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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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

关于人权的一个小论文从平等权角度浅谈中国人权的社会实现情况平等,顾名思义,就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待遇,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也历来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崇高目标。

平等权是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国家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首要权利,基本概念是指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每个人的人格价值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得因性别、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先天的或者现实生活中经济、社会的具体地位与生活状况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待遇。

平等权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和标志。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虽然篇幅较少,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状态,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明,早在《论语》中就有“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内容,我认为这是平等权的最早体现,但是真正以纲领(或者法律)形式确认平等却是在太平天国起义中的《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规定,即“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和“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追求,虽然碍于当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和小农意识的落后,这种思想不可能实现,但是却切实的反映了中国人们对于平等的渴望、向往和追求。

但是关于平等,我却有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我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即使刚出生还没有意识的时候也是一样,含着“金勺子”出生的孩子与穷苦人家出身的孩子是首要的体现。

这个无奈的现实对于社会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富家小孩在妈妈的陪同下去大街上擦皮鞋,擦鞋阿姨的小孩在妈妈的指导下给这个富家小孩擦皮鞋,我们如何让这两个小孩长大以后和平共处?再举个简单的例子,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官先问的一句话就是“你能不能赔的起?”,言外之意就是赔得起就是虚刑,赔不起就是实刑,这能够彰显宪法中不分财产状况的平等么?现实中还有很多例子,比如许霆拿了ATM多吐的17万被判无期,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被判12年等等,不胜枚举。

国际人权法论文

国际人权法论文

“他们”会有明天?!同性恋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无论这样的兴趣是否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

那些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人被称为同性恋者。

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中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

从这一年起,同性恋不会再被视为病态的必然,这对中国广大同性恋者来说,无疑是个飞跃性的进步。

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精神病学会为宽容消除了一个关键性障碍。

1997年,中国的刑法改革取消了流氓罪,而同性恋行为在以前就是在这个罪项下受到惩罚。

然而,要同性恋受到社会的接受,仍然面临着很多障碍,因为即使现在,还有很多人称同性恋为变态,视他们为不正常。

在当代中国社会里,同性恋已经不是合法与否的普遍行为规则的问题,而是已经转化为主流与边缘或者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

在这样的关系中,多数的歧视、排斥代替公权机关的强制惩罚,成为同性恋者所面对的主要压力和威胁。

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思想还残存的国家,普通民众仍视同性恋为变态,人们的歧视还是相当的严重,这就是为什么很少有人知道身边有同性恋,并且那些本不适合按传统形式结婚的同性恋都进入了婚姻的牢笼。

没有人理解他们,他们也不会公开寻求自己的权利。

正象有的同性恋这样说:“我们白天是人,晚上是鬼啊?我们永远要戴上那个沉重的面具,以防被别人发现自己真实的身份。

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别人根本体会不到作为同性恋的苦。

同性恋群体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他们无论是在精神文化生活上还是在物质生活上都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甚至遭到侮辱白眼,有的同性恋人也被一些企业而拒之门外,对于这些影响,对于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来说,中国13亿多人应该去体谅同性恋群体,最起码在法律层面应该给与相应的支持,这不但是社会的进步,更是同性恋群体的福祉。

选择爱情是每个人都向往的,选择合适的爱情更是一个家庭的必需,组建一个家庭我们要有真正的爱才能正常地维持下去,才能给孩子一个健康温暖的归宿,我们可以看到,迫于社会的压力以及家庭的压力,一些同性恋人会去选择异性婚姻,他们只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为了给自己父母一个交代而却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甚至会毁掉这个强迫组建的家庭,每个孩子都是希望自己有一个完整的家,他们不想看到自己的父母各分两边,他们希望的是完整的父爱,他们需要的是全部的母亲的关怀。

人权法论文

人权法论文

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义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和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标志着中国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主题,开始走上有计划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未来一段时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并将这些目标措施落实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这对于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意识,全面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推动现代化事业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原则要求。

中央决定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

我国在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过程中,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行动计划之中。

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

这是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一份行动计划。

小论文宪法的人权保障

小论文宪法的人权保障

小论文宪法的人权保障小论文宪法的人权保障法作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广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文将围绕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内容、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以及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限制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内容宪法是保障人权的最高法律,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载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强调了人权的优先地位,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监督权、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等。

2. 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经营权等。

3. 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文化权、医疗卫生权等。

4. 其他权利:如婚姻、家庭权利等。

二、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建立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2. 维护公民权利,是保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必要保障。

3. 促进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加强国家民主建设,推动社会发展。

4. 进一步完善法治体系,使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宪法对人权保障的限制宪法并非不受限制的,一些人权可能会受到宪法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灾害性事件的发生,彼此之间有一种普遍的间接关系。

因此,有的人权可能会受到政府的限制,如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可能会因戒严、紧急状态、安全等原因而受到限制。

2. 人权也可能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权利等原因而受到限制。

例如,言论自由受到道德、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安全等原因限制;新闻自由受到有损国家利益、志向人格。

人权法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追求

人权法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追求

人权法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追求人权法是保障每个人享有自由、尊严和平等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的核心理念是推动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在当代社会中,人权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仅涉及个人权利的保护,还扩展到了社会公正与平等的追求。

本文将探讨人权法对社会公正与平等的重要作用,并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人权法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与支持,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

弱势群体常常容易受到歧视、压迫和剥削。

而人权法的出现为他们带来了必要的保护。

例如,残疾人权利公约为残疾人提供了充分的人权保障。

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条件、促进他们的社交融入以及对残疾人进行反歧视教育。

这些措施推动社会对残疾人的包容与关爱,实现社会公正。

其次,人权法的适用可以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

长期以来,性别歧视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对女性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

人权法的出现给予了女性平等待遇的法律保障。

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各国应建立一系列法律和机制,保护妇女平等权益,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这些法律规定鼓励公正待遇,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

此外,人权法亦能为受到种族歧视的人提供保护,并推动种族平等的实现。

种族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严重剥夺了少数族群的权利和尊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要求各国确保人们在享受民事、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

该公约的实施强调了对种族平等的追求,并通过加强教育、就业和社会融入等措施,消除种族歧视,推动公正与平等。

在建立公正与平等的社会中,人权法还需要与其他法律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例如,劳工法、环境法以及反腐败法等等,均与人权法相辅相成,共同构建社会公正与平等的法律体系。

这种结合能够确保人权法得到更好的实施,并为社会公正与平等提供更牢固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人权法对于社会公正与平等的追求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新的问题和挑战也随之出现。

人身权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人身权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人身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关乎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

本文以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对人身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名誉权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期为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引言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个人权利。

在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得到了高度重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身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名誉权纠纷案为例,对人身权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认识。

二、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一)案件背景某甲(以下简称甲)与某乙(以下简称乙)系邻居,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

乙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甲的不实言论,称甲涉嫌犯罪。

甲得知后,要求乙删除不实言论,但乙不予理睬。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1. 乙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 甲要求乙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3. 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三、案件分析(一)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乙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甲的不实言论,损害了甲的名誉,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责任承担1. 停止侵害:乙应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关于甲的不实言论,消除对甲名誉的侵害。

2. 消除影响:乙应在网络上公开道歉,消除对甲名誉的负面影响。

3. 赔礼道歉:乙应向甲赔礼道歉,以表达悔过之意。

4. 精神损害赔偿:乙应赔偿甲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甲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乙的侵权行为、甲的名誉受损程度以及甲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5万元。

分析国际人权法发展对中国人权法影响论文

分析国际人权法发展对中国人权法影响论文

分析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对中国人权法的影响摘要:近年来,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这是由于国际形势瞬息万变,导致国际人权法不断得到了更新和发展。

在这种影响之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其人权法也得到长足进步。

本文通过从人权的定义入手,主要阐述了中国人权法受到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人权人权法影响一、人权的定义人权是历史的产物。

人权的定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新。

所谓人权,就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本质是追求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是追求生存和发展。

按照这一层含义来讲,人权就是人人自由而平等的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中便涉及到了种族歧视的问题,为了避免这类问题带来严重的后果,就需要采取某种措施来约束每一个公民,人权法就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了。

二、国际人权法概述(一)国际人权法定义与特征国际人权法有一个含义很广的定义,简单来讲就是人权的国际保护。

在国际人权领域中,主要的承担者是国家。

每个国家都必须按照国际人权公约来履行义务,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法案,国家所承担的义务都是形式性的。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一个国家就其人权与“其领土内和受管辖的一切个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不以其他国家与个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条件。

简单来讲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根据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是指向两方。

一,在形式上是针对于其他缔约国。

二,其实是对“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所承担。

(二) 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国际人权法发展的初期,所涉及的概念基本上来自于国内法律。

但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上面也出现国际社会特有的人权理念。

由于人权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原始人权阶段、前资本主义人权阶段、资本主义人权阶段、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人权阶段。

这就直接影响到每个阶段人权法的不断变更。

国际人权法在历史的浪涛中经历了一场人权观念不断进化丰富的时期,并且这一时期还在继续。

人权法论文(有关刑讯逼供)

人权法论文(有关刑讯逼供)

题目:遏制酷刑的国际共识与探求治愈我国刑讯逼供【摘要】: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

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

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出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

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

在提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一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关键词】:酷刑刑讯逼供人权司法【正文】:在人类历史中,酷刑经历了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手段到在各国国内法中受到冷落乃至在世界范围内被全面禁止的演变。

进入20世纪以来,反对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随着人的价值和权利在全世界的逐渐被肯定,遏制和反对酷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相关的努力也不曾间断过。

许多国家开始在实践中陆续废除了酷刑,酷刑的“法定化”外衣逐渐消失。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特别规定:“对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获刑罚。

”这是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而后联合国制定了许多禁止酷刑的公约或法律性文件,如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该公约于1987年生效。

同年,联合国将每年的6月26日设置为世界反酷刑日。

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专门制定了《欧洲防止酷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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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

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

如果说,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在受教育权被愈发关注的同时,教育权受到侵害的人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
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从前些年的“齐玉玲案”到现在的“罗彩霞案”,又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发生,在社会上又一个失去受教育机会的人出现,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尴尬呢?
首先,在冒名顶替案件的操作中,某些人能够近乎“一手遮天”,揽括裙带关系,蒙混过关,最终使其非法预谋得逞。

在“罗彩霞案”中,王峥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湘迁字第00068350”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
迁移证。

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

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中,王峥嵘不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且还能够“顺利通关”,足以见得其地位不一般,关系不一般。

其次,之所以会发生又一起“齐玉玲案”,在社会上又多一个受害者,不得不从根源上来寻找问题。

高考录取的透明度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监督不利,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透明度正是录取过程是否公正的最佳体现形式,而“罗彩霞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这一过程的透明度是很低的。

再次,不得不提及教师的责任。

“罗彩霞案”之所以会发生,也是因为教师未能尽职尽责,甚至教师在违法办事。

张文迪是王佳俊和罗彩霞当年的高三班主
任,处分前为邵东一中历史组任课教师。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

罗彩霞的高考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高考成绩为335分,均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

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之后又通过同学关系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

张文迪非但严重违反“师职”,还干违法的勾当。

可以说,张文迪的行为是“助纣为虐”,成为王峥嵘预谋得逞的帮凶。

鉴于此,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微杜渐:
首先,提高高考录取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公正性,这也是治本之策。

在高考录取过程中,应该严格录取程序,保证每一程序都能够严格依法办事。

其次,严格责任,尤其是对老师、招生办的责任,必要时,可以用立法和司法来严格、具体地规定其责任,即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公民的权利。

再次是最重要的一点,要加强公众监督,尤其是在高考录取名单公布时,接受公众的质询与监督。

最后,笔者希望类似齐玉玲、罗彩霞的案件不再出现。

我国的法治进程不断推进,我们不但要关注我国法治的完善,也更要注重法治完善过程中公民权利的保护。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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