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管理规定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共健康、保障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目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总法律,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药品的分类管理机制,明确了有关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为各级政府管理药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补充细化法规,对部分条例未能详尽规定的领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它强调了药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证办法、GMP认证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常规管理等,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药品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由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药品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它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布药品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设置和实施药品监管的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等。
2.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部门。
它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开展药品生产许可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药品监管专项行动等。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障药品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药品的管理活动,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二)质量第一,保障用药安全;(三)科学合理,提高用药效益;(四)责任明确,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医疗机构设立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药品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药品采购前,医疗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充分了解药品的市场价格、质量、供应情况等,确保采购到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质量标准、价格、供货时间、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八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招标投标制度,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审批,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临床需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采购的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药品储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库房,库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药品储存、养护的设施设备;(二)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三)库房内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符合药品储存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应按照药品的性质、剂型、规格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药品的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药品储存库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库房内的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药品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药品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药品的管理规定

药品的管理规定生活中药品是我们常见的一种,大到住院小到感冒都离不开它,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药品的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药品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推进医院药房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下设验收员、养护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对制度执行情况不做检查和考核)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可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三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一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处方调配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药品是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其质量和管理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药品采购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责任人员。
采购药品应当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公平竞争的原则。
2、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3、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临床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4、对于特殊管理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二、药品储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其条件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避光等。
2、药品应当按照其性质、剂型、用途等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定期对药品储存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应当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4、加强对过期药品、变质药品的管理,及时清理和处理不合格药品,防止流入临床使用。
三、药品调配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的调配工作。
2、药品调配应当严格按照处方或者医嘱进行,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调配药品时,应当准确计量,确保药品的剂量和用法正确。
对于需要特殊调配的药品,如静脉输液、中药饮片等,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4、调配好的药品应当进行核对,并在药品包装上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调配日期等信息。
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合理、有效地配备和使用基本药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药品的定义与分类2.1 定义本规定所称基本药品,是指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2.2 分类基本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基本药品是指必需品的药品,乙类基本药品是指常用药品的药品。
三、基本药品的配备与采购3.1 配备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本机构的医疗服务实际,合理配备基本药品。
3.2 采购渠道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基本药品,并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合格。
3.3 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药品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基本药品的价格。
四、基本药品的使用与管理4.1 使用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临床路径和医疗指南,合理使用基本药品,提高医疗质量。
4.2 处方管理医师开具基本药品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合理选择药品,并严格执行剂量、用法和疗程的规定。
4.3 药品储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合理储存基本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五、监督与考核5.1 监督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考核指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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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管理规定

药品的管理规定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注册:药品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注册,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注册过程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药品的化学成分、药理作用、临床试验数据等。
2.药品生产:药品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生产设备的要求、生产工艺的规定、质量控制的要求等。
生产药品的企业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认证,获得合格的生产许可证。
3.药品流通:药品的流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进货、销售、储存等环节。
药品的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要确保药品的安全和质量。
4.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包括广告的内容、形式、目标受众等。
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功效,不得误导消费者。
5.药品监管:国家相关部门会对药品进行监管,包括药品的质量检验、临床使用效果的监测、不良反应的报告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药品,相关部门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药品的管理规定旨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同时,也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广告等环节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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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规定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三)实行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制度;(四)实行药品注册、审批、监督、检查制度;(五)实行药品追溯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的药品管理体制。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二)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
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二)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三)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四)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药品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药品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药品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二)具有与药品经营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级医院药品管理规定
三级医院药品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三级医院药品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保证患者用药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三级医院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规范操作: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四)保障安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预防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由医务、药学、护理、临床科室等有关专家组成。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负责医院药品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职责(一)制定医院药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药品采购计划和药品采购合同。
(三)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四)定期检查药品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品安全性评价。
(六)培训和教育医务人员,提高药品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供应第六条采购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药品采购应按照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原则进行。
(二)质量优先:采购药品应注重质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三)合理价格:采购药品应合理确定价格,控制药品成本。
第七条采购程序(一)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医院临床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二)采购申请:药学部负责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提交采购申请。
(三)采购审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批采购申请。
(四)签订合同: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
(五)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八条药品储存与配送(一)药品储存:按照药品储存要求,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的管理制度
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8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的管理制度(精选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品的管理制度11、效期药品是根据有关规定,表明有效期限的药品。
2、加强效期药品的管理师保证药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个部门要安排专业的人员负责效期药品的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3、对于效期药品,库房根据需要有计划的采购,药房也应该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适量领用,即防止缺货,又防止积压。
4、采购和领用药品要查验效期,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须经科主任批准。
5、药品上架陈列、堆垛码放要按照效期远近存放,并根据药品性质和贮藏要求分类储存,科学养护。
药品出库和调剂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6、库房、药房在每个季度末进行盘点时要检查药品的效期,建立效期药品登记簿,而且易于辨识。
对于效期药品实施动态监控。
凡有效期在六个月内的药品纳入监控范围,悬挂状态标示,每月清点乙烯,三个月之内的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7、临近效期药品处理流程:①库房存有接近三个月的药品可退库,或更换新批号,或与临床科室联系。
采取措施,近期药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完。
在效期药品登记簿中登记处置结果。
②病区临近效期又暂不用的药品,直接到药房调换远期批号或退回病房,由处置记录。
③临近效期的库房药品和药房退回的近效期的药品,由药库负责处置。
④药库对于有效期六个月内的药品及时与销售公司取得联系,适时调换;对于市场经常脱销的药品,要保留合理库存,以免造成浪费。
8、药品在有效期限内发生变色、变质或其它质量异常情况的,不得调剂使用。
药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按规定作报废处理。
9、因工作失职,至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经济处罚。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药品管理概述药品管理是指针对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药品生产管理1. 药品生产资质管理:药品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和要求,以及生产场所、设备和人员要求等。
2. 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药品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生产工艺规范,严格控制药品的生产过程,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药品流通管理1.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药品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场所、设备和人员等。
2. 药品批准和备案管理: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包括药品的注册、审评和审批流程等。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质量可溯源,避免药品质量问题。
四、药品使用管理1. 药品处方和销售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必须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必须遵循医生的处方。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需及时监测和报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药品广告管理1. 药品广告审查和审批: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审批,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规。
2. 药品广告监督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将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药品法律责任1. 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药品格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药品企业,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七、附件:1.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格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用于合法从事药品生产的证明。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用于合法从事药品经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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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药品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推进医院药房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下设验收员、养护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对制度执行情况不做检查和考核)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可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三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一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处方调配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及辅助、办公用房。
药房应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有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
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十五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六条、应配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此条县级医疗机构不做要求)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
对供货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索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二十一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当双人验收。
第二十三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
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二十五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储存与养护第二十六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
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
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退回药品为黄色,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堆码高度应适宜,避免损坏药品及包装。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
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八)二类精神药品应专区存放。
(九)拆零药品应保留原包装及说明书,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零货药品的储存区。
(十)定期清洁药品储存区,存放药品的货架、底垫等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无杂物。
第二十七条、药品调剂部门货架(柜)应标志醒目,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陈列药品应整齐有序:(一)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应陈列;(三)不得将药品存放、摆放于架(柜)以外的地方;(四)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需冷藏的拆零药品应存放于冷藏设备;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药品的批号做到批批清,不能混批分装。
(五)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复核,不得错斗、串斗,不同批号不应混放,不能混批分装。
(六)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在没有检验结论之前,对有疑问的药品应暂时停发。
第二十九条、应对药品储存实行效期管理。
第三十条、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养护员应每天对药品调剂部门及药库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如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六节出库与退回第三十二条、药品出库应对实物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
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进行双人复核。
第三十四条、出库药品被送达申领后应有双方签字、确认记录。
第三十五条、发现以下问题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报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处理:(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二)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异常情况;(三)包装或标签上所示内容与实物不符、模糊不清或脱落;(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对非质量原因的库存药品,可退回供货单位。
不合格药品不得退回供货单位。
第三十七条、由药品调剂部门退回药库的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不合格的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三十八条、验收退回药品应建立专门的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包括退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或产地)、有效期、数量、验收日期、退货原因、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七节药品调配和使用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拆零分装药品,应在清洁的药品分装室内分装。
分装时应经两人核对、签名、登记。
第四十二条、除用于住院患者的拆零药品外,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必须注明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药品使用完为止。
第四十三条、药房应对内设置,不得临街开设销售药品的窗口。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本机构执业内容无关的药品;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名义及其他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药品的存放1、一般固体药品放在广口瓶中,液体药品放在细口瓶中(少量的液体药品可放在滴瓶中)。
2、见光易分解的药品需保存在棕色试剂瓶中:如硝酸,次氯酸等。
3、与空气反应容易变质的药品须密封保存:如:氢氧化钠,氯化亚铁等。
4、试剂摆放时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分开。
分类拓展1.酸类实验室常用的三大强酸(盐酸、硫酸和硝酸)都有很强的腐蚀性,储存和使用时要特别注意安全。
(1)浓盐酸:容易挥发,应密封存放在阴凉处。
(2)浓硫酸:易吸水,会腐蚀橡胶塞,因此应密封保存在具有玻璃塞的细口瓶里。
(3)浓硝酸:易挥发,见光易分解,硝酸具有强腐蚀性,不能使用橡胶塞,应密封保存在具有玻璃塞的棕色细口瓶内,并且放在阴凉处。
2.碱类(1)烧碱(氢氧化钠):易吸收水蒸气而潮解;吸收二氧化碳发生化学变化:2NaOH+CO2=Na2CO3+ H2O,所以要密封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