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协议

合集下载

北京市个人理财协议范本

北京市个人理财协议范本

北京市个人理财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签定此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委托乙方理财金额为:_________元。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

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

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理财方式以购买境外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合作。

理财金由甲方帐户划转到乙方的综合理财帐户上进行具体的理财操作,甲方所买入的外汇有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1)理财期未满,甲方自行要求终止理财服务的;(2)甲方不能满足乙方上述第二项条件时,由乙方终止理财服务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理财服务内容,并按市场原则对甲方进行清偿。

七、理财协议遵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八、理财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拓展阅读个人合伙协议书范例1、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北京银行滚滚利通知存款协议

北京银行滚滚利通知存款协议

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协议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是在通知存款产品基础上附加自动通知、转存与提前支取后形成的“每个通知周期结息、息转本金自动转存、自动提前支取”的人民币存款产品。

为规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和客户双方在本产品下的权利义务,双方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金融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令”),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承诺信守: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指定周期”指客户在北京银行允许范围内选择确定的通知期限,目前为一天或七天。

“通知存款利率”指每个结息日适用的对应于相应指定周期(通知期限)的通知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相应档次通知存款的法定利率为准,若结息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该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计算。

“活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利率执行。

“滚滚利账户”指北京银行为执行本协议而在客户的京卡借记卡内为客户特别开立的子账户。

“产品本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客户设置的条件而由客户存入滚滚利账户的资金,产品本金应不低于北京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目前为人民币五万元,北京银行可随时调整该最低起存额,具体以届时北京银行的设置为准),否则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均按活期存款处理并适用活期存款利率。

“起息日”指产品本金存入滚滚利账户之日,即每个指定周期的首日。

“结息日”指每个指定周期末日的次日,例如指定周期为七天而起息日为星期一则此后每个星期一即为结息日。

2.声明与保证。

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客户保证本协议下的存款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并且依法可由本人存放和使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

北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

F11062北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理财合同编号:【 】理财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经办行联系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客户:姓名: 联系手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编:交易账户:户名:同客户姓名,京卡卡号:本合约与后附的《北京银行理财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客户”与“理财行”之间的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简称“本合同”)。

客户在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后,于签约日在理财行所在地签署本合约。

客户与理财行已同意按照本合同叙做理财产品交易,选择的产品如下:产品名称:“超越”系列2011年第49期人民币274天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简称“本产品”)产品代码:P011118600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起息日:2011年12月15日到期日:2012年9月14日募集期:2011年12月09日至2011年12月14日理财本金要求:最低200万元起购,并应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投资品种:本产品销售所募集资金将由理财行投资于同业借款,借款人为在理财行享有一定授信额度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有权金融机构,交易对象为固定金额、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但享有提前终止权的交易视为固定期限)、固定利率/费率(包括固定的利率/费率标准)的同业借款,投资形式包括投资于现有同业借款资产和/或通过理财行叙做同业借款交易。

上述同业借款的投资比例(指初始投资本金额占本产品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下同)如下:100%;上述投资比例均可在[-10%,10%]的范围内浮动,如果实际投资比例超出上述浮动范围,理财行将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客户。

本金及收益支付: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金及收益;本金及收益支付币种与理财本金币种相同。

收益率及费率年化方法:每年按360天折算,按客户实际理财天数计算收益和销售服务费。

产品收益:本产品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于同业借款的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1.如果理财期限内进行的同业借款投资全部按时足额收回本金及收益,则理财行于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一客户投资金额占本期所有客户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配已收回的理财计划资金,客户可获得的封顶年化收益率(以R表示,下同) 具体如下:理财本金金额 年化收益率R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5.8%500万元(含)以上 6.0%2.如果理财期限内进行的同业借款投资全部或部分未能按时足额收回本金及收益,则理财行于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每一客户投资金额占本期所有客户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配已收回的理财计划资金,在此情况下,客户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最高不超过R,且很可能低于R,最差情形是客户本金及收益全部损失。

下载产品合约-北京银行

下载产品合约-北京银行

F11005北京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理财合同编号:【 】理财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经办行联系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客户:姓名: 联系手机: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联系地址: 邮编:交易账户:户名:同客户姓名,京卡卡号:本合约与后附的《北京银行理财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客户”与“理财行”之间的理财产品交易合同(简称“本合同”)。

客户在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后,于签约日在理财行所在地签署本合约。

客户与理财行已同意按照本合同叙做理财产品交易,选择的产品如下:产品名称:“本无忧”系列2011年第39期欧元6个月银行间市场投资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简称“本产品”)产品代码:G381108900产品类型:保本保证收益型起息日:2011年10月12日到期日:2012年04月12日募集期:2011年09月28日至2011年10月11日理财本金要求:最低6000欧元起购,并应以100欧元的整数倍递增。

投资品种:境内本外币银行间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交易、货币市场存/拆放交易、货币掉期交易等。

上述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指初始投资本金额占本产品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下同)如下:货币市场为90%、现金、存款为10%;上述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均可在[-10%,10%]的范围内浮动,如果实际投资比例超出上述浮动范围,理财行将按照本合同约定通知客户。

本金及收益支付:到期日(或理财行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金及收益;本金及收益支付币种与理财本金币种相同。

收益率及费率年化方法:每年按360天折算,按客户实际理财天数计算收益和销售服务费。

产品收益:理财行保证客户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以R表示)为3.5%。

计算示例:假设客户理财本金为1万欧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83天,则客户可获得的收益为:10,000×3.5%÷360×183=177.92上述计算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仅作计算参考,具体收益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且实际分配金额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略有不同,请以实际分配金额为准。

人民币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

人民币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

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人民币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甲乙双方开展人民币合作,旨在促进双方经济金融往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汇率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二、合作范围1. 甲乙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交易中,优先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2. 甲乙双方同意在必要时,相互提供人民币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长期贷款等。

3. 甲乙双方同意在人民币汇率、利率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和分享市场信息,以降低汇率风险。

4. 甲乙双方同意在金融领域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债券发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

三、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协议。

四、合作条件1. 甲乙双方应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合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甲乙双方应相互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合作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3. 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人民币合作的安全和稳定,不得利用合作从事非法活动。

五、合作权益1.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甲乙双方应合理使用合作所获得的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甲乙双方如提前终止合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并支付给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我的银行

我的银行

我的银行,我的选择——北京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综述如果说中国是全球金融业的“香格里拉”,那么个人金融业务更是这个仙境的灿烂明珠。

近些年来,国内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战略性业务,拥有全行支柱产业的地位。

在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经常跟团队谈起花旗的案例。

全球最知名、拥有190余年历史的花旗银行脱胎于规模很小的地方性银行“纽约城市银行”,但它一直拥有一个梦想——成为“伟大的全国性银行”和“有史以来最强大、最具影响力的世界性金融机构”。

类似出身的北京银行也有着像花旗一样的梦想。

在北京银行14年的发展中,其总体业务一直以年均30%以上的增长速度发展,曾被《金融时报》评选为中国最大50家银行中的第13位,在2005年引入境外投资者荷兰ING集团和IFC(国际金融公司)后,创造了更加特色化的个人业务整体服务体系。

2007年9月上市以后,“真诚所以信赖”的良好品牌形象有利支撑其零售业务加速发展,2009年实施的组织架构改革向零售转型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搭建起符合零售银行业务发展的管理构架,使网点资源真正成为零售业务销售阵地成为可能。

为了更能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北京银行十周年行庆之际正式推出全新的个人金融业务服务体系,以“我的银行,我的选择”作为核心理念,真正体现出“生活化的金融业务”和“个性化的服务选择”。

北京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服务体系分为五大版块:“我的家业”、“我的生活”、“我的财富”、“我的电子社区”和“我的尊贵享受”,涵盖了该行现有的个人业务的主要内容,其中的循环金库、贵宾卡以及针对不同类型客户推出的产品和服务都有着该行自己的特色。

凭借五大板块所构建的服务网络,北京银行不仅在利润上面更上一层楼,还树立了北京银行在客户心目中无可替代的地位。

国内个人金融业务如火如荼,各商业银行激烈争抢,不断满足越来越多的居民个人对于财富由过去单纯的保存、保值型向综合理财、增值型转变的需求,形成了一幅蔚然壮观的财富流动地图。

人民币业务协议

人民币业务协议

人民币业务协议一、协议概述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人民币业务交易。

二、协议内容1. 交易方式双方同意采用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人民币业务交易,即通过互联网银行渠道进行操作。

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网上银行平台上完成交易,并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交易对象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人民币业务服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说明):a) 人民币存款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人民币现金存款,并依据甲方指令进行相应的账户操作。

b) 人民币转账服务: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甲方的人民币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

c) 人民币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并依据协议规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贷款管理。

3. 交易费用甲方和乙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费率标准支付相应的人民币业务交易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详见乙方相关公告。

4. 账户管理a) 甲方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并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b) 甲方应妥善保管互联网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密码等,不得将账户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c) 甲方应主动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信息导致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 信息安全保护a) 甲方和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恶意篡改、泄露和盗窃。

b) 甲方和乙方应密切监测交易账户的异常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

c) 如甲方发现账户异常或存在安全威胁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协助乙方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 协议终止a) 双方同意,协议终止时,应按照乙方要求进行相关结清操作,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b) 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进行人民币业务交易,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相关账户和服务。

7. 其他约定a)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合法经营和使用人民币业务。

北京银行理财合同范本

北京银行理财合同范本

北京银行理财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人):_______乙方(受托人):北京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理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理财基本信息1.1 理财产品名称:_______1.2 理财产品代码:_______1.3 理财产品类型:_______1.4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_______1.5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_______1.6 理财产品投资期限:_______1.7 理财产品投资金额:_______1.8 理财产品投资币种:_______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风险等级、预期收益率等。

2.2 甲方有权在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按照约定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

2.3 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理财产品的投资金额。

2.4 甲方应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使用非法资金进行投资。

2.5 甲方应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秩序。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的投资指令进行理财操作。

3.2 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投资金额。

3.3 乙方有权在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按照约定支付甲方的投资本金及收益。

3.4 乙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进行操作。

3.5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及收益。

3.6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甲方资金的安全。

四、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4.1 甲方应充分了解并认识理财产品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4.2 乙方已向甲方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甲方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五、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协议
北京银行“人民币滚滚利产品”是在通知存款产品基础上附加自动通知、转存与提前支取后形成的“每个通知周期结息、息转本金自动转存、自动提前支取”的人民币存款产品。

为规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和客户双方在本产品下的权利义务,双方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金融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中国法令”),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指定周期”指客户在北京银行允许范围内选择确定的通知期限,目前为一天或七天。

“通知存款利率”指每个结息日适用的对应于相应指定周期(通知期限)的通知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相应档次通知存款的法定利率为准,若结息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该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计算。

“活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北京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利率执行。

“滚滚利账户”指北京银行为执行本协议而在客户的京卡借记卡内为客户特别开立的子账户。

“产品本金”指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客户设置的条件而由客户存入滚滚利账户的资金,产品本金应不低于北京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目前为人民币五万元,北京银行可随时调整该最低起存额,具体以届时北京银行的设置为准),否则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均按活期存款处理并适用活期存款利率。

“起息日”指产品本金存入滚滚利账户之日,即每个指定周期的首日。

“结息日”指每个指定周期末日的次日,例如指定周期为七天而起息日为星期一则此后每个星期一即为结息日。

2.声明与保证。

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客户保证本协议下的存款本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并且依法可由本人存放和使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产品本金。

在滚滚利账户余额为0且未终止的情况下,当客户签约借记卡内可用的活期资金余额在扣除客户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达到或超过北京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则北京银行系统自动将扣除预设的活期账户保留余额后的账户内的整数存款资金(目前为千元位取整,下同),全部作为初始产品本金转入滚滚利账户,取整后的零头资金仍保留在活期账户中;此后,以滚滚利账户在指定周期内始终维持有不低于最低起存额的存款资金且账户状态正常为前提,北京银行系统将在每个结息日,将借记卡内活期账户可用资金扣除预设保留余额后的剩余整数资金(如有)全部作为累加产品本金,转入滚滚利账户。

4.计息与自动转存。

(1)自起息日起,产品本金即构成通知期限为指定周期的通知存款;北京银行系统在当期结息日按照当日适用的通知存款利率计付通知存款利息款(同时扣除应缴利息税),并将该税后收益与当期产品本金以及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累加产品本金,合并作为下一期的产品本金,继续转存为通知期限为指定周期的通知存款,并在下个结息日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结转,依次类推。

(2)执行上述自动通知、到期结息和自动转存以本款约定为依据,视同由客户每次自动提出通知并办理,无须客户另行提交申请。

(3)但是,对滚滚利账户内的产品本金按照通知存款利率计息以滚滚利账户在该指定周期内始终维持有不低于最低起存额的存款资金为前提条件,若滚滚利账户内存款资金低于最低起存额,则构成账户中断,视同客户全额提前支取了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追溯自该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存款资金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于账户中断之日将账户内的存款本金以及当期的活期存款利息(同时扣除应缴利息税)一并转入借记卡内的活期存款账户,滚
滚利账户余额因此变为0;账户中断但未终止的,借记卡内资金满足本协议第3条约定条件时,仍可按该条约定继续在滚滚利账户生成新的产品本金,无须客户再次申请。

5.提前支取。

(1)主动提前支取:客户可通过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普通证书用户版及财富用户版或电话银行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滚滚利账户内的产品本金,对于被提前支取的存款资金,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行政/司法机构强制扣划或依据客户/法律法规的许可且被北京银行认可的权利人行使取款权均视同客户主动提前支取。

(2)自动提前支取:客户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带有北京银行标识或银联标识的POS机/ATM机、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或者北京银行届时指定的其他渠道,进行消费、取款等资金出账操作时,借记卡内普通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但滚滚利账户保持有相应的可用资金时,视同客户提前支取滚滚利账户内相应的存款本金,北京银行系统将自动对滚滚利账户进行相应的提前支取操作,提前支取的产品本金随同客户的资金出账操作与活期账户内的出账资金一并出账,上述自动提前支取的资金亦追溯自提前支取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因提前支取导致滚滚利账户内存款资金低于最低起存额的,按照本协议第4条账户中断的约定处理。

(4)客户定制了北京银行提供的提前支取短信通知服务后,滚滚利账户发生由自动提前支取导致的余额变动将由北京银行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到客户指定的手机号码。

6.操作限制与调整。

北京银行系统日终处理期间不支持客户主动提前支取功能。

北京银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情况,不时调整提前支取的可用渠道与适用的交易类型、活期保留余额设置条件、最低起存额、资金取整位等业务条件,具体以发生交易时北京银行系统的设置为准;但上述调整只对调整时点后的操作和业务有效,对已办理完毕的操作不具有追溯力。

7.期限修改和账户终止。

(1)客户对滚滚利账户的通知期限进行修改的,滚滚利账户内资金将全部视为提前支取并划入借记卡内的活期账户,之后按照修改后的通知期限生成新的滚滚利账户。

(2)客户主动发起取消功能的,则该笔滚滚利账户终止,滚滚利账户内资金将全部视为提前支取并划入借记卡内的活期账户。

(3)由于有关的中国法令发生变化、滚滚利账户被行政/司法机构或客户的权利人冻结/止付或者发生其他事件,导致滚滚利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在某一结息日处于止付、冻结、其他非正常状态或本产品难以合理存续时,滚滚利账户于事件发生日自动终止(但北京银行届时特别确认依法无须终止的情形除外),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自事件发生日所在指定周期的起息日起均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8.风险提示。

(1)滚滚利账户所属的借记卡的卡片、卡密码或电子银行密码等敏感信息发生泄露、丢失等情况时,卡内包括滚滚利账户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都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客户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等敏感信息。

(2)通知存款利率处于不断调整之中且一般低于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因本协议下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故客户的最终收益很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投资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

(3)产品本金适用结息日的存款利率,客户在存入产品本金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具体收益。

9.协议变更或终止。

客户同意:北京银行有权随时修改或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责任。

但北京银行应在修改生效日/终止日之前,在北京银行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将公告保留三天以上,或者采用手机短信、营业网点告示等其他方式发布通知。

10.附则。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

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应交由北京银行总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经客户在申请表上签署且北京银行营业网点(代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并完成系统设置(银行打印并签章)后生效;客户通过北京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滚滚利产品申请的,本协议于客户登陆网上银行点击同意并经北京银行系统审核同意其申请后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