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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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厅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制定了《〈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
江西省林业厅
2018年6月29日。
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无证经营、加工的, 予以取缔,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 款。
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 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
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 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
到毁坏)
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一般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³以下或者 幼树株以下的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³以上³以下 或者幼树株以上株以下的
非法收购木材数量³以上³以下 或者幼树株以上株以下的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
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 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倍
到,面积在亩以上的;(四)植 的罚款
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
造林任务的,面积在亩以上的。
8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依据
分档
裁量标准 适用情形
处罚幅度
备注
较轻
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 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亩以 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 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亩 以下的。
上株以下的
倍至倍的罚款
2 / 66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分档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 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 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 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 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号)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 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 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 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三门峡教育行政办公网

三门峡教育行政办公网篇一: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灵宝市林业局行政职权目录(共103项)一、行政许可(8项)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2.征(临时)占用林地许可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4.林木采伐许可5.木材运输许可6.野生动物经营许可7.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8.林区用火许可二、行政处罚(86项)1.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2.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3.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5.非法运输木材的处罚6.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7.骗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处罚8.破坏林木的处罚9.不按规定缴纳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处罚10.非法占用林地的处罚11.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的处罚12.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标)的处罚13.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1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15.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1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17.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18.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1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2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21.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22.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23.非法捕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24.在自然保护区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产卵场、洄游通道、索饵场等,非法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使用危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剧毒药物的处罚25.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26.不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承运、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27.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28.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9.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30.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3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32.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处罚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逾期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处罚34.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35.对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36.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37.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38.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处罚3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40.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41.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42.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推广应用前未进行登记的处罚43.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44.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45.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46.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47.不及时伐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或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不及时清理伐区现场或火烧迹地;未经批准,使用化学药剂,造成危害的处罚48.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49.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错、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50.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51.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52.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53.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54.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55.违反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违反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56.违反规定,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违反规定,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57.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58.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59.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60.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6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6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63.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篇二:y三门峡教育信息iisqj三门峡教育信息第106期三门峡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12月31日三门峡市教育局2009 年工作总结2009 年,全市教育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落实《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三门峡市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和(2009-2012 年)》“两个文件”精神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深入开展学校管理上台阶活动为主线,以开展“敬业爱岗主题教育、校长讲校、班主任比武、星级科室创建、满意学校创建”等“五项活动”为载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圆满完成了2009 年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全市教育系统再次受到市政府通令嘉奖。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第二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按以下基准处以罚款: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按以下基准并处罚款:
1、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的罚款;
2、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5%至10%的罚款;
3、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4、无证运输木材数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
资源林政类(18种)
序号
1
盗伐森林
或者
其他林木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04号)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0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04号【处罚日期】2022.08.2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南湖区【处罚对象】叶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08处罚名称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12-0104号被处罚对象叶红处罚结果经查明, 2022 年 07 月 19 日 19 时 20 分,当事人叶红在嘉兴市南湖区******西侧水域(属南湖核心水域)游泳,当事人于***西侧停车场对面的平台处下水,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要求立即停止游泳行为并于今后不得在此游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图、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
2022 年 08 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12-010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决定放弃称述、申辩权利,并于当日递交《放弃陈述、申辩声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2 年 07 月 19日在嘉兴市南湖区******西侧水域游泳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的违法行为。
故依据《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处罚决2022-08-23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一、种苗和营造林管理违法行为(共26种)(一)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法定裁量因素酌定裁量因素1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一般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1、种子数量较少,没有种子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2、种子数量不大,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1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可以吊销证照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东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东林字〔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东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东林字〔2014〕63号各县区林业局、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营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
东营市林业局2014年11月28日东营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法律依据一、林木林地林权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3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三)《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四)《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1996年4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五)《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六)《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1982年2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八)《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1999年9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二、陆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三、林木种苗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三)《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四)《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1997年6月6日山东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五)《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四、森林防火管理类(一)《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3年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五、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及防治管理类(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六、自然保护区管理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二)《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七、防沙治沙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55号)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一、林木林地林权管理类(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1.法律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吊销伪造、倒卖或者转让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其中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可以并处》第44条第4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没收运输、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0、未经许可擅自开垦林地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
名称
法定依据
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标准
从重处罚适用标准
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标准
备注
7、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6、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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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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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给予警告
轻微违法情节
多次违法,屡教不改,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其改正,处以500元罚款
较重违法情节
初次违法,有违法所得
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1.5倍罚款,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严重违法情节
多次违法,有违法所得
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被罚款,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备注:各地、省(中)直各有关单位可登陆黑龙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下载外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作为参考。
附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电子公示表格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