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61中南建设:公司章程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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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0-01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21日晚在公司12层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马挺贵先生因公务外出未能出席,授权独立董事史建三先生代为表决。

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共计9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锦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一、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二、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海门东洲国际学校》的议案为支持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司将采用“民办公营”的模式参与江苏省模范学校——海门东洲国际学校的建设,计划总投资不超过9000万元。

海门东洲国际学校毗邻海门市新市政府和公司海门南部新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海门东洲国际学校的建成将极大改善周边的教育人文配套,提升该片区土地商业价值。

民办公营模式介绍:即学校基础教学场所建设和教学配套设施(设备)由公司一次性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即转交当地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本公司拥有学校的所有权。

为支持公司参与教育事业,当地政府将给予公司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并同意由公司承接学校后勤(如:食堂、宿舍等)的经营业务及参与经营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其他教育。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后续事宜,待正式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履行公告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三、审议通过了《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张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中南建设: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中南建设: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04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柳方董事因个人原因没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陆忠亮董事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其他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锦石,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辛琦声明:保证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业务以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为主。

房地产业务聚焦大众主流住宅,坚持快速周转策略,构建“美好就现在”品牌理念,推出健康TED社区。

公司发展以长三角、珠三角和内地核心城市为中心,覆盖全国400毫米等降水线以东多数人口密集省份,目前已进入内地107个城市。

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实现合同销售面积约164万平方米,销售金额21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5%和30%。

尽管如此,公司仍继续保持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20强,相信全年可实现销售金额增长15%。

公司建筑业务核心主体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首批授予的特一级资质企业,还拥有建筑装修装饰一级、机电设备安装一级等资质,是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累计获得国家专利160余项。

公司注重大型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的承接,近年来公司业务模式从单一的施工总承包向多元化建筑集团升级。

2020年第一季度,随着疫情的影响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国家提出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加强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建筑业务新增合同额74亿元,同比增长67%。

注:截止本报告披露前一交易日公司总股份数3,763,471,797股,以此计算的全面摊薄每股收益为0.1652元/股。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元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中南建设:公司章程(2020年6月)

中南建设:公司章程(2020年6月)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6月24日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〇二〇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第五章董事会 (22)第一节董事 (22)第二节董事会 (25)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30)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第七章监事会 (34)第一节监事 (34)第二节监事会 (3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第二节内部审计 (4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2)第一节通知 (42)第二节公告 (4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7)第十二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1998]58号文件批准, 由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1999 年12 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1999]128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 万股(A股), 并于2000 年3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南建设: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事项授权额度的公告

中南建设: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事项授权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公告编号:2020-072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事项授权额度的公告一、委托理财概述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委托理财事项授权额度的议案》,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投资资金余额人民币60亿元以内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产品。

有关委托理财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委托理财主要内容1、委托理财的目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理财投资,有利于改善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产回报率。

2、投资金额投资资金余额在人民币60亿元以内,有关委托理财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委托理财范围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产品。

4、委托理财期限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理财是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1、存在的风险投资风险:虽然本次理财产品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进行投资理财决策,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加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控,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3篇)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及技术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________万元,实物出资________万元,知识产权出资________万元。

第九条股东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内。

第十条股东出资变更:股东出资额的变更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000961中南建设: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8

000961中南建设: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公告编号:2020-22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届次: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2、召集人:第八届董事会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联强国际广场A栋9楼会议室5、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0年11月17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6、主持人:陈锦石董事长7、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具体情况:分类人数代表股份数占该类别有表决权总股份数比例现场会议出席情况9 2,056,210,614 54.138% 网络投票情况18 207,570,297 5.465% 总体出席情况27 2,263,780,911 59.60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决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为深圳宝昱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总体表决情况议案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263,780,911 100% 0 0% 0 0%2.00 关于为深圳宝昱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258,402,898 99.76% 5,378,013 0.24% 0 0%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情况议案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1.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212,998,054 100% 0 0% 0% 0%2.00 关于为深圳宝昱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207,620,041 97.48% 5,378,013 2.52% 0 0%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律师姓名:杜若宜、周芙蓉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000961中南建设:关于为威海锦展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000961中南建设:关于为威海锦展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公告编号:2021-116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威海锦展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744.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的259.36%,请投资者关注有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为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持股60%的子公司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威海锦展”)拟发行总规模不超过4,310万元的定向债务工具,期限6个月。

公司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4,310万元。

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深圳宝昱等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威海锦展提供担保。

有关情况详见2020年11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威海锦展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4月8日注册地点: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20号10楼1004室2席法定代表人:施建华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销售,自有房屋租赁。

股东情况:关联情况: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有关公司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信用情况良好。

财务情况:四、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1、担保方:公司2、担保主要内容:公司为有关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4,310万元。

3、担保范围:“中南威弘·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计划”的回购价款及溢价收益,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4、担保期限:“中南威弘·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计划”存续期及最后一期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向威海锦展提供担保,是基于威海锦展业务发展需要,目前威海锦展经营正常,偿债能力强,担保不增加公司风险。

建筑劳务合同公司章程范本

建筑劳务合同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员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第四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建筑劳务服务,实现公司、员工、客户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经营期限]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万元人民币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技术咨询等。

第二章股东第九条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股权。

第十条股东出资:股东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额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股东权利:1. 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报告;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股东义务:1. 依法缴纳出资;2. 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4.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7. 修改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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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11月17日经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第五章董事会 (22)第一节董事 (22)第二节董事会 (25)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30)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第七章监事会 (34)第一节监事 (34)第二节监事会 (35)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第二节内部审计 (4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2)第一节通知 (42)第二节公告 (43)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4)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7)第十二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1998]58号文件批准, 由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1999 年12 月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1999]128 号文件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 万股(A股), 并于2000 年3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以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为准)。

英文名称: Jiangsu Zhongnan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

邮政编码: 22612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978.8797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不断创新、追求卓越,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房地产开发、销售(凭资质证书承接业务);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实业投资;道路货运经营。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的需要,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可适当调整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 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发起人股为17,053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70978.8797万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法获得所持有的股份份额的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时,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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