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课件

(一) 国家预算办法 《预算法》——1995.1.1. 《〃〃法实施条例》——1995.11.12.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 《行政〃〃〃〃〃〃〃〃〃〃》——1997.3 (二)工会预算办法
1999.1.1.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2002.1.1.修订 全总关于印发《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 工发[2009]38号) ,执行 省级工会可制定实施细则 (三) 结构 共8章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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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由机关财务管理,列入专项业务费 由经审办主任审批 额度控制,按实列支,当年结余不留用,
不结转 比例不是提取数,是预算上限数,根据
需要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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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管理≠费用管理≠基金会
基金会:民政部门、人民银行批准的,金 融性质的社团,按章程开展工作
基金管理 按规定提取 ,全额支出 专款专用管理 实行收支项目管理 余额留用
18
借出款
投资
货币形式
货币或实物形式
视现金存量安排安排 视净资产存量安排
不得收占用费,服务为目的 实现收益分配为目的
为债权人
为所有者或债权人
在工会系统内部进行 在工会内、外部法人单位都可以
要有扣还手段,风险较小 投资成本及收益单位效益决定被
投资单位财务状况,风险大
约定到期收回
按合同条款或公司章程约定转让或
导致失业的,为其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在失业期间,上级工会要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 收入给予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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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时 借: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 贷:权益保障金
支出时 借:权益保障金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经审专用经费 (1)预算限额标准
实行预算管理,按下列限额内列预算 全总——拨缴经费收入×0.5% 省级——上缴全总经费×X% X即财务专用基金的1/2
行政事业财务系列讲座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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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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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然 灾害救济费 由财 政部 门 统 一 掌 握 使 用
不 论实行何种 预 算管 理 形 式 的 事 业 单 位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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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产 品 试制 费 技 术推 广 费 和 重 要 科 学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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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事业 财 务 系 列 讲 座 有 奖 知 识 竞 赛 答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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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事业 财 务 系 列 讲 座 有 奖 知识竞赛 注 意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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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请 参 赛 者 用 标 准信 封 写清 本 刊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杭 州 市 省 府 路 浙江省财 政厅 二 请将 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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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1.19•【文号】财法字[1999]57号•【施行日期】199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深化财税改革、加强财政管理、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需要,我部在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3年和1997年六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8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财政规章125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财政规章123件。
现将这两部分共248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综字第49号发出〕2、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93年2月17日财政部(93)财综字第15号发出〕3、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127号发出〕4、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14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05号发出)(二)预算类5、关于增设“土地管理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87)财预字第17号发出〕6、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1988年6月17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28号发出〕7、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1988年10月8日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发布〕8、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60号发出〕9、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财政部(88)财预字第76号发出〕10、关于增设“监察事业费”科目的通知〔1989年2月13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4号发出〕11、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1989年12月20日财政部(89)财预字第95号发出〕12、关于修改“海洋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说明的通知〔1992年2月28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19号发出〕13、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21日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发出〕14、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1993年2月9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93)控购字第6号发布〕15、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1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3)控购字第13号发出〕16、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3日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93)财预字第137号发出〕17、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财务脱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93)财预字第143号发出〕18、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1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7号发出〕19、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1994年2月28日财政部(94)财预字第10号发出〕20、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6日财政部财地字〔1995〕133号发出)21、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8日财政部财预字〔1995〕411号发出)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1996年8月22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213号发出)23、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凭指标内购买证明购车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预字〔1997〕102号发出)24、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年6月24日财政部财预字〔1998〕225号发出)(三)税收类25、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1989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26、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9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发出〕27、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1990年9月4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发出〕28、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3号发出〕29、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1991年1月2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5号发出〕30、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3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4号发出〕31、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32、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1991年6月20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8号发出〕3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1991年8月15日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44号发出〕34、关于单位集资建房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9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1号发出〕35、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8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发出〕36、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1992年8月1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1号发出〕37、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42号发出〕38、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1992年10月24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5号发出〕39、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6号发出〕40、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1993年6月16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37号发出〕41、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2日财政部(94)财农税政字第2号发出〕42、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40号发出〕43、对拆船业进口废船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政字第159号发出〕44、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发出〕45、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发出)46、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10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发出)47、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2号发出)48、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6号发出)49、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发出)50、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发出)51、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5号发出)52、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7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5号发出)53、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998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7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54、财政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1995年7月1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5〕275号发出)55、关于印发《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365号发出)56、关于印发《中直企业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26日财政部财工字〔1997〕427号发出)(五)国债金融类57、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财政部(82)财综字第106号发出〕58、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496号发出〕59、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1990年7月23日财政部(90)财国债字第82号发出〕60、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1995年4月20日财政部财国债字〔1995〕11号发出)61、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7日财政部财商字〔1997〕51号发出)(六)公共支出类62、对水利电力部《关于直属企业企业试行离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批复〔1986年7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合第80号发出〕63、关于国家统计局城乡两支调查队人员公费医疗经费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26日财政部(90)财文字第36号发出〕6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发出〕65、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1992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92)财文字第9号发出〕66、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1992年1月21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10号发出〕67、关于速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拨至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紧急通知〔1992年8月3日财政部(92)财文字第512号发出〕68、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25日财政部(94)财文字第439号发出〕69、关于积极参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41号发出)70、关于颁布《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2号发出)71、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2日财政部财社字〔1996〕175号发出)(七)农业类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9日财政部(94)财农综字第2号发出〕73、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9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合第29号发出〕7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94)国农综字第167号发出〕75、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1994年11月29日财政部(94)财发综字第4号发出〕76、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7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41号发出)77、关于下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5〕150号发出)78、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7号发出)79、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有关部门项目申报立项及计划编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6〕54号发出)80、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单位投资标准的通知(1998年2月1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998〕14号发出)81、关于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期工作费提取比例的通知(1998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发字〔1998〕50号发出)(八)涉外类82、关于办理临时出国人员核批现汇手续的通知〔1986年3月8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149号发出〕83、关于临时出国人员用汇问题的补充说明〔1986年8月4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695号发出〕84、关于中央单位现汇临时出国人员用汇审批问题的通知〔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86)财外字第982号发出〕85、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年8月5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771号发出〕86、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携带外汇币别的通知〔1987年10月31日财政部(87)财外字第913号发出〕87、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4月11日财政部(88)财外字第207号发出〕88、关于接待外宾宴请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27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214号发出〕89、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1989年8月10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572号发出〕90、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5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发出〕91、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车辆配备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8月4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0)财外字第798号发出〕92、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1990年9月12日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90)财外字第799号发出〕93、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20日财政部、外交部(91)财外字第78号发出〕94、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6月2日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278号发出〕95、关于颁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17日财政部、外经贸部(92)财外字第966号发出〕(九)基本建设类96、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1987年2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9号发布〕97、关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3月16日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18号发布〕98、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8)建总经字第50号发布〕99、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199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82号发出〕100、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1)建总发字第203号发出〕101、关于颁发《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92)建总发字第1号发出〕(十)国有资本金管理类102、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4)国资企发第9号发出〕(十一)财产评估类103、关于从严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通知〔1990年9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0)国资办发第46号发出〕10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2)国资办发第6号发出〕105、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3月20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12号发布〕106、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93)国资办发第58号发布〕107、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1995年3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27号发布)108、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5〕50号发出)109、关于有色金属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资办发〔1997〕6号发出)110、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化工部国资办发〔1997〕17号发出)(十二)会计类111、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1989年8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发出〕112、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89年11月8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60号发布〕113、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3月1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6号发出〕11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41号发布〕115、印发《关于在职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12月29日财政部(90)财会字第50号发出〕11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4日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发出〕11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1997年12月19日财政部财会字〔1997〕72号发出)1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8〕9号发出)(十三)注册会计师管理类119、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83)财会字第48号发布〕120、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84)财会字第21号发布〕12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7日财政部(87)财会字第53号发出〕12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资、查帐的通知〔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16号发出〕123、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查帐验证问题的复函〔1988年12月19日财政部(88)财会字第97号发出〕124、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所属经济信息咨询公司不能承办企业验资业务的复函〔1989年6月9日财政部(89)财会字第25号发出〕12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17日财政部(92)财办字第24号发出〕附件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综合类1、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1989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出)2、对《关于技工学校学生主要副食品补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88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财综字第47号发出〕3、关于对《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财经委<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函〔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88)财综字第130号发出〕4、关于国有企业停征“两金”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4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70号发出〕5、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月27日财综字〔1995〕12号发出)6、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5〕13号发出)7、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财综字〔1995〕52号发出)8、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财综字〔1995〕68号发出)9、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5日财政部财综字〔1996〕115号发出)10、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1997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7〕12号发出)(二)预算类11、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4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87)控购字第5号发出〕12、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1月25日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87)控购字第10号发出〕13、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财政部财地字〔1996〕7号发出)(三)税收类14、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1993年9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4号发出〕15、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7号发出〕16、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号发出〕17、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8号发出〕18、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等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37号发出〕19、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发出)20、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1996年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发出)21、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5号发出)22、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6号发出)23、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发出)24、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1号发出)25、关于生产避孕套用胶乳进口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9号发出)26、关于化工部配额内进口避孕套生产用胶乳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0号发出)27、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5号发出)28、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8年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94号发出)29、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05号发出)30、关于1998年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等农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998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32号发出)(四)经济贸易类31、关于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费用的财务处理规定〔1982年12月7日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发布〕32、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1984年11月9日财政部(84)财工字第367号发出〕33、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3日财政部(86)财工字第105号发布〕34、关于平抑肉食价差补贴改列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86)财商字第231号发出〕35、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8年1月3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6号发出〕36、关于防止租赁企业财产损失的通知〔1988年3月22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77号发出〕37、关于从1988年度起中央财政不再负担黄红麻储备利息的通知〔1988年6月29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67号发出〕38、关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有关商业财务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23日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2号发出〕39、关于国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有关规定的通知〔1988年12月21日财政部(88)财工字第588号发出〕40、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3月9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发出〕41、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89年4月24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84号发出〕42、关于降低13种名酒等商品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10月1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432号发出〕43、关于加强企业“四技”收入财务管理的通知〔1989年10月2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2•【字号】云政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5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规范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操作程序,加快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和债权处置进度,促进企业改革改制,防止财政资金的无效损失,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及债权处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精神,加强省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清理整顿工作,妥善处置财政借款债权,盘活财政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存量,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工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社保周转金、扶持外贸生产周转金、财源建设周转金和商贸周转金等借款。
第三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省级财政借款,并及时归还省级财政。
对措施有力、积极归还借款的地、州、市、县级财政,省级财政可根据借款归还情况,给予不超过借款回收总额10%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债权处置中,要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运用好“债转股”等政策手段,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加快改革改制。
第五条债权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债权管理,规范债权处置程序,严防财政资金流失。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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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辽财法〔2008〕445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文件名及文号颁布日期废止理由一、预算税收管理类1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48号)1997年9月24日已被《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67号)取代。
2关于辽宁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实行罚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辽财预字〔1999〕487号)1999年9月29日“罚没许可证发放的审批”项目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取消。
3关于印发《2004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5〕2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4关于印发《2003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13号)2004年1月15日适用期已过。
5关于印发《2004年解决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拖欠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4〕469号)2004年9月26日适用期已过。
6关于印发2005年省与市财政部分事项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6〕9号)2006年1月6日适用期已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97ad9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3b.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令第二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原则,我们制定了《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日附件: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含>以上),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支大于收的差额需国家预算拨款补助的预算单位。
为了方便、加强对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对某些尚未完全达到上述差额预算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三条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领拨和运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项周转⾦管理办法⽬录第⼀章周转⾦的来源第⼆章周转⾦的使⽤原则第三章周转⾦的使⽤范围第四章周转⾦的规模及审批程序第五章周转⾦使⽤期限及利息、占⽤费第六章周转⾦的借出与回收第七章各司局的管理权限第⼋章周转⾦的核算第九章周转⾦的使⽤监督与处罚第⼗章其他第⼀章周转⾦的来源第⼀条财政部专项周转⾦的来源包括:(⼀)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的资⾦; (⼆)按规定收取的全部占⽤费和存款利息,扣除⽀付给⾮银⾏⾦融机构发放周转⾦⼿续费后的余额。
第⼆章周转⾦的使⽤原则第⼆条财政部专项周转⾦的使⽤要遵循以下原则:(⼀)专款专⽤,到期收回,周转使⽤; (⼆)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的,不搞商业性⾦融活动,不放⾼利贷; (三)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减轻财政负担;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第三章周转⾦的使⽤范围第三条财政部专项周转⾦的使⽤范围限于:(⼀)⽀持农业⽣产和农村经济发展; (⼆)⽀持企业⼩型技术改造和⾼新技术产品开发; (三)⽀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壮⼤财⼒; (四)⽀持城市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五)⽀持⽂教、社保事业发展和⾏政机关后勤改⾰; (六)⽀持旅游、外经以及商业⽹点建设等第三产业发展。
第四条财政部专项周转⾦不得直接或间接⽤于股票、证券、期资、房地产等投机性项⽬,不得⽤于国家计划外基本建设和消费性开⽀。
第四章周转⾦的规模及审批程序第五条财政部专项周转⾦累计总额(含周转⾦占⽤费及存款利息转⼊部分)不超过当年中央本级⽀出预算的3%,达到这个⽐例后,我部不再继续增加专项周转⾦。
第六条有关司局在年度预算内需要增设专项周转⾦,应在年初提出计划,送预算司审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批,并由预算司办理增设专项周转⾦⼿续。
执⾏中不再办理追加⼿续。
第七条有关司局每年⼀⽉份应向预算司提供本年度专项周转⾦计划,包括:增设专项周转⾦数额、借出专项周转⾦数额、占⽤费率及本年到期应收回的专项周转⾦数额、占⽤费、存款利息和坏帐损失等,由预算司审核汇总后报部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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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正文:
----------------------------------------------------------------------------------------------------------------------------------------------------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
(1992年9月3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形势需要,进一步推动社会文教行政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经营服务活动,合理组织收入,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事业的发展,我部设置了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
根据我部《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的设置、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周转金的借用范围包括社会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文教事业。
第三条借用周转金的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周转金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转金的主客观条件。
(二)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或预算部门设有帐户,并有专人管理。
(三)申请的项目具备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特点。
中央级主管部门和一般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择优支持借款额20万元以上项目。
(四)有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借款项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加报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可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借用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借款条件,审查各单位的借款申请,汇总借款金额统一向我部申请借用周转金,并负责按期催收归还。
同时函告周转金开户银行及帐号。
第五条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还款期限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六条自本暂行办法实行之日起,新借用的周转金、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百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
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有关地区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将借款本息一并归还我部。
第七条周转金坚持有偿使用、按期归还的原则。
对逾期不还款的,除按天收取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外,还要从当年(或下年)有关财政拨款中扣还本金,并缓办周转金借款。
归还周转金借款时,须一并向我部填报《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第八条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由我部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归还周转金借款(含以前年度借款)时,外地请用“电汇凭证”,京区请用“信汇凭证”或“转帐支票”。
具体填写方式如下:
收款单位: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帐号:0246028
付款单位:XXX财政厅(局)、XX部(委、局)
汇款用途:归还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
“电汇凭证”“信汇凭证”须复印一份寄送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综合处备查。
第九条本办法自1992年9月10日起实行。
附:《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略)
《财政部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