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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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本刊 讯 近 日, 甘 肃省 墙 改 作 , 切 实加 强 对 墙材 革 新工 作 的 行 动 方 案 )的通 知 》 ( 发 改 办 环 资[ 2 0 1 7 1 2 1 2 号) 精神 , 把 县城 “ 禁
办下发 《 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 组织 领 导 , 确 保 工作 机 构 稳定 、

工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at i on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 月1 日起取消
门要加 强政 策落 实情况 的监督 本刊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全 额 上缴 国库 或 多退 少补 。 3 月1 5 日, 财 政 部下发 《 关 于取 通 知 要 求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检查 , 对违反 规定的 , 应 当按照 预 算法 》 、《 财 政违 法行为处 消、 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 切实做 好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 《
通知规 定 , 全 省各市 ( 州) 、 县 ( 市、区 ) 从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 消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基 金 。 4 月 专项 基 金 取 消 , 不是 否 定 墙材 革 型墙材 目录执 行 、 能 耗限额核查 、 淘 汰 新 事 业 的必 要 性 、重 要 性 和 紧 采 矿证 土地 证 换 发 等 工作 , 迫性 , 不 是 表 明墙材 革 新 工作 削 落 后 设备 和 工 艺 , 将 辖 区 内实 心
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7 1 1 8 号) , 体材料专项基金。
排相关部 门和单位预算 , 保障其 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1  ̄ 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消新型墙 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支持相关事 规定 予 以处 理 。 业 发展 。 各地 区、 有关部 门和单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位要严格 执 行政 府性基 金管理 委 关于 印发 < 新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通知要求 , 以前年度欠缴或 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 相关执 有关 规定 , 对公布取消 、 调整 或 项 基金 征 收使 用 管理 办法 > 的 收单位应 当足额征 收或 及时 清 减免 的政府性基金 , 不得以任何 通 知》( 财综【 2 0 0 7 ] 7 7 9) 同时 。 算, 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 理 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 废 l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9•【字号】黔府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住房需求逐步扩大,环境保护倍加受到重视,能源、资源消耗进一步增大。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必须切实改变传统的墙体材料生产和工程应用方式,从节约资源、能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发展循环经济中求发展。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

我省山多、石多、可耕地少,一些地区石漠化严重,土地资源十分匮乏。

由于长期以来全省建筑墙体材料以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为主,毁田毁土烧砖现象十分严重,不仅破坏了耕地和山林植被,而且消耗了大量煤炭资源。

为了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资源,必须坚决遏制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的生产和使用,努力降低墙体材料生产能耗。

(三)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省大部分地区常年保持较高湿度,部分地区夏季闷热、冬季湿冷,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质量和居住条件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将明显上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围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

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一、收费标准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

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

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公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多方参与: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公众、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1.虚假申报:对于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侵占挪用:对于挪用、侵占墙改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专项基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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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进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经过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它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贵州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经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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