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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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二)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三)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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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从业人员培训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评定记录表培训时间: 2021 年 2 月××日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为保障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要求,制订本计划。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三、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四项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一、负责人职责:1、对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生档案,自觉接受卫生监督,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三、卫生人员职责: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等措施,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空气质量、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外放烟灰缸。

3、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一次性卫生用品,配有消毒专间,配备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消毒制度1、公共场所应有健全的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制度和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记录资料档案。

2、公共场所必须设有公共用具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专用保洁间和保洁橱,分类存放,标志明显。

回收的用后用品用具应有专用回收间存放。

3、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并按卫生要求保管。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及记录表

岚山区晓北理发美容店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餐饮服务、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七、餐饮业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餐饮业和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食堂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
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食堂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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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五病_调离制度

学校五病_调离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定义“五病”指: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2.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从业人员。

3. 健康体检(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新入职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在职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部工作。

4. 调离标准(1)员工体检后,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调离餐饮部。

(2)患有“五病”的员工,应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5. 调离程序(1)卫生管理员发现员工患有“五病”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办理调离手续。

(2)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调离事宜,确保食品安全。

(3)办理调离手续时,卫生管理员应及时到疾控中心领取《职业禁忌人员岗位调离通知书》,并存入档案。

(4)办理调离后,人事部门主管人员应在《调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5)本部门办理调离后,应在专门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并存入档案。

6. 健康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员工体检结果、患病情况、调离情况等信息。

(2)对患有“五病”的员工,应做好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确保其康复。

(3)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三、制度要求1.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五病”调离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2. 食堂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健康检查和调离工作。

3. 学校将定期对“五病”调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新参加公共场所服务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疾病的人员,应调离到其他不影响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并做好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的管理从业人员五病,规范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行为,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做到“预防为主,健康第一”,认真履行五病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积极参与健康管理活动,切实维护自身健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四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全体从业人员都能够充分了解、掌握本制度。

第二章五病基本内容第五条从业人员的五病包括:职业病、急慢性病、感染病、传染病和职业危害病。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防护及健康管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卫生防护措施,保持个人卫生,避免传染病传播。

第八条从业人员要保持充足的休息,适度的运动锻炼,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从业人员要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提高对有害因素的敏感性,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五病管理制度的落实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疾病情况、医疗治疗情况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活动,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需要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在发生疾病或职业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意识,增强自我健康管理的能力。

第四章五病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五病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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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睢宁县睢城镇丝艺发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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