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8)提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清府函〔2015〕34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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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批复
清府函〔2015〕344号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请示》(清规〔2015〕102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二、《清远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体设施、社区福利设施、环卫设施(垃圾中转站)、公交场站设施、肉菜市场、市区服务中心等八项公服,规划范围为清城区与清新区太和、太平、三坑与山塘四镇,面积约1833平方公里,规划年限为2013—2030年。
三、规划区公共服务设施采用四级分类体系进行控制,即“市(区)级、街道(片区)级、中心社区级、社区级”四级控制,全面保障城市不同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并按照合理服务半径进行选址。
四、本规划是指导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下一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请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批后公布及组织实施工作,切实遵照规划落实公共设施用地,完善公共设施体系,提升居民生活环境。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6日——结束——。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教育部2018年4月目录1.前言2.总体要求2.1建设目标2.2建设原则2.3建设模式2.4建设内容2.5建设流程3.用户信息素养3.1学生信息素养3.1.1研究态度与思想意识3.1.2研究方式与技能3.2教师信息素养3.2.1工作态度与思想意识3.2.2教学方法与技能3.3管理人员信息素养3.3.1工作态度与思想意识3.3.2教育领导与管理能力3.4技术人员信息素养3.4.1工作态度与思想意识前言数字校园建设是教育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规范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提高用户信息素养,教育部制定了本规范。
总体要求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贯彻以下总体要求:建设目标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教育信息化与教育现代化深度融合,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建设原则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服务教育教学,促进学生发展。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
3.注重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隐私。
4.强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建设模式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可以采取自主建设、委托建设、合作建设等模式,具体选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
建设内容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教育信息资源建设3.教育教学应用系统建设4.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5.数字化教学环境建设6.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7.数字化校园文化建设建设流程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需求分析2.规划设计3.实施建设4.验收交付5.运行维护用户信息素养用户信息素养是指用户在使用数字校园时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
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应当注重用户信息素养的培养。
学生信息素养学生信息素养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研究态度与思想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数字化教学,培养学生自主研究能力和创新意识。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府〔2018〕2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已经七届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9日清远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清远市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管理工作。
第三条清远市人民防空坚持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人民防空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融合发展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各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二者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作的融合发展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提供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制定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民防空工作措施;(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四)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五)拟定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六)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七)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其他保障方案的落实;(八)组织人民防空队伍建设和训练;(九)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十)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十一)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十二)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十三)战时负责发放防空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秩序;(十四)指导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完成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18〕6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淮北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满足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建筑物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本办法中配套设施是指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与建筑主体配套的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环卫、通信、路灯、充电桩等各类管线与设施,教育、卫生、综治、警务、文体、物管及社区活动用房、菜市场、消防、人防、无障碍、海绵城市设施、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道路、园林绿化等。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淮发〔2016〕5号)规定的职责划分,对配套设施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配套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管线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安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8〕17号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质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一)工业项目按20元/平方米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征收标准为150元/平方米(该标准公布施行之前土地已出让且规划方案经市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按安政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拆迁安置楼安置部分,军事战备设施,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社会保障性住房等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收费范围与主体(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安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并代收。
三、征收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一次性缴清。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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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内府办发[20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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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内府办发[201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推进全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在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的居住生活聚居地配建的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建设内容按相关设计规范,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划分为六类:(一)行政管理类: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警务用房、其他管理用房。
(二)社区服务类: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医院、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农贸市场、便民店、邮政设施。
(三)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四)文化体育类: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五)市政公用类:公共停车场(位)、机动车清洗站、公交首末站、开闭所、消防站、市政设施用房(点位)、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作息房、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区配套道路。
(六)其他。
三、组织领导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督促中心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其他县(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永政〔2018〕10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永政〔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永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将永城打造成为豫鲁苏皖四省交界地区充满活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在永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函)、管线和其他一切地上地下工程设施等建设工程。
第二章用地规范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第四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来划分。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级分类体系。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用地性质、规划内容及规划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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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18)提要
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镇居民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新建居民区需要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源自房地产资料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1月14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七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锋
2017年11月30日
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适应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的需要,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开办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管理活动。
第二章教育设施的规划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共同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依据行政区划、人口居住分布状况、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服务半径以及有关标准,确定教育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八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法预留教育设施用地,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提前做好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组织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应当将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设施以及用地)作为审查内容,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教育设施相关内容依法需要修改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法定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现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无法通过缩小办学规模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依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解决学校用地不足的问题。
第三章教育设施的用地保障
第十三条教育设施用地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
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教育设施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对发生权属争议的教育设施用地,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
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基本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
第十八条现有公办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等原因,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教育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教育设施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教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防雷、抗震、环保、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推广应用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减少建筑能耗、提高教育设施品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应当功能分区合理,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周边应当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
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报送审批前应当告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师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五章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依法落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