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出口退运管理制度

出口退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的退运程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出口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企业进行货物退运时的管理。
第三条退运货物的类型:凡涉及出口货物退运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企业因订单取消、质量原因等原因需要退回的货物;2. 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退运的;3. 其他需要进行退运的情况。
第四条出口货物退运的原则: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退运手续;2. 安全高效:确保货物在退运过程中安全、快捷、高效;3. 信用诚实:诚实守信,遵守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制度由出口企业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出口货物退运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运作顺畅。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第七条出口企业在确定需要退运货物后,应填写《出口货物退运申报表》,明确退运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退运原因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企业应向海关申请退运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海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九条海关对退运货物进行审核,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整改。
第十条出口企业应对退运货物进行清点,并与实际出口产品进行比对,确保申报和实际一致。
第三章批准与报关第十一条海关经审核无误后,将退运货物批准放行,企业可进行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准备并提交报关所需材料,如清单、报关单等。
第十三条海关对退运货物进行报关处理,核实货物的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企业并要求企业整改。
第四章运输与监管第十四条企业应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公司,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对退运货物的管理,确保货物不受损坏、遗失等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货物的监管,确保货物不受盗窃、灭失等情况。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

出口货物退关退货的处理规定在对外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企业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一)如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的,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款在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
同时,企业还应填列“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机关。
三、未申报,退关退货的处理对企业尚未申报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字样。
处理情况国税发[2006]102号成文日期:2006-07-12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12.31•【文号】财税字[1987]第34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7]第345号198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一九八五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的通知》和一九八七年国务院批转经贸部《一九八八年外贸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的要求,现对出口产品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产品退税的原则(一)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退税(个别实际税负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产品按我部核定的退税率退税);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按我部确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于出口产品在仓储、运输环节支付的费用和银行贷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按出口产品购进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退税。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最后生产环节和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税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免税的出口产品,退还出口产品上几道生产环节实际已纳的税款。
(三)出口产品税、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未列举征税,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税的农副产品,按出口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税规定退税。
(四)进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
(五)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
(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海关工作人员的出口退税与退款程序

海关工作人员的出口退税与退款程序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工作人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负责检查和监管进出口货物。
其中,出口退税和退款程序是海关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执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在出口退税和退款方面的程序和流程。
一、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是指政府根据贸易政策规定,对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予以退还的一种措施。
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出口退税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出口报关:在货物出口前,出口商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并进行报关手续。
海关工作人员会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核实,并出具出口报关单。
2. 检验核实:海关工作人员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对货物进行检验和核实。
这包括核实货物的数量、品质、规格和价值等信息是否与报关单一致。
3. 确认退税资格:海关工作人员会审核出口商的资格,并确认其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要求。
这包括核实出口商是否合法注册、是否有出口资质和交税纳费情况等。
4. 办理退税手续:一旦海关工作人员确认出口商符合退税条件,将会办理退税手续。
这包括填写退税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办理退税相关手续。
5. 审核退税材料:海关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出口商提交的退税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海关工作人员会将退税材料提交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一旦审批通过,海关工作人员将通知出口商退税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7. 退税支付:海关工作人员会安排出口商收取退税款项。
退税金额通常通过电汇或者以支票形式支付给出口商。
二、退款程序除了出口退税,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处理退款事宜。
退款是指在进口过程中,若发生超付关税、增值税或其他费用,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退款操作:1. 申请退款:进口商在发现自己缴纳了多余的关税、增值税或其他费用时,可以向海关申请退款。
申请退款时,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2. 审核退款材料:海关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进口商提交的退款申请材料,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某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香烟,计销售收入为50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45%,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225000元。则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时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账款725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55000生产企业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应作的会计分录如下:
依上例,受托外贸企业收到税务部门退回企业的消费税255000元,退还给该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委税款应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⑧乳胶手套×1000=361100(元)⑨分散蓝43589.75元
本月应退消费税的出口货物有轮胎和汽油,其计税依据为元和1000升。
(2)确定退税率物增值税退税率除薄荷油为6%、轮胎工缴费为14%外,其余均为9%,轮胎消费税退税率为10%,汽油消费税单位退税额为0.2元/升。
(3)计算应退税额
本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为:
一、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退税率。
1.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
出口退运货物的操作流程

出口退运货物的操作流程
出口退运货物是指将已经进口到国内的货物重新退运到原产地或其他国家的操作流程。
出口退运货物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申请退运手续。
当货物需要退运时,出口商需要向海关申请退运手续。
申请退运手续时,出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
第二步,办理退运手续。
一般情况下,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提交相关的文件,包括退运申请表、货物清单、退运合同等。
海关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核,确认货物可以退运后,会给出口商办理退运手续的许可证。
第三步,安排货物运输。
一旦获得退运手续的许可证,出口商需要安排货物的运输。
货物的运输方式可以选择海运、空运或陆运等,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目的地来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
第四步,办理退运报关手续。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口商需要向海关办理退运报关手续。
出口商需要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海关会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货物可以退运后,会给出口商办理退运报关手续的许可证。
第五步,货物退运。
一旦完成了退运手续和报关手续,货物就
可以开始退运了。
在货物退运过程中,出口商需要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以避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总的来说,出口退运货物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退运手续、办理退运手续、安排货物运输、办理退运报关手续和货物退运等几个步骤。
在整个操作流程中,出口商需要与海关、运输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货物能够顺利退运到目的地。
出口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货物的退运过程合法合规。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办理程序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办理程序第一篇: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办理程序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办理程序一、若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主管退税部门不需出具任何证明,企业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退货手续。
二、若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凡退货日期距货物原出口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必须凭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据此向海关办理退货手续;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1)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已申报办理过退税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应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并附报以下资料到主管退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①国外退运证明或协议(必须注明退运原因、数量和金额);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④出口货物外销发票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第二篇:出口货物退货办理程序出口货物发生退货的办理程序一、若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未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主管退税部门不需出具任何证明,企业可凭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直接向海关办理退关退货手续。
二、若货物已报关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发生全部或部分退关退货,凡退货日期距货物原出口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必须凭有关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据此向海关办理退货手续;1、《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1)企业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已申报办理过退税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应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并附报以下资料到主管退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①国外退运证明或协议(必须注明退运原因、数量和金额);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④出口货物外销发票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在出口退税系统和账务上的处理流程

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在出口退税系统和账务上的处理流程(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出口企业发生退货,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退运证明录入,生成电子数据,持纸质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等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退运的,已申报退税的,需先补税,未申报退税的,不需补税。
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②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③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证明的操作说明:进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向导-单证申报向导,(1)第二步-单证申报数据录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录入数据后‚点击“设置标志”;(2)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打印单证申报数据-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 第五步-生成正式申报软盘-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2)外贸企业退运时的账务处理:冲减退运收入:借:应收外汇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征退税率之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对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应补交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主营业务成本(消费税退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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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一、已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
企业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如果退运的货物已经申报办理的,并分别依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企业将退关退运货物整理,更换相同规格型号的货物重新,或将退运货物退给供货企业不再的,企业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及“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企业或供货企业凭证明单冲减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企业将退关退运的货物转为内销的,应持有关凭证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内销证明单”,作为其内销时进项抵扣凭证。
二、已申报、未办理、退关退货的处理
企业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后,货物发生退货而转作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企业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其应款在总额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业务补交税款(已申报资料正常办理)。
同时,企业还应填列“货物转内销证明”,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内销时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留存机关。
三、未申报,退关退货的处理
对企业尚未申报却已发生退关退货并转作内销的,由于有关原始单据在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原始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书面申请报告及原始单据上签注“未办理”字样。
处理情况
国税发[2006]102号
成文日期:2006-07-1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
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
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
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企业出口转内销的账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①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 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