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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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及对策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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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一:落实《惩防体系实施刚要》和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学会统揽协调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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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民主生活会 述职述廉 职代会民主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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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二:扎实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发挥基础作用
教育的覆盖面 教育的内容 教育的层次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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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公共利益、企业 利益、职工利益意识的教育
(2)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着力构建与现代企业 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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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使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的各 个环节。
(4) 必须突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 责人这个重点,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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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经营管理 者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 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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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一年;撤职: 二年;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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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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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入
(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 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受到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 导职务。
(3)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 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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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及对策
●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任务和要求 ● 国有企业风险及腐败防控对策思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17]3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03【实施日期】2017.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武政办〔2017〕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一)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法律、财务及纪检监察机构,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及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审计机构不得与财务机构合署办公。

保证审计机构的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建立企业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控机制,规范企业内部运作流程,提高企业防控风险能力。

建立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及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监督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规范董事会运行机制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在商业类企业积极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

设置有外部董事组成的企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规范企业董事会决策程序,建立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规范董事长履职行为,明确董事承担董事会决议的法定责任。

加强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实行企业经理层向董事会季度报告制度。

(三)推进企业监事会建设。

组建企业监事会,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主席,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人选,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委派或者推荐,企业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由母公司依法依规委派或者推荐。

企业监事会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项检查。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9月23日)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

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以下简称“五项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1•【文号】国资党委纪检[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机关工作正文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2〕155号)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国资委纪委。

国资委党委2012年6月21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廉洁风险是企业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带来危害性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廉洁风险防控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企业各责任主体共同实施的排查、识别、评估和防范廉洁风险的管理过程。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托,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预防腐败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实现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与企业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企业监管制度相衔接、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融入管理,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结合改革创新、流程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防控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科技支撑,增强企业管控能力;坚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分级分类实施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鄂办发[2001]3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日期】2001.08.10【实施日期】2001.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1〕33号2001年8月10日)《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鄂发〔1999〕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围绕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与完善管理机制相结合,与加强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年度目标、任期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第五条企业领导班子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经营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本级领导班子和下一级单位正职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检发办字[20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06.04【实施日期】2014.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检发办字〔2014〕8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4日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省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优化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和省院《201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意见》安排,省院决定于今年6月至12月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工作方案如下:一、意义和目标(一)重要意义。

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因素。

当前,一些涉及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企业健康发展,要求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很高。

检察机关肩负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的重任,开展惩治涉及企业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十分必要。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该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贯彻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性执法司法、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把它作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抓紧抓好。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工作,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通过加强侦查监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企业生存发展的违法犯罪做到有案必办。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鄂财监规[2010]1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监规[2010]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厅内各处室,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为贯彻实施《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规范我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规范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财政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成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监督检查、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共同监督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湖北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我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规范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应当按照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实施过程监管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流程、资金运用、物资购销、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重要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和制约。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廉洁风险排查,系统分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廉洁风险点,确定廉洁风险应对策略,实施腐败迹象管理,实现廉洁风险的有效控制与及时处置。

第五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部署,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和成员单位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第六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将生产经营管理廉洁风险防控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廉洁风险防控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监管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体现在生产经营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之中,细化生产、采购、销售、财务、质检、计量、工程建设等业务流程,加强流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督,形成权责明确、管理规范、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生产经营管理内控机制。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模式、方法,优化流程设置,减少流程层级,强化上下程序间的相互制约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各个业务流程的权责分工、时限要求、监管措施、廉洁承诺、举报途径等内容,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把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嵌入系统程序,加强动态管理和现场监控,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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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是指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领导下,围绕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开展的专项效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国有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办法的具体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所辖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

第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专项监察。

收集、整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各类管理制度,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分析,查找缺陷和漏洞,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专项监察。

按照职责明晰、程序规范、运转流畅、制约有效的要求,深入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查找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提高企业执行力专项监察。

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途径,及时发现经营管理者尤其是企业领导人员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吃拿卡要、软弱涣散、推诿敷衍等影响执行力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专项监察。

综合信访举报、审计检查、腐败迹象分析等方面的情况,分级分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收受礼品礼金、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职务消费等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察。

第七条廉洁从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在实施专项监察中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及其所在单位(部门)报送与专项监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就相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复制、摘抄相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查证、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和纠正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进行廉洁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专项监察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协调、协助和配合。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开展廉洁从业专项监察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确定。

上级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提出专项监察立项的指导意见和计划,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具体立项报告和计划。

(二)实施准备。

成立企业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制订项目实施方案,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 以正式公文通知监察对象。

(三)组织实施。

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应按照调查了解、分析评估、查找问题、研究整改措施、拟定监察报告等步骤,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工作。

(四)监察处理。

专项监察项目工作组应当针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问题,拟定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报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监察对象,并责成整改。

对专项监察中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总结归档。

专项监察项目结束后,应填写《专项监察终结报告表》,经本单位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报上一级监察机构备案。

同时,及时撰写项目工作总结,将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九条监察对象应当在收到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情况,书面报告相应的监察机构或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构申请复审。

复审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应当对专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针对专项监察中查找出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对策。

(一)针对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廉洁从业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领导人员廉洁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二)针对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

(三)针对企业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行使。

(四)针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领导人员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按照加强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的要求,抓好国有企业党的作风建设。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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