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第二次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营造“诚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环境,我们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29日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称信用评价),是指在规定的时段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考核评分。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动态监管、科学公正、诚实守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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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
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吉省价收[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91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你会《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建质协﹝2013﹞3号)收悉。
鉴于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期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检测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的原则,按不高于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在本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今后需新增检测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程序规定报批。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23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吉建质〔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的通知吉建质〔202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更好发挥监督机构作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吉建质〔2016〕6号),结合实际,主要考核如下内容:(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二)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情况、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经费落实情况、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等内容。
二、考核方式此次考核以检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成效为主要目的,以考核监督机构能力水平为重点,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和工作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程序(一)查阅监督机构资料,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检查监督机构办公条件、监督抽测设备和监督信息化建设情况。
(三)随机抽取监督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四)抽查竣工工程监督档案和在监工程监督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吉建招[2016]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6〕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评标专家:为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拟申请加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
二、培训考核内容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其中包括:国家和我省及我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2.国家和我省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相关文件和职业道德要求;3.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其中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4.考试。
三、培训考核方式此次培训考核由各市(州)招标办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实施,拟按属地原则各市(州)各举办一期培训考核班。
(长春地区三期)。
请各市(州)招标办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明确专人协助做好本地区参加培训考核人员通知、报名及会场落实工作。
四、培训考核费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资料费、试卷费、证件制作费;各地区负责场租费。
此次培训考核不收取参加培训考核人员任何费用。
五、培训考核时间安排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自2016年6月中旬开始,2016年7月底前结束。
每期培训考核时间半天,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地区组织通知。
全省具体培训考核计划安排如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吉建安[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安[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13〕8号)的要求,省厅于2013年4月16日至4月23日分四个检查组对全省8个市(州)和15个县(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传达了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认真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跟踪整改。
通过检查,施工企业各方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截止目前,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了38个施工现场,检查总建筑面积达300多万平方米,发现隐患210处,停工整改项目6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5个。
其中,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平三达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蔚蓝之都D7#、C1#、C2#楼工程、吉林省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泓政天下2#、3#楼工程、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承建的金碧乐府工程13#楼工程、吉林省隆源建设公司承建的松原市馨三百综合楼工程、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岸天城国际59#楼工程、通化东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宝集团通化生物科技园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以上建筑施工现场已作出停工整改的处罚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一)施工企业对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思想认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提高建设相关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诚信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暂行意见通知如下:一、事故定义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工业化的结构构件等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等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不适用本管理规定)分为3个等级:(一)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由于建筑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失效造成人员重伤的。
(二)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项目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等文件,我厅对每个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我厅考核评定,荣获前一年度年度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奖牌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并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
二、方法步骤(一)项目确定。
企业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地。
(二)现场考核。
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业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定。
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发布。
对符合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授予“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在我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各地初评:每年9月10日前。
省厅考核评定:每年9月底前完成。
四、考评方式省厅将组成综合考核评定组,对各地申报的全部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进行考核评定。
五、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
施工标准化是实现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在全省建筑企业中形成重视施工标准化、践行施工标准化的常态,为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吉建造[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造〔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电话:*************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吉建安〔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吉建安〔2021〕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坚决整治检测市场乱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和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0至12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核查共分4组,对全省范围内取得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资质的167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动态核查。
从核查情况看,大部分检测机构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要求,积极开展检测技术人员岗位考核,检测机构管理秩序较为规范,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显著提升,虚假检测报告得到有效遏制,检测市场乱象明显减少,健康的市场秩序正逐步形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核查中,我们发现检测机构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考核、发证不规范,把关不严,取得岗位证书人员未及时上传到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检测仪器设备配备与资质要求不符,设备使用记录、设备检定、校准记录不符合要求。
(三)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规范,存在少数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由施工单位支付检测费用情况。
(四)存在擅自修改力学检测数据、未即时登记修改原因、未按要求审核情况;一些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检测不合格事项;桩基检测数据和力学检测数据存在不及时上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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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考核第二次通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6]2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第二次通报
(吉建质〔2016〕2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吉建质〔2016〕6号)的规定,根据《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建质〔2016〕7号)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组对全省60家市(州)、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了考核。
现就此次监督机构考核情况通报如
下:
一、基本情况
对监督机构存在的问题省住建厅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函》的文件给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经过各地落实整改及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情况回头看。
经考核44家监督机构符合基本条件,16家监督机构不符合基本条件。
(名单见附件)
二、具体要求
(一)对考核合格的监督机构,省住建厅给予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在整改期限内,撤销监督资格暂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批复监督机构。
(二)加大指导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质量监督站的作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方面为监督机构争取有利的政策环境。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经费、人员保障,加强对监督队伍的考核培训,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和监督执法水平。
附件:1.2016年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名单
2.2016年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不合格名单(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2016年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