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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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委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对象及计划第三章审计内容及程序第四章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参照《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京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市国资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13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市属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要求,市国资委决定“全面启动、分批实施”,加快推进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工作,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末期,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二、工作安排(一)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总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

(二)实施进度企业应分别于2014年及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每年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具体分批情况及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

集团公司总部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的内控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三、具体要求(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设立专职机构或确定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明确内部审计或其他部门负责内控评价;建立健全内控工作责任制,将内控建设与执行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内控规范体系得到有效执行并不断完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2.04•【字号】京国资发〔2013〕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3〕2号各企(事)业单位、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防控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以及证券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加强我市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能够支配公司行为的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管理机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内幕信息防控措施、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合同签署、重大财务变更、股权结构变化、分配方案、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审批部门以及其他人员、法人机构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京国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转,现对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企业年金审核与备案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的规定,加强企业年金审核与备案。

(一)一级以下企业年金方案与一级企业方案一致的一级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需报送相关材料及参加年金方案的企业名单;一级企业已建立年金计划,所属企业年金方案需经一级企业审批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二)一级以下企业年金方案与一级企业方案不一致的由一级企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一)报告时间企业每年分两次报送企业年金运营情况。

在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企业年金运营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在下年度3月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情况报告》及企业年金运营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

(二)报告内容1.当期企业年金运行基本信息(详见附表);2.当期企业经营效益情况(参与年金计划的二级及重要所属企业当期经济效益情况分别列示);3.企业年金资本运营投资策略及各类投资所占比重,投资运营收益情况;4.企业负责人年金积累与支取情况;5.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调整和变动情况,如参加年金计划企业新进、退出变动情况及管理服务机构变更情况等;6.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0•【字号】京国资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依法规范进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办法》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办法》和《规定》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责。

两个规章的出台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积极倡导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价转让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各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好两个规章。

制定本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备案。

二、明确职责,确保各项监管工作到位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二)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三)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评估备案与核准;(四)批准或授权批准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五)办理产权交易后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京国资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5日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担保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或境外设立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企业对内担保应当符合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之间的担保。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市国资委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的要求,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改制程序,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出资人的法定职责。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配置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经营责任制以及企业业务、资产、组织结构、劳动关系调整等综合配套改革。

(四)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将市场运作和出资人决定相结合。

(五)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落实和保护改制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一)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下列改制事项1.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2.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3.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等事项,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4.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市国资委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京国资发〔202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进行调查核实、责任认定和处罚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及程序第六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和企业按照产权关系和对相关责任人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子企业重大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跟踪督查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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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6.28
•【字号】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
•【施行日期】2005.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本单位改革和发展实际开展效能监察,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效能监察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内部制度,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中心任务,坚持把效能监察工作与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坚持建章立制与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度创新相结合,坚持过程监
管、流程再造与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与构筑国资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相结合,促进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任务
对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管理效能、效率、效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主要职责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市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点,指导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协调市国资委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效率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调研,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提出工作建议;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评比表彰,促使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

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效能监察工作的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提出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研究和提出选题立项的重点,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组织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效能监察,与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解决效能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指导所属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对立项项目跟踪监督检查,分析查找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纠正生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做好总结、归档、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反映工作情况;完成企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
它效能监察工作任务。

四、工作重点
企业效能监察要紧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针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重要部门和岗位、企业改制重组中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侵害职工权益的热点问题、以及企业在资产、资源、资金和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来开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重要建设项目、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职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其它生产经营管理环节开展效能监察的同时,重点抓好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国有资产流动和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效能监察。

五、工作环节
(一)调查研究、选题立项。

从企业实际出发,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选出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报《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企业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正式立项后,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所有立项项目均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立项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步骤、参与人员具体分工,以及完成任务的目标、时限、具体工作要求等;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效益。

(三)跟踪督查、查析问题。

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采取列席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会议、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要经济合同签订,查阅、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的各种决定、命令、文件、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各种账目、单据、报表等资料的方式方法,对立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因管理不善阻碍效能提高的原因与症结,分析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准确评价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提出建议、督促整改。

根据督查结果,认定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性质、原因及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整改建议,形成正式报告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监察通知书和监察建议书,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成果评审、总结奖惩。

对立项项目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社会效益要得到职工群众认可,经济效益要得到项目实施单位、审计部门和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验收认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评比、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六)办理结项、组卷归档。

及时填报《效能监察工作结果报告表》,报经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意后办理结项;一般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工作方案、调查笔录、审查签认资料,物证图片、问题认定依据复印件、监察决定、监察建议、检查报告、《效能监察工作结果报告表》、工作总结等顺序组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和改进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监督,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控制力的内在要求;是企业反腐倡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客观需要。

各级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领导班子统一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

各级效能监察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对立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

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效能监察工作中不能认真履行职
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要予以表彰,以形成效能监察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创新工作方法,拓宽监察领域。

各单位要加强对效能监察各工作环节的研究,要针对不同立项项目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产权多元化形势下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

要特别注重成果评价方法的研究和探讨,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别,研究探索程序规范、成果真实准确、方法科学、群众专家公认、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可的成果认定方法,成果要尽快转化为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上发挥作用。

要不断拓宽效能监察工作领域,使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不断由生产经营领域向资本经营领域延伸,由对事的监督向对权力的监督延伸,切实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实施结果报告表
填表人:联系电话: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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