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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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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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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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餐饮业和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背景为了提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维护餐饮服务质量,本文旨在探讨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定义餐饮从业人员“五病”包括:品德问题、技能不合格、卫生问题、安全问题和服务态度差。

- 品德问题:指从业人员存在不端行为、恶意欺骗等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顾客权益的行为。

- 技能不合格:指从业人员在操作技能、食品加工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影响餐饮服务质量。

- 卫生问题:指从业人员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影响餐饮环境和食品安全。

- 安全问题:指从业人员对安全意识不强,如火灾隐患、食品中毒等安全问题。

- 服务态度差:指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态度不友好、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

调离制度实施为有效治理餐饮从业人员“五病”,以下是调离制度的主要实施要点:1. 制定明确的标准和流程:设立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标准,明确调离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2. 加强培训和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升其品德素质、技能水平和服务态度。

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辅导。

3. 强化监管和奖惩机制: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巡查和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对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五病”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餐饮从业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5. 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餐饮服务质量的认知度。

倡导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结论餐饮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餐饮企业应加强合作,落实调离制度的具体措施,共同努力推动餐饮行业的发展和改善。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一、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复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或接
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
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四、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
时保持整洁。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头
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掏耳掏鼻、随地吐痰。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新参加餐饮服务单位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
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必须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
护,了解病情状况;
5、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通报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
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6、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档案、调离人员健康档
案;
7、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做到专人负责,
统一管理。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用户服务人员全部必需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用户服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得从事直接为用户服务工作;
三、依据《中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各经营单位必需将患有“五病”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用户服务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需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五病”调离统计。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年从业人员共有人,其中患有“五病”者共有人,
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

“五病”: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发热、腹泻、皮肤性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

年从业人员共有人,其中患有“五病”者共有人,
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

“五病”: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发热、腹泻、皮肤性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

晨检表及“五病调离”制度记录

晨检表及“五病调离”制度记录

店名:晨检表及“五病调离”制度记录(解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表) 疾病发热:①恶心:②呕吐:③腹泻:④外伤:⑤烫伤:⑥湿疹:⑦黄疸:⑧咽痛:⑨咳嗽:⑩其他:⑪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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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天工作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写在表格中,无疾病体征的打“√”。

2、是否佩戴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穿戴工作服上岗。

3、“五病”调离制度具体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等,以及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从业人员,必须立即
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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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龙中学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2012年9月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
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食品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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