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报名材料范本(经营性用地)

竞买人报名材料范本(经营性用地)
竞买人报名材料范本(经营性用地)

竞买申请书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在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江苏省、苏州市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前提下,经过实地踏勘编号为号地块,并认真审阅《江苏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和该地块挂牌文件后,我(单位)愿意按照出让文件的规定参加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接受出让文件的全部条款及要求。

现申请参加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网上交易系统举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出让竞价,并同意按照规定支付保证金。

如能竞得,我(单位)保证2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提交竞买须知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当日与出让方签订《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按出让文件要求及时与出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按出让文件的要求、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成交价款。否则,属我(单位)违约,贵局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并向我(单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我(单位)竞得土地后,按照第项进行开发建设:

(一)由我(单位)独立开发建设;

(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我(单位)为该新公司控股股东。

我(单位)清楚了解数字证书的相关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的操作程序及网上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则,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的竞买申

请文件,均为我(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具备法律效力,我(单位)通过CA数字证书在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我(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我(单位)的合法授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无条件全面承担。

因我(单位)计算机的硬软件或系统网络遭遇故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堵塞等导致不能正常登陆系统参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因此而暂停、中止或终止。

我(单位)承诺具备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资格以及该地块对竞买人资格的特别说明,保证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年月日附:报名表

注:本材料网上竞买申请时上传扫描件,成交后提交原件。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挂牌竞买报名表

竞买人名

称(姓名)

证照名称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单位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竞买地块苏园土挂()号

竞买保证金币种:

金额(小写)万元

金额(大写)拾亿仟佰拾万元整

本竞买人承诺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来源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缴付土地竞买保证金及后续土地出让价款的情况。

本竞买人不存在违反出让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况。

如有违反,本竞买人愿按规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受托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填写请字体端正,字迹清楚,易于辨认。(每竞买一地块,均须填一份独立报名表);

2、本材料网上竞买申请时上传扫描件,成交后向出让方提交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 ,性别:,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职务。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注:本材料网上竞买申请时上传扫描件,成交后向出让方提交原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受托人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职务职务

证件号码身份证()护照()

证件号码

身份证()护照()

本单位/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单位/本人参加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活动:

1.参与编号为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活动等事宜;

2.代表本单位/本人签订《网上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任何文件、凭证等;

3.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做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或文件,本单位/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材料网上竞买申请时上传扫描件,成交后向出让方提交原件。

竞买保证金退款申请书

苏州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

我单位(个人)于年月日交纳了地块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现因我单位(个人)未能竞得该地块,故申请退回该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原交款账户:

户名:

账号:

银行:

申请人(公章)

年月日注:本材料向出让方提交原件。

经营性房地产投资

经营性房地产投资 参考文献: 《房地产投资决策分析》,龙胜平等译,Gaylon E. Greer, Michael D.Farrell著,199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Pp96-100,Pp366-384 第一节经营性房地产及其价值影响因素 一、经营性房地产定义与类型 (一)定义:所谓经营性房地产是指非居住用途的、用于经营活动,能够产生现金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房地产。例如,写字楼、商铺、酒店、购物中心等。 (二)产权性质:从产权角度,大致可以分为二种: 1、租赁经营:把产权的转移限制在租约期内。大型物业的业主(开发商)将物业分成若干单元,租赁给其他投资者或者使用者,分期或者一次收取租金的投资方式。 2、分散产权:将整体物业分割成不同大小的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者。物业的产权由多个投资者持有。例如,目前流行的产权式酒店,就是这种类型。 阅读材料:所谓产权式酒店由”时权酒店”(TIME SHARE)演变而来。由消费者 或个人投资者买断旅店旅游设施在特定时间里的使用权。首创这一概念的是瑞士的亚力山大耐提。1976年,法国阿尔卑斯山地区的旅游酒店首次进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时权经营,向旅客出售了在特定时间内享有旅馆住宿和娱乐设施的权利。而产权酒店则是进而买断产权而不仅是买断时段,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分取投资回报,同时还可获得酒店赠送的一定期限的免费入住权(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e17642966.html,/view.jsp?oid=437686)。国际通用的产权式酒店大致有三种

类型:一是时权酒店,即有约定期的使用酒店客房的权利;二是住宅型酒店,即投资者购买后可以先委托酒店经营,到一定期限转为自己长期居住的客居住宅;三是投资型酒店,即作为投资行为,逐年取得约定的回报,并期待着增值回收投资。 由于产权式酒店是将建设酒店宏大复杂的管理和巨额集中的投资,分解为单体的组合,为拥有一定呆滞资金取得较高回报,且不想承受投资风险的个人或法人提供了机会,因此正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增长。据国际旅游组织1996年报告,其增长率达到15.8%。到1995年,已有3.5万个家庭在81个国家的4000多个旅游目的地购买了时权酒店,美国的”产权旅馆”已超过了1000个。 在中国内地,从1995年开始流行,目前青岛、北海、珠海、兰州、昆明、深圳、海南等地均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的产权酒店。今年四月,浙江省临安市钱王大酒店西苑楼开发和推行产权式酒店,十分成功。浙江省的莫干山休闲渡假村、宁波南苑、杭州凯利悦等大酒店已形成决策,正在付诸实施。其中,海南省占地10万平方米的”南海传说”渡假小区,则属于完全意义上产权酒店,投资者除获得每年18天的享用时段外,还可在50-70年内分取经营利润或者获得产权转让增值,并在首期付款时享受银行7成10年的按揭。业内人士估计,从今年起,全国各地产权式酒店的经营数量将会大幅上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5e17642966.html,/view.jsp?oid=437682) 二、经营性房地产价值决定 (一)影响经营性房地产价值的一般因素 1、经济因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服务业发达程度、金融服务水平等; 2、行政因素: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房地产税收制度等 3、社会因素:社会治安、城市化进程与人口增长等 (二)区域因素 1、区域商业繁华程度(聚集效应的大小) 2、交通条件 (三)个别因素 1、临街状况; 2、内部格局; 3、楼层; 4、面积; 5、净高; 6、储存空间; 7、装修; 8、转租的可能性

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交易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实行统一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

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与用地者签订出让、出租合同的方式,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 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019年某上市企业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股份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房地产租赁管理,明确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房地产租赁管理的工作职责,规范公司房地产租赁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2公司将享有所有权的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委托他人出租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1.3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商议定租金及其他租赁条款。 1.4公司经营性用房的租赁由公司工程部门与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共同管理,非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和租赁由公司后勤部门负责。 1.5 对位于居民生活区的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公司工程部门应考虑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前提下考虑承租人的经营范围。 1.6 公司工程部门负责房地产租赁的前期工作,对拟出租的房地产是否可出租、租赁期限及对已出租的房地产是否续租出具书面意见,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2 房地产租赁的程序及要求 2.1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应当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2.1.1由承租意向人向公司工程部门提出书面的租赁申请,并提供有关其身份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2.1.2公司工程部门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租赁要求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1.3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对租赁合同基本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1.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凭经会签的《集团公司经营性房地产租赁审批表》在租赁合同上加盖印章; 2.1.5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租赁合同、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等必备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2 公司对外出租房地产,由公司投资审计部门负责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地产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法;房地产修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2.3.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2.3.2因不可抗力、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征用等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3.3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3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3.1 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房地产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按本规定第七条的审批程序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3 公司房地产不允许承租人转租。 3.4 公司各驻外销售点在征得公司批准后所购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公司,未

历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真题与答案整理)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 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以下选项中属于房地产产品流通环节经营是 A 13 A、房屋销售 B、房屋建造 C、土地经营 D、物业管理 2、物业管理属于房地产经营中的 D 16 A、地产经营 B、房产经营 C、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 D、服务经营 3、下列选项中属于风险型决策的是 C 23 A、大中取小法 B、小中取大法 C、净现值期望值法 D、最小最大后悔值法 4、我国房地产开发主管机构对房地产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可 划分为几个级别 B 41 A、4 B、5 C、6 D.7 5、房地产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和房地产组织共有的原则是D 49 54 A、分工协作原则 B、授权原则 C、可量化性原则 D、弹性原则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居住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为 D 90 A、40年 B、50年 C、60年 D、70年 7、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不在实行的方式是A 91 A、协议 B、招标 C、挂牌 D、拍卖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是征用基本农田以外 的耕地超过B 99 A、25公顷 B、35公顷 C、45公顷 D、55公顷 9、下列选项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是 C 91 A、出售 B、交换 C、拍卖 D、赠予 10、下列选项中属于房地产市场调查作用的是 A 119 A、有助于项目投资者制订科学的营销和开发计划 B、是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的条件 C、是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 D、是项目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11、下列选项中属于邮寄调查法优点的是 B 128 A、被调查者,回答率高 B、可以扩大调查区域,增加调查样本数目 C、调查区域、范围不受限制 D、节省调查时间和经费 12、下列报表中属于基本报表的是C 137 A、成本费用估算表 B、贷款还本付息表 C、现金流量表 D、营业成本表 13、某房地产企业长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 8%,借款期限3年,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企业所得税率33%,筹资费用不计,这笔长期借款的资金成本率是7.24% 162 例题7-1 A、7. 24% B、7.24% C、7.24% D、7.24% 14、住宅建筑净密度等于 B 172 A、住宅建筑面积/居住用地面积 B、住宅建筑基地总面积/住宅用地面积 C、住宅总面积/住宅用地面积 D、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15、房地产开友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 A 183 A、3 B、4 C、5 D、6 16、进度计划的执行主体是 D 202 A、开发商 B、监理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企业 17、开发商进行反索赔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233 A、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开发商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B、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未完成应负责的修补工程,开发商可据此向 承包商索赔 C、开发商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的 D、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工程损失向承包商进行索赔 18、发布房地产信息最主要的载体是 D 259 A、电视 B、杂志 C 、广播 D、报纸 1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269 A、电视是发展速度最快的广告媒体,但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尚不普遍 259

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XX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XX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2、商务建筑 商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5米小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8.4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单一空间1000平方米以上且进深超过15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适当提高,但首层层高不宜超过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5.4米。 4、电影院、大型展示厅、大型报告厅、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或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5、阳台、设备平台等附属设施 (1)阳台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单个阳台投影面积超过10平方米或短边大于2.1米(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面

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 第五章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六章入市收益分配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和《XX 市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3”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依法取得并在村庄规划或XX市中心XX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商业、旅游、工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征地安置留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使用,并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是指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行为。 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区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使用权再流转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受同等权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依照本规定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流转交易,应依法依规履行税费缴纳义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沈政发[2010]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 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

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市规划国土局要按照“控制总量、适度供给”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区(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编制实施,供地计划要明确各区(开发区)每年供地面积和供地时间等。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市土地储备机构可直接在全市范围内储备经营性用地,也可与各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土地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要对储备成本进行详细摸底测算,凡土地收益低于政府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三金”)与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之和的项目一律不予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土地储备资金,一是以土地抵押及土地收益质押等方式融资;二是直接利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是用其他方式融资。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项目,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作业答案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一、名词解释 1.房地产;房屋及其附属物(与房屋相关的建筑物如小区设施、建筑附着物、相关林木等)和承载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以及与它们相应的各种财产权利。 2.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也是完成房地产产品的生产和建设的过程。 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企业为实现预期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战略和策略,并有意识、有计划地加以实现的经济活动过程。 3.土地储备开发;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4.房地产企业是从事土地和房屋开发建设,以及以房地产产品为核心从事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的经济组织,是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成分。 5.房地产项目定位,是指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宏观发展背景、项目地段价值以及市场空间判断,结合项目自身特有的其他制约因素,找到适合于项目的客户群体,在客户群体消费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产品定位,包括住宅地产品项目、商业地产项目、写字楼项目、工业地产项目等。 二、问答题 1.对比分析房地产企业五种一般组织结构设计的优缺点。 答:直线制组织结构:优点是命令统一,责权分明,维持成本低,快速灵活。缺点是不利于企业成长,过分依赖领导人的才能和技能。 职能制组织结构:优点是利用专门化、规模化带来的成本节约、减少资源浪费的好处。缺点是容易部门分割,不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部门追求各自的职能利益。 直线职能制结构:优点是统一指挥与专业分工相结合,缺点是横向协调难度大,人员多,效率低,管理成本高。 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优点是强化了决策机制,总公司层领导着重研究政策和战略发展,提供各种服务,调动事业部的积极性,强调了事业部经理对本部门产品和服务经营责任,有利于培养人才,增强了内部竞争。缺点是活动和资源的重复配置导致成本上升,效率降低。 矩阵型组织结构:优点是公司可以很好地协调复杂又相互依存的组织活动,不同的专业人员可以很好地沟通和交流,并协助矩阵结构组织平台很好地发挥资源作用。缺点是消除了统一指挥后,可能造成一些混乱,员工缺乏安全感,产品线经理为了得到优秀的专业人员展开斗争,容易引起组织的矛盾 2.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答:首先,房地产产品的地域性、空间固定性和唯一性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地域属性。其次,土地市场的垄断性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不完全竞争性。最后,房地产企业存在专业化和综合化发展两个趋势。 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有哪些特点? 答:难度大:产品具有固定性、单件性、复杂性。 风险大:房地产的投资大,资金运转周期长。 政策性强:房地产业是民生热点,是国民经济的龙头产业。 4.简述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程序和内容。 答:(1)投资机会选择;(2)项目定位;(3)前期工作;(4)建设阶段;(5)租售阶段;(6)物业管理。

某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doc 8页)

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开发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出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监察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供暖)思路 一、估价项目名称: 二、委托估价方: 三、估计目的: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 四、估价基准日:X年X月X日 五、估价日期: 六、地价定义:宗地的实际用途,宗地内外的开发程度。估价基准日及土地权 属。 七、估价对象: 土地登记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登记状况一览表 土地权利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权利状况一览表 土地利用状况 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一览表 八、影响地价的因素 搜集资料:现场搜集,网上搜集。 现场搜集:拍照,宗地的基本情况。了解四至,周围的实际建筑情况。搜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等

相关资料复印件。 网上搜集 一般因素 城市资源状况 地理位置(所属区域及地理特征,地势,地貌) 水文气候条件(气候是否符合人类居住,居住的舒适度) 矿产资源(大背景下的资源,了解资源优势) 占地面积及概况(对总面积类型的分类,了解土地资源状况) 城市人口(分析城市人口的类型,规模,结构及发展趋势) 房产政策(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分析) 行政区划 交通概况(主要的交通干道,于外界的港口,码头,车站通达程度) 经济状况(经济的增长点,财政金融状况,产业特色) 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产业特色,创新新型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城市发展与规划(发展目标,发展理念,对经济建设的规划,民生问题的解决,公共设施建设的方案) 城市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现状的分析,运行情况,发展趋势)区域因素 区域位置(地理位置,四至,地势,地貌,水文,气候) 行政区划 (所属区域的行政级别,规模,人口情况,产业发展的特色) 交通(对外交通的便捷度,交通管制,道路构造,级别和体系。距火车站,飞机场,货物集散地的距离等。) 经济建设与发展(针对供暖行业的发展状况,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的) 基础设施状况(电力、供水、排水、电讯等状况) 资源优势(我省是产煤大省,建设采暖厂,减低了运输成本) 环境状况(污染的排放状况及治理程序,周围的自然环境)。 产业聚集度(相关产业的配套及集聚状况、工业区的未来发展趋势等)居民分布(该区域的居民分布情况,不可在其周围,以免影响生活,分布状况,了解运营之后提高工作的效率) 个别因素 估价对象个别因素说明表 1.宗地基础设施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监管,改革完善土地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是指本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纳入省土地交易市场,进驻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审查、监督和实施,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以及本省主要媒体上发

布入市交易公告及交易结果公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以协议出让方式交易的,相关的谈判、协议签订等交易活动,也应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进行。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入市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省级土地交易市场内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交易服务费用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外,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入市交易。 对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公开入市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不得私下签订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擅自出让、出租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物流仓储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

2002年 关于严格实际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国土资发265号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 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土地批租领域的廉政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中央纪委部署从源头防治腐败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 二、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土地资源配置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如果领导干部继续搞个人审批,无论有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纪律。 三、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 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土地集中统一供应是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的基本前提。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6]3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16〕33号)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做细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计划编制。按照“规划引领、规模适当、净地出让”原则,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合理编制。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区域拆迁计划、基础设施配套、地块成熟程度等情况提出列入计划的地块;规划部门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对整体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国土部门从地块的权属、用地性质、净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根据地块成熟程度,将计划出让地块按照“正式、备选、后备”进行分类,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计划编制并上报市政府。未列入计划地块原则上不得出让,计划地块如需调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并依法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地块不得出让。加强出让地块前期研究,拟出让地块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现状的土地使用、建筑性质、公共配套、市政设施、交通条件、环境状况、地上地下管杆线等情况开展调查论证,明确与拟出让地块相关联需同步实施的道路、河道、绿化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实施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规划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前期调查论证结果,科学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明确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工期等规划条件,以及拟出让地块内确需保留的地下管线情况,地块周边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 的意见》解读 2015年5月25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执行《意见》,根据《市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特对《意见》进行解读。 1、 《意见》出台背景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部分单位在经营性用地开发过程中擅自变更或调整规划条件约定内容,少数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指标实施违法建设,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实施,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出台本《意见》。 2、 《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2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住建部建规〔2012〕22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住建部建规〔2013〕166号)、《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住建厅建规〔2008〕204号) ,并参照外地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3、 《意见》主要目的 一是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全过程管理,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建设行为,切实做到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依法从严查处违法建设,特别是对涉及超容积率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零容忍”机制,以遏制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三是明晰管理部门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提升行政效能。 四、《意见》主要内容

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华润臵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乙方) 为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所租房屋 1、出租方将向承租方出租位于北京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 2、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华润臵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特授权委托出租方负责租赁经营管理该房屋,并由出租方享有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合同涉及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对此,承租方已全面清楚的知悉并自愿与出租方签订本合同书。 3、该房屋的位臵、面积以本合同附件三平面图中阴影部分为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 4、承租方所租房屋用于,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及转租、转借。如出租方已在该房屋中设臵固定附着物和设备,并同意一起出租,双方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以附件二形式列明这些附着物和设备。 第二条:租期 承租方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被解除,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承租方须在租赁期满或实际的终止期后日内迁出,如超过日,则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的两倍数额向出租方缴纳自租期届满(或终止、解除)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承租方如有意继续承租该房屋,则须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与出租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方可继续租用。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可优先租赁。 第三条:所租房屋的移交 1、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可移交房屋的通知后七天内,承租方应进入所租房屋。该房屋如果不严重影响承租方的使用,承租方不得拒绝接受交付,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 2、承租方接受该房屋后如需装修,应在装修之前向出租方书面要求确认装修设计。未经确认的装修设计,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更改,相关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提出书面的确认请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作任何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承租方装修设计、施工等所需一切材料、人员及工程等费用须由承租方自己承担。 第四条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支付1、房屋租金采用按____ (年、季度、月)计租方式,____(年、季度、月)租金额为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 2、承租方应按____(年、季度、月)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预付,即在每____(年、季度、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到小区办公室(提示:应再明确交费地点)预付当____(年、季度、月)租金(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当期应交租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未付租金的,即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因此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出租方收回出租房屋的, 承租方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且承租方须向出租方赔偿因此所引起的全部损失。 3、起租后的第一笔租金应根据当____(年、季度、月)实际租用的天数计取,按比例在进住前一次性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应根据该____(年、季度、月)租期尚存的天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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