级标准不同
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急性中毒性肝病根据临床症状和辅助 检查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 而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
职业 病 诊 断 标 准 中 慢 性 重 度 中 毒 的 诊 断 分 级 依 据 之 一 “中、重度肾脏损害”,其内涵就是“肝肾综合征”。在职业病诊 断标准中急性重度中毒的诊断指标已经使用了“肝肾综合征”
中国职业医学 2012 年 2 月第 39 卷第 1 期 Chin Occup Med,February,2012,Vol. 39,No. 1
表 2 慢性肝炎实验室检查异常程度参考指标[3]
程度 轻度
ALT 或 AST / ( U·L - 1 ) ≤正常 3 倍
TBIL / ( μmol·L - 1 ) < 正常 2 倍
A /( g·L -1 ) ≥35
A/G ≥1. 4
电泳 γ 球蛋白 /% ≤21
PTA / % > 70
ChE / ( U·L - 1 ) > 5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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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肝脏毒物而引起的中毒性肝损害称为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常见的肝脏毒物包括:
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黄磷、磷化氢、三氧化二砷、铊、铅、锑、砷、砷化氢、有机锡等;
卤代烃类: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烷、三氯丙烷、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多氯联苯等;
芳香族氨基及硝基化合物:苯胺、甲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胺(氨基苯甲醚)、乙氧基苯胺(氨基苯乙醚)、联苯、联苯醚、二甲苯胺、硝基苯、二硝基苯、三硝基苯、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硝基苯胺、2,4,6-三硝基甲硝胺(特屈儿)等;
其它化学物乙醇、丙烯腈、2-三氟甲基-5氨基吡啶、2-溴基-2-硝基丙二醇、氯乙醇、五氯酚、肼、1,1-二甲基肼、二甲基甲酰胺、二甲基乙酰胺、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

诊断原则: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必须要有充分的资料,根据明确的肝脏毒物职业接触史,确切的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动态临床资料,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结果,排除非职业因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综合分析,方可做出合理的诊断。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诊断标准:参照GBZ-59 2010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包括急性中毒性肝病、慢性中毒性肝病
急性中毒性肝病:短期接触高浓度肝脏毒物,出现肝功能谷丙转氨酶异常,并伴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及结果其他肝功能异常指标与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分级。

分为轻中重度。

慢性中毒性肝病:有明确的3个月以上肝脏毒物密切接触史,且病程在3个月以上,主要根据肝病临床表现、慢性肝病肝功能试验异常程度及影像技术检查综合分析作出相应分级诊断。

分为轻中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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