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病调离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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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五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二)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公共场所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七、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单位对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五病”调离记录表人,其中患“五病”者有人,实际调离人,调离率。

“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三)一、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四、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五、员工如患有或发现患这类疾病的必须及时向主管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同时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调离人员要有《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和《调离回执》存档;七、单位对所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供管水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供管水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供管水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是指对于从事供水、管道运维工作的人员,如果出现五种病症,会被调离岗位或者解除工作合同。

这五种病症包括:
1. 不适应水环境病:由于供管水工作环境特殊,如长时间浸泡在水中,导致身体不适应,出现身体症状并且无法适应的,会被调离。

2. 水质过敏病:由于长期接触水质不佳的环境,导致过敏反应严重,无法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会被调离。

3. 水质污染病:由于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负责保障水质安全,但出现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会被调离并追究相关责任。

4. 职业病患者: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如果出现职业病,且经相关部门认定与工作有关,会被调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不合格员工:不符合相关职业标准或者工作要求,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或者工作质量不合格的人员,会被调离岗位。

调离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供管水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不适应或者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调离,有助于保障供水的质量和安全,保证公众的用水环境健康。

同时,对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和惩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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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五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方能上岗;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及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各经营单位必须将患有“五病”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将患有“五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并建立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档案,必须做到“五病”调离率100%。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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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士五病调离制度

医院护士五病调离制度

医院护士五病调离制度背景为了确保医院护士的工作效率和病人安全,在某医院内希望制定一套护士病假调离制度,以便对护士进行合理的管理和安排。

目的该制度旨在规范医院护士因病请假后的调离安排,确保护士的病假不对医疗服务造成过大的影响,同时保障护士的健康和工作权益。

调离标准1. 发热:护士若出现发热症状,需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由上级决定是否调离。

若体温超过38℃,护士将立即被安排离岗,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发热:护士若出现发热症状,需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由上级决定是否调离。

若体温超过38℃,护士将立即被安排离岗,并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

2. 呼吸道传染病:若护士被诊断出患有呼吸道传染病(如流感、肺结核等),将被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治疗和隔离观察。

待病情稳定,且不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恢复工作。

呼吸道传染病:若护士被诊断出患有呼吸道传染病(如流感、肺结核等),将被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治疗和隔离观察。

待病情稳定,且不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恢复工作。

3. 传染性皮肤病:护士若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如疱疹、疥疮等),将被要求暂停工作,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隔离观察。

当疾病完全治愈,无传染性后,方可重新上岗。

传染性皮肤病:护士若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如疱疹、疥疮等),将被要求暂停工作,并进行相应的治疗和隔离观察。

当疾病完全治愈,无传染性后,方可重新上岗。

4. 胃肠道传染病:若护士被诊断出患有胃肠道传染病(如食物中毒、肠道感染等),将被暂时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隔离。

待病情好转,且不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恢复工作。

胃肠道传染病:若护士被诊断出患有胃肠道传染病(如食物中毒、肠道感染等),将被暂时调离工作岗位,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和隔离。

待病情好转,且不再具有传染性后,方可恢复工作。

5. 其他传染性病:对于其他传染性疾病(如麻疹、水痘等),护士将根据疾病的传染性和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调离安排。

具体调离时间和流程将由上级主管决定。

其他传染性病:对于其他传染性疾病(如麻疹、水痘等),护士将根据疾病的传染性和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调离安排。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样本(六篇)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样本(六篇)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一、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健康状况。

二、新入职及临时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对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的员工,必须立即从直接服务客户的岗位上撤离,待治愈后方可重返原工作岗位。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变动需进行全程监控,以掌握其健康状态。

五、应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调离情况。

六、需建立并完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统筹和规范。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五病”调离记录显示,共有人员中,患“五病”者为人员,实际调离的人员数为人,调离率为。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二)一、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健康状况。

二、新入职及临时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才能开始工作。

三、对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的员工,必须立即从直接服务客户的岗位上撤离,待治愈后方可重返原工作岗位。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变动需进行全程监控,以掌握其健康状态。

五、应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调离情况。

六、需建立并完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统筹和规范。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五病”调离记录显示,共有人员中,患“五病”者为人员,实际调离的人员数为人,调离率为。

2024年“五病”调离卫生管理制度样本(三)一、所有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既定的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以确保健康状况。

二、新入职及临时在公共场所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健康检查,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健康证明后,才能开始工作。

学校五病调离管理制度

学校五病调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

三、五病定义五病是指以下五种传染病:1. 甲型H1N1流感;2. 麻疹;3. 水痘;4. 流行性腮腺炎;5. 结核病。

四、调离制度1. 患有五病之一的教职工或学生,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隔离治疗。

2.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患病者进行隔离,并告知相关部门。

3. 患病者在隔离期间,应按照医生建议进行治疗,不得擅自离校。

4. 学校应对患病者进行心理疏导,确保其身心健康。

5. 患病者在治愈后,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返校或复岗。

6. 对五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进行健康监测,确保其未感染。

五、调离程序1. 教职工或学生发现患有五病,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2.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认病情。

3. 确认病情后,学校应通知相关部门,对患病者进行隔离。

4. 学校应将患病者的情况告知其家属,并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

5. 患病者在治愈后,需提交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方可返校或复岗。

六、责任追究1. 对未按规定报告病情的教职工或学生,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2. 对未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的教职工或学生,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3. 对未按规定进行健康监测的教职工或学生,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卫生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校将更好地保障师生健康,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为创建和谐校园提供有力保障。

学校五病_调离制度

学校五病_调离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定义“五病”指: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2.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从业人员。

3. 健康体检(1)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新入职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在职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部工作。

4. 调离标准(1)员工体检后,发现患有“五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调离餐饮部。

(2)患有“五病”的员工,应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

5. 调离程序(1)卫生管理员发现员工患有“五病”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办理调离手续。

(2)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调离事宜,确保食品安全。

(3)办理调离手续时,卫生管理员应及时到疾控中心领取《职业禁忌人员岗位调离通知书》,并存入档案。

(4)办理调离后,人事部门主管人员应在《调离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5)本部门办理调离后,应在专门登记表上予以登记,并存入档案。

6. 健康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员工体检结果、患病情况、调离情况等信息。

(2)对患有“五病”的员工,应做好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确保其康复。

(3)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三、制度要求1.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五病”调离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

2. 食堂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健康检查和调离工作。

3. 学校将定期对“五病”调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与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五病调离管理制度(3篇)

五病调离管理制度(3篇)

五病调离管理制度是指一个机构或组织针对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调离管理的制度规定。

这种制度在保障员工健康和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病指的是传染病、恶性肿瘤、严重心脏病、严重精神病、高度近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健康保护法》规定,对于患有上述五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对其进行调整、调岗、调离等管理。

具体来说,五病调离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患有五病的职工应及时主动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进行核实和记录。

2. 用人单位应该组织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评估,确保职工患有五病的情况真实可信。

3. 根据五病的不同情况,用人单位应根据内部调岗、内外调配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职工的身体状况得到合理的照顾。

4. 调离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职工的隐私和尊严,尽量避免职工因调离而遭受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5. 用人单位应加强与患有五病的职工的沟通和关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职工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康复。

6. 用人单位应充分借鉴专业医疗机构的意见,在调离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职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个人意愿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决策。

通过建立健全的五病调离管理制度,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因职工患病而对工作和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

五病调离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五病调离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职工的五病调离管理工作。

第三条五病调离是指将患有感冒、发热、呼吸道传染病、腹泻、皮肤感染等五类常见病员工暂时调离工作岗位,以确保其恢复健康,减少疾病传染和工作中的风险。

第四条五病调离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二章五病调离的程序第五条员工一旦发现患有五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并将疾病情况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的报告后,应立即制定五病调离的具体方案,并告知员工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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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及“五病”调离制度
1、依据《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以下简称“五病”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或直接为顾客服务或供管水的工作。

发现“五病”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记录。

3、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4、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5、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熟悉并严格执行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五病”人员调离记录表
单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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