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入职管理技巧与劳动合同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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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满30年 以上
本人 50%
60%
7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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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本人
70%
60%
工资
病伤 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
工资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北京 江苏
病假 按照工资分配制度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支付病 工资 假工资。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应签协议 实习协议(报酬、工作时间、解除终止、意外伤害)
聘用协议、劳务协议(报酬、工作时间、身体状况、 解除终止、意外伤害)
劳务关系
聘用协议、劳务协议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社保、无固定除外考虑)
表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区别
劳动关系
主体
特定
身份
身份隶属
报酬
按月支付
工具
企业承担
劳务关系 不特定
地位平等 按约定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 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适用有关劳动报酬 的特殊时效规定? 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一般时效规定。
自行解决或按约定
身份辨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员工入职成为每位企业领导和人力资源管理者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良好的员工入职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招聘和留住优秀人才,同时也能够降低员工流失率和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由于入职管理涉及到许多环节和风险,如果不加以合理管控,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员工入职管理的技巧与风险控制。

一、员工入职管理的技巧1. 清晰明确的职位要求和岗位描述在招聘过程中,清晰明确的职位要求和岗位描述对于吸引和筛选合适的候选人很重要。

通过准确描述职位职责、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可以帮助候选人更好地了解岗位的具体要求,并快速判断是否适合自己。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清晰明确的岗位描述能够帮助员工快速适应新岗位并投入工作。

2. 合理制定的入职计划和培训方案为新员工制定合理的入职计划和培训方案,对于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了解企业文化、熟悉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非常重要。

入职计划应包括新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工作目标和培训内容等。

培训方案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个人差异进行个性化设计,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 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导师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员工入职管理方式。

通过分配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老员工作为新员工的导师,可以帮助新员工快速了解企业文化、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并尽快适应新环境。

导师可以提供工作指导和及时反馈,解答新员工的问题,帮助他们克服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4. 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反馈机制有助于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通过定期组织员工沟通会议、个别面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员工对岗位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及时解决和反馈员工的问题和诉求,帮助员工更好地融入企业并发挥自己的价值。

二、员工入职管理的风险控制1. 虚假招聘信息带来的风险不少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虚假招聘信息的问题,导致候选人对企业和岗位有误解,往往在入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聘信息不符,进而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或流失。

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员工入职管理技巧与风险控制

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
2、组织架构的变化文件 3、部门的变化文件 4、员工的变化文件 5、员工意见争取函 6、劳动解除通知 结果:
员工仲裁:恢复劳动关系
员工证据:公证的招聘广告网页
现上海对集体仲裁不予受理,或者需提供2年的亏损财务报表
刘海燕
招聘广告定生死(补充)
针对此案例的可参用停工停产来自动解除此类人员 注意:1、停工停产要劳动局备案(打招呼)
与公司的关系 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
应签协议
实习协议(报酬、工作时间、解除终 止、意外伤害)
聘用协议、劳务协议(报酬、工作时 间、身体状况、解除终止、意外伤害)
劳务关系
聘用协议、劳务协议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社保、无固定除外考虑)
表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
区别
劳动关系
主体
特定
身份
身份隶属
报酬
按月支付
工具
双方约定
按合同规定
双方约定
刘海燕
停工一个月后 不安排工作的 按相关规定 法律未规定 支付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的80%
最低工资的75% 最低工资的70% 按失业保险标准
招聘广告
一、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 1、要约邀请 2、公司组织结构和文化的介绍 3、公司运营状况的侧面反映 4、公司人员配置的侧面反映 5、录用条件之一
满10年不 满20年
满20年不 满30年
满30年以 上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 年
满20年不 满30年
满30年 以上
本人 工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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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80%

劳动合同管理技巧与风险防范培训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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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CONTRACT
第一部份
劳动关系认定
1
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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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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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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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技巧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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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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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设计
劳动合同管理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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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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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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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手续风险防控内容

入职手续风险防控内容
入职手续风险防控内容(表2-19)
规范操作要求
常见误区
用工风险
法律依据
相关资料
在《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书》明确岗位的资格、资质要求。
不明岗位对任职资格要求
员工如造假,企业在试用期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举证困难。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项
《新员工录用条件确认书》
《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表格设计内容翔实;
规章制度对未签署员工无效。
《规章制度签收确认单》
对员工提交证件、材料复印件要求签字确认。
只是收取资料,未让员工在提交的资料上签字。
如员工造假,企业诉讼不能得到证据支持。
员工需亲自详细填写并签名确认。
表单设计过于简单,遗漏重要信息;
企业没有检查表中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
未设置签名确认栏,并亲自监督员工签名。
员工登记假信息或缺少关键信息;出现劳动纠纷后,员工不承认登记表的有效性。
《员工
基本信息记表》
将公司规章制度统一装订成册,员工阅读后必须签字确认。
下发电子版或只是让员工在企业的网站上查看、学习,缺少员工签字确认环节;没有针对规章制度的培训与考试。

劳动合同管理廉洁风险防控表

劳动合同管理廉洁风险防控表

劳动合同管理廉洁风险防控表摘要:一、引言二、劳动合同管理的风险点识别1.招聘环节2.合同签订环节3.合同履行环节4.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环节三、廉洁风险防控措施1.招聘环节2.合同签订环节3.合同履行环节4.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环节四、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紧密。

劳动合同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环节,不仅关乎企业的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廉洁风险。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风险点识别1.招聘环节招聘环节的廉洁风险主要包括:招聘信息不公开、招聘过程不透明、歧视现象、受贿等。

防控措施:(1)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确保信息公开、透明;(2)规范招聘流程,实施公平竞争机制;(3)加强对招聘人员的廉洁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

2.合同签订环节合同签订环节的廉洁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内容不完善、合同签订不规范、虚假合同等。

防控措施:(1)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合同条款;(2)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防止不正当行为;(3)开展合同签订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3.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履行环节的廉洁风险主要包括:拖欠工资、违规解除合同、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防控措施:(1)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合同约定;(3)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4.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环节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环节的廉洁风险主要包括:滥用解除权、补偿金支付不规范、歧视性解除等。

防控措施:(1)规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2)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企业合规意识;(3)落实离职面谈制度,化解劳动纠纷。

三、廉洁风险防控措施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廉洁风险防控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入职管理技巧与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入职管理技巧与法风险规避(附表格)

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

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表

劳动关系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表
1、重要岗位用工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2、财务岗位用工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担保协议》
3、建议高管岗位用工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但协议如无对等补偿条款,如果将来发生纠纷,也属于无效协议。可考虑在工资结构中拆分出保密工资项。如无补偿条款,此协议仅可起到威慑作用。
5、关于兼职规定,修订《员工手册》: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经营与甲方相同或相似之业务,乙方及其家属也不得显名或匿名投资于乙方之竞争对手,供应商。乙方不得在甲方之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
2、不批准个人提出不买的申请
2、关于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三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1、成立工会
2、完善制度订定及公布的民主流程
2、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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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管理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措施】◆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

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知情权)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风险分析】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草案和草案二审稿都只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排除了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当时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反对,同样是欺诈,企业欺诈合同就无效,员工欺诈合同却有效,这是哪门子道理?实践中恰恰相反,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往往是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比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历、隐瞒与前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所以,立法机关在三审稿后就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用人单位”四个字,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

【应对措施】◆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劳动合同中声明。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3、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1)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否有效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深户担保”,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人保”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是否有效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针对该问题的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条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 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风险抵押金”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家是否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注意避免在签订合同时收取“风险抵押金”,先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经营管理确实需要收取“风险抵押金”;◆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从便于举证角度考虑,应当与员工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协议书中应明确支付风险抵押金系员工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

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为此,现通知如下: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

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

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

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招聘录用阶段如何规避风险1、招聘广告的内容一定要合法A.招聘广告应避免歧视性条款B.保持各种招聘广告的一致性2、明确设定“录用条件”A.明确设定”录用条件”B.事先公示”录用条件”C.明确区分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D.明确考核标准3、主动履行“告知义务”A.主动履行“告知义务”B.回答劳动者的相关咨询C.注意保留相关证据4、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或制做”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告知函”,将有关情况详细列明在内,并设计一栏填写员工要求了解的情况,出示给劳动者并要其签名.5、审查求职者的相关背景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在个有简历上签字并声明确保其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最好让劳动者在其上面签字确认. 要求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是公司聘用的前提,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6、确认求职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要求劳动者报到时出具市级医院的体检单7、确认求职者是否年满16周岁8、核实求职者是否已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员工在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之下,可要求其提供原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证明人,以便进行工作背景调查.9、审查求职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相关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10、招用外国人要办理相关手续11、不要轻易发出”录用通知单”除一些关键性,不可替换的岗位外,尽量少用录用通知书的方式,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当面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或在录用通知单上附上必要的解除条件,如体检合格,录用通知书的回复期限约定,办理用工手续一些必要文件应齐备等.签定劳动合同如何规避风险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先行,最好先建立先定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尽早辞退不确定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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