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清远市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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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给当地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清远市政府从总则、闲置原因、处理办法等方面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了解下该处置办法吧。

为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给当地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清远市政府从总则、闲置原因、处理办法等方面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了解下该处置办法吧。

▲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6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盘活,促进利用。

以盘活土地开发利用为目的,尽量督促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充分照顾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规定处置。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正文:---------------------------------------------------------------------------------------------------------------------------------------------------- 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清远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2020年2月2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七届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马正勇2020年2月27日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巡查和举报第四章查处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在建违法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建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正在实施的下列违法建设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款违法情形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节后抢建成为事实的,视为在建违法建设。

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在建违法建(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其查处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查处在建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参加的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机制,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在建违法建设信息共享制度,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清府办[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3〕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3日清远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及县(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下同)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和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安全普查,实行城市房屋安全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辖区房屋应急抢险工作。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规定2010年7月市政府批复执行的《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对清远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如下:…………第十九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4 的规定。

表14 建筑退离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道路红线宽度(m)后退距离(m)建筑高度(m)城市主干道60m≥L>36m城市次干道36m≥L≥24m城市支道小区道路24m>L≥7mH<24m853 60m>H≥24m1085 100m>H≥60m15126H≥100m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三)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四)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本条第(一)、(二)、(三)项退让城市主干道的要求,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增加退缩。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清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48号)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用地 二类工业
用地
C5 × △ △ △ △ ● △ × × × △ △ △ △ △ × △ × △ C6 × △ △ △ △ △ ● × × × △ △ △ × △ △ × × △ M1 × × × △ △ △ × ● × △ △ △ △ △ △ △ △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第三章 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 ........................... 12 第四章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 19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设施 ................................... 30 第六章 建设用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3 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 ........................... 36 第八章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 44 第九章 景观与环境....................................... 61 第十章 附则............................................. 63 附录一:用词说明........................................ 64 附录二:名词解释........................................ 65 附录三:计算规则........................................ 68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朝向图示 .............................. 76 参考文献................................................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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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公园、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各类建筑最小退 让红线距离按表2中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 第三十五条 当建设用地相邻城市道路时,各类建(构)筑最小退让红线距离按
本办法第二章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控制。 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5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
36≤W≤60
13
城市次干路
24≤W<36
10
城市支路
15≤W<24
5
其他道路
7≤W<15
3
注:
[1] 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退让;
[2] 本表所指建筑物为地面建(构)筑物,地下建筑另行规定。
第五条 对已批准修建性详规的项目、周边建筑已基本建成、整段道路的景观风
貌已基本形成的街区,执行第四条退让距离确有困难时,规划主管部门
主要 一 朝向 般 地 区 次要
朝向
主要 旧 朝向 城 改 建 区 次要
朝向
注: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3
低层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建筑高 最小距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度倍数 离(m)
0.5
4
0.6
5
3.5
多层、中高层
0.5
7
0.5
(五)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 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 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 道路红线不小于20 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 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8
6
高层
0.25 10
0.4
12
8
低层
0.25
3
0.5
3
3
多层、中高层
0.25
5
0.4
6
3
高层
0.125 6.5 0.2
9
6.5
低层
0.4
3
0.5
4
2.5
多层、中高层
0.4
6
0.5
6
5
高层
0.2
9
0.25 10
8
低层
0.2
2
0.4
3
3
多层、中高层
0.2
3
0.25
4
3
高层
0.1 6.5 0.125 7
城市支道 小区道路 24m>L≥7m
8
5
3
10
8
5
15
12
6
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
(二)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原则上按表14 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
1
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 规定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构)筑退让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
第二十三条 当建(构)筑临水系、河涌、排洪(涝)渠、灌溉渠等布置时,建 筑红线退让水系、河、渠的距离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且其退让由规
划部门确定的水系、河、渠蓝线距离按表2控制。
第三十一条 用地红线外有其他现有永久性建筑的(包括已有建筑、在建建筑、 已通过审批待建建筑),除必须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外,必须同时 符合建筑物退让间距和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且应按照新建建筑迁就现 有建筑的原则进行退让。
第三十二条 两地块间的建筑相邻布置且不能确定另一地块的总平面布置时,建 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本建筑为较高一侧的建筑间距的 1/2进行退 让,且必须同时符合表3退让距离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 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得小于35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 得小于25米。
第十七条 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 于25米。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15米,并应 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清远市规划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构)筑物的退让距离,加强建(构)筑物退让的规划 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 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水系、铁路、城轨两侧以 及公园绿地等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 范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并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
确规定,但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发现现行的城市街景建设不理想。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风貌,更好地引导城市街景建设,为市民营造
舒适、丰富的开敞空间,市规划局对上述规定提出修改建议,并
于2012年3月22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清规委〔2012〕3号文)。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其它内容规划局正在组织修
订,对于影响较大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等距离”先进行修改,
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当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已核发规划设计要
点的项目所要求的退让距离大于本章规定时按原退让要求执行。
第六条 广清大道与清远大道两侧建筑退缩距离原则上需满足退让道路红线(道
路控制线)不小于5米,已批规划或因道路建设时置换土地的地块仍按 原规定的以道路控制线控制,无需退缩道路红线(道路控制线)。 第七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1的要求 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具体退缩办法详 见图1。 第八条 新建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超市)、交通枢纽建筑、城 市综合体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 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应增设集散广场,并应留出足够的停车位 及停车场地;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20米。 第九条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其塔楼部分应在表1中最小退让距离的 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增加退缩≥10米。 第十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退让道路红线 宽度≥15米的道路红线距离≥5米,退让道路红线宽度<15米的道路红 线距离≥3米。 第十一条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踏步、台阶、花池、化粪池等的建设应 与道路人行道的标高相协调,化粪池、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 标高不得高于相应人行道标高。 第十二条 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大门、门 房以及任何建、构筑物,如需在退让范围内布置临时停车位,应在该道 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在退让距离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一律 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十三条 在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绿化、小品、临时停车位等,应纳入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占为私用,不得出让, 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 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历史街区范围 的建筑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除道路施工的临时围墙外,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不得凸入道路红线, 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和公共绿地。临时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 1.8米,且不 得以素砖墙、素铁皮作为围墙,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美化。
第七章 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第三十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布置的建筑物,其退让红线距离按表2规定控制,但 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当用地红线外临近其他建(构)筑物时,还应满足 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在建成区或原已批规划项目周边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增设或扩大城市 立交范围时,城市立交的建设应确保立交高架匝道边缘线距离建筑物≥ 6米。
第十九条 距高速公路边缘线50米范围内,除停车场、加油站、公厕等为高速 公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布置其他任何建筑物。
第四章 建(构)筑退让城市轨道(铁路)交通控制线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铁路)交通主要包括轻轨和铁路,根据轨道所处位置, 有地下轨道、地面轨道和高架轨道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除地面轨道、铁路管理维护等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 轨道、铁路的干线两侧的其他建(构)筑物,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35 米,与支线、专用线最外侧钢轨距离≥20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修建 围墙,其高度<3米。
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结合水体景观设计供公众使用(非为开发项目本身服务的)的公共
建筑、景观小品等在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外,不受本章退让距离限制。
第六章 围墙设置
第二十六条 围墙建设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围墙一律按一般建筑对待, 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轨道交通、立交、河涌等各项退让要求,不得凸入 退让距离范围之内。
注:①当道路红线宽度 18≤W<36 的道路与道路红线宽度≥36 的道路相交时统 一按道路红线宽度 18≤W<36 道路的退缩办法执行。
②当道路红线宽度<18 的道路与其他等级道路相交时按圆曲线切点连线退 让 3 米执行
图 1 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第三章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高速公路
建(构)筑物退让河道、水系蓝线表
表2
蓝线宽度等级
水系蓝线宽度放水域(湖、库等)
湖、库等
15
大河道、大河涌
W≥20
15
小河道、小河涌
10≤W<20
10
沟、渠
3≤W<10
8
其他小水体
W<3
3
注:
[1] 本表所指建筑物包含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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