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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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情案例(3篇)

法律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有一户人家,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父母和两个孙子。

祖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也事业有成,娶妻生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孙子因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而儿子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与孙子聚少离多。

孙子成年后,与母亲关系紧张,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祖父母介入调解,却使矛盾更加激化。

在一次家庭纠纷中,孙子将母亲打伤,引发了一场法律与人情之间的较量。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孙子与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孙子将母亲打伤。

母亲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调查后发现,孙子有暴力倾向,遂将孙子拘留。

2. 亲情纠葛孙子被捕后,祖父母得知消息,立即赶到拘留所探望。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然而,孙子却认为母亲对其关爱不足,对祖父母的话充耳不闻。

祖父母在拘留所内,与孙子展开了激烈的亲情纠葛。

3. 法律介入母亲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多次向警方反映孙子有暴力倾向,要求警方对其依法处理。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孙子确实有暴力行为,遂对其提起公诉。

4. 法庭审理法院审理此案,母亲作为受害者,要求法院严惩孙子。

而祖父母则认为孙子只是一时冲动,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最终判处孙子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律与人情1. 法律的威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威严。

孙子有暴力行为,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人情的考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这种情感是人之常情。

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3. 调解之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

然而,由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效果不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情理相结合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处理,又要考虑人情因素。

法律大于人情典型案例(3篇)

法律大于人情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与人情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在法律与人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因人情与法理冲突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大于人情的原则,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理类似事件。

二、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因人情与法理冲突的典型案例。

甲乙两人系同村邻居,多年来关系和睦。

乙因家庭经济困难,向甲借了一笔钱。

当时,甲考虑到乙的困境,并未要求乙提供任何担保,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乙并未按时还款。

甲多次催促,乙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日,甲得知乙即将继承其父亲留下的房产,便找到乙,希望乙能够尽快还款。

乙却以甲是他的邻居,应该照顾他为由,拒绝还款。

甲无奈之下,将乙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之间的债务纠纷,以及甲是否应该因为乙是邻居而放弃追偿。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有权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3. 人情因素甲乙是同村邻居,双方关系较好。

甲在借款时未要求乙提供担保,体现了甲对乙的信任和人情。

然而,在乙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甲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法律大于人情在本案中,尽管甲乙关系较好,但法律的规定是不可违背的。

甲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是依法行事,体现了法律大于人情的原则。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有权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

鉴于甲乙系同村邻居,法院考虑到双方关系,判决乙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五、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

2. 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不得以牺牲法律为代价来维护人情。

3. 当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时,应依法行事,尊重法律权威。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以下是 7 条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1. 法律有时候就像是冰冷的钢铁栅栏,看似无情却守护着我们大家的安全啊!你看那些交通法规,虽然限制了我们一些自由,可要是没有它,马路上不就乱套了吗?就像上次我看到有人闯红灯差点被车撞了,这难道不是法律在保护我们吗?
2. 人情就像冬日里的暖阳,能给人温暖和安慰呀!比如说遇到困难时亲朋好友的帮助和关心。

但有时候人情也会和法律产生冲突呢!就好像有人为了帮朋友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伪证,这多不应该啊!
3. 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不会偏向任何人!再有权有势的人犯了法也得受到惩罚。

这就像是一场公平的比赛,大家都得遵守规则。

想想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被依法惩处,难道不是法律坚守公正的体现吗?
4. 人情有时候会让法律的执行变得复杂起来呀!比如一个平时表现很好的人犯了小错误,大家可能就会求情希望从轻处罚。

这多像在走钢丝啊,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失去平衡。

但法律就是法律,不能随便动摇的呀!
5. 法律如同坚固的堤坝,抵御着罪恶的洪水。

当有人违法犯罪时,法律就会站出来。

就像那个抢劫犯被警察抓住,这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啊!可是如果有人因为同情罪犯而阻碍执法,那不是乱了套吗?
6. 人情是生活中的调味剂,但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啊!有的人会因为人情世故而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怎么行呢!难道大家想生活在一个没有法治的混乱世界吗?
7. 法律和人情并不总是对立的,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呀!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考虑人情因素。

就跟拔河一样,双方都要使劲,但又要保持平衡。

我们要明白法律是底线,人情要有度,这样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啊!。

人情的法律规定(3篇)

人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人情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自古以来就根深蒂固。

它涉及到人际关系、社会交往、道德伦理等多个层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情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

本文将从人情与法律规定的历史渊源、人情在法律规定中的体现、以及如何平衡人情与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人情与法律规定的历史渊源1. 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古代社会,儒家文化对人情观念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倡导“仁爱”、“礼义”,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情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纽带。

同时,法律规定也往往体现着人情原则,如《周礼》中的“礼治”思想,强调法律与人情的结合。

2. 封建社会的人情法律在封建社会,法律规定往往带有浓厚的人情色彩。

一方面,法律对封建等级制度、家族关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法律在处理案件时,也考虑到了人情因素,如“情有可原”、“法外施恩”等。

3. 现代法治与人情观念的冲突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法律规定越来越注重公平、公正、公开,人情因素在法律中的地位逐渐下降。

然而,人情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二、人情在法律规定中的体现1. 刑法中的“酌情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因素的考虑,鼓励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

2. 民事法律中的“情理兼顾”在民事法律中,法律规定了合同、侵权、继承等关系,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综合考虑人情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

3. 行政法律中的“人情味”在行政法律中,政府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也需考虑到人情因素,如给予困难群众一定的优惠政策、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等。

三、如何平衡人情与法律规定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法律规定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人情因素,使法律既符合法治原则,又体现人情关怀。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70岁,退休工人,居住在A市。

李某,女,65岁,张某某的妻子,无固定职业,居住在B市。

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并各自成家。

近年来,张某某与李某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张某某与李某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关注不够。

张某某认为李某作为妻子,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且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赡养费用。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以及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三、法院审理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调查取证法院首先调查了张某某与李某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条件。

经调查,李某的收入较低,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

子女虽然在外地工作,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3.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李某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张某某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子女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因素,体现了法律合乎人情的理念。

1. 法律合乎人情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实际困难,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也考虑到了李某的生活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部分赡养费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情味。

2. 尊重老年人权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法律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原告)与李某某(被告)系邻居关系。

2018年3月,张某某家房屋屋顶因长时间未修缮出现漏雨现象,导致家中部分家具、电器受损。

张某某多次找到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某某的房屋漏雨是否由李某某造成;2.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调查,张某某的房屋漏雨现象并非由李某某造成,而是由于屋顶年久失修、防水层老化等原因导致的。

2. 证据分析(1)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漏雨照片、维修费用发票、邻居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实了张某某因房屋漏雨造成的经济损失。

(2)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维修记录、邻居证言等。

这些证据证实了李某某对房屋的维修工作进行了妥善处理,并未对张某某的房屋造成损害。

3. 质证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作为邻居,有义务对周围房屋进行关注,并协助解决房屋漏雨问题。

李某某则认为,其已尽到邻居的义务,房屋漏雨问题并非其造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1. 张某某的房屋漏雨并非由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对张某某的房屋未造成损害。

2. 李某某作为邻居,已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未违反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以下法律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张某某主张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证明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邻里关系原则:法院认为,李某某已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未违反邻里之间的相互帮助原则。

3. 责任自负原则:法院判决李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责任自负原则。

本案警示我们,在邻里关系中,应当遵循法律原则,相互尊重、相互帮助。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人情与法律,生活中的两面镜子。

法律不是死板的框架。

法律啊,听起来好像就是一堆死板的条文和规定,对吧?但其实,它更像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秩序。

不过,
这面镜子有时候也需要人情来擦一擦,让它看起来不那么冷冰冰的。

人情,让法律更有温度。

说到人情,那可不是什么软绵绵、没原则的东西。

人情,其实
是一种理解,一种关怀,一种让法律更有温度的东西。

你想想看,
如果一个人犯了错,只知道按法律来惩罚他,那社会岂不是变得太
冷漠了?人情在这里,就是给法律加点儿“调料”,让它不再那么
单一、那么枯燥。

别忘了,法律也有人情味。

当然了,法律这面镜子也得保持清晰,不能模糊。

但模糊不代
表没有原则,而是说,在面对某些情况时,法律也能展现出它的柔
性和人情味。

就比如说,有时候法律会考虑到犯罪者的动机、背景,甚至是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不就是法律也有人情味的表现吗?
法律与人情,互补才能完美。

总的来说,法律和人情就像是一对好朋友,它们之间有着微妙
的互补关系。

法律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而人情则给法律带来温
度和人性。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所以,下次别再觉得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了,它们其实是一对
完美的搭档!。

法律考虑人情真实案例(3篇)

法律考虑人情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乙家隔壁居住。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乙家房屋的价值不断上涨。

甲家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决定将房屋翻新。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家未经乙家同意,擅自扩大了房屋占地面积,导致乙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乙家认为甲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家是否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当考虑人情因素?三、法律分析1. 甲家是否侵犯了乙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家在翻新房屋过程中,未与乙家协商,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侵犯了乙家的采光和通风权益,构成了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当考虑人情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要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邻里纠纷这类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家在翻新房屋过程中,未与乙家协商,擅自扩大房屋占地面积,侵犯了乙家的采光和通风权益,构成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

但是,考虑到甲家翻新房屋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且双方当事人是邻居,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人情因素。

法院判决如下:1. 甲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将房屋占地面积缩小至原有规模;2. 甲家赔偿乙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3. 双方当事人应当加强邻里关系,和睦相处。

五、案例启示1. 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合法权益;2.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妥善处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3. 邻里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睦相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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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情
这真是一个老掉牙的题目了,很多人都谈了很多次了,但是我觉得还是有谈的必要。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大家都抱怨法律的不健全或者是执行力度不够。

也有很多人反对人情掺合到法律之中,认为这样会导致过度审判。

说实话,我也觉得大家的说法非常的好,非常的合理。

反对人情渗入法律而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这是是积极推动法制建设的行为。

法律的优点在哪里?法律是冰冷的,冰冷的法律以其无情而体现出了人人平等的一面,这是它强有力的一面,容易执行的一面,在度的把握上合情合理的一面。

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一点,人们毕竟是有感情的,法律的冰冷体现了它强有力的惩罚性的一面,但是缺少了伦理道德改造社会风气的一面。

法律是公正的,但是却不能够很好的改变社会风气。

纯粹应用法家的理论来管理社会,已经证明是死路一条,所以古人在法治的同时,总是会充分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

再看看大家鼓吹的西方法律社会,犯罪率也是高居不下,这又该怎么解释?
这让我想起一个现象,有一阵子,嫖娼的人被抓住了,往往会让他的妻子来把他领回家。

这明显是在法律审判的基础上加入了道德审判,因为一个男性在这种事情上最想回避的就是自己的妻子,这一层审判触及到了他的心灵,而不是仅仅在身体、经济上的审判。

后来听说有人因为如此自杀了,于是社会上下开始了一场大讨论,大家都觉得应该按照法律行事,不能够加入这种道德审判。

随着法治的健全,我们发现道德越来越难以介入法律,个体和各部门的行为似乎是越来越合法了,但是令我们吃惊的是犯罪率并没有因此而下降。

我们说一下某些案例,比如说绑架这种犯罪行为,在古代必然会在原本的罪责上加上道德审判,从而从重处理。

即便在今天的现实中,大家也会为类似的犯罪行为感到特别的痛恨,特别是今天这个特殊人口比例的时代里。

但是一旦触及到法律的处理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给大家的感觉就是不解恨。

“不解恨”三个字很重要,它牵涉到了大家的舆论动向、心里动向、道德指向,这里明显有道德审判的成分,按照现在的法律,这种观念是应该被彻底摒除的。

但是可怕的是,如果人们长期认为法律并不能够解恨,大家对于法律的信度就会出现某种微妙的变化,久而久之就会影响了社会风气。

当大家对某种邪恶的现象不再愤恨的时候,社会会是一种什么局面?
这让我想起来很多的劳改犯,是怎样的“劳而不改”!很多人改造了几年之后,出来很快就会进行新的犯罪行为,而且这样的事例很普遍。

这说明了什么?单纯的惩罚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没有深入他们的心理,在他们的心理,没有道德的底线作为自我的约束,法律在他们的面前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只有外在的惩罚才能对他们构成约束,那么想要他们不犯罪,除非你一直将他们关在监狱里。

法律却是很重要,这是全世界的人类选择的结果,但是很多的人都在鼓吹法律的万能,或者至少也说成是最优选,而且还要将其他的审判都彻底摧垮,这实在是一种危险的观念。

2009年09月10日 08时09分15秒
前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人孙伟铭一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案因一审被判死刑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议论。

去年12月14日,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轿车,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

今年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

孙伟铭不服判决,当庭提出上诉。

后来孙父多方筹集100万元赔款。

从人情来说,孙伟铭无证醉驾连夺4命,无异于杀人,按中国传统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来看,孙伟铭必死无疑。

特别是从无辜的4个死者的家属来说,不杀不足以泄恨。

中国是一个人情的社会,讲人情有优点,人和人之间多了一些纽带。

但这也有缺陷,讲人情多了,会忽视法律和公平。

中学课文中有选自《左传》的《曹刿论战》,其中有段关于是否有条件与齐国开战的著名的“何以战”的精彩对话,其中,鲁庄公回答曹刿时说:“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曹刿说:“忠之属也,可以一战”。

对于“情”字,一般理解为“实情”,但笔者认为这不妥的,因为其前还有几个字即“虽不能察”,既不能调查了解,又何来实情?因此这个情应为人情,至少有人情的因素在内,当时还是奴隶制社会,这样做也不足为奇的。

鲁庄公在当时注重人情也算不错了,这也是可以收买人心的。

从社会上说,社会舆论对孙伟铭也相当的不利,无论网络调查还是一些评论,认为该判孙伟铭死刑的要相对多一些,虽不是一边倒的舆论,但这样的调查结果还是会影响法官的裁判的。

因为法官也是人。

在西方国家,法官的形象是一群孤高的掌握大权的人。

但在中国,如孙伟铭案,要说此案一审的法官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恐怕很难说。

但在法治社会里,最后还是要撇开人情与舆论让法律来决断的。

笔者也算学了几年法律,并考了一个律师资格,看了孙案,学习了有关的法律和法理,觉得在法律和法理上,孙伟铭确不该死。

这至少有以下三点理由:
首先中国是一个法律统一的国家,对于主要犯罪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子的判决不能畸轻畸重。

如类似的案子,在杭州是以交通肇事罪判的,其判决书上说:胡斌(案犯)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但却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其二,从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是支持对孙伟铭不判死刑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过一个司法解释,把无证、醉酒乃至驾驶安全机件不全的机动车都归入了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范围。

孙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孙伟铭长时间并多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行为,法院认定孙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因此孙案虽然具有典型意义,但是此案并不具备明显的可复制性。

单纯的无证、醉酒、超速甚至逃逸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仍然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为宜。

否则有重刑主义之嫌。

第三,我国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

从孙伟铭的悔过情节看,虽然他很可恶也很可恨,但他既不属于自杀找人垫背型,也不属于报复社会型,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

即使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也有些量刑偏重,判处死缓、无期或者15年徒刑,给他一个改过机会,一样可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宽严相济的思想,中国古代也有:“峻法严刑,非帝王之隆业;有罚无恕,非怀远之弘规。

”(见《三国志·吴书·陆逊传》)另外,孙长期无证和醉驾是与成都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失职有关的。

现在所有问题都让孙一个人来扛确有点不公。

总之,不杀孙是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的。

还是在前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虽这样判了,但笔者认为其并不具备判例法作用,因为中国是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这与英美等判例法系国家有区别。

今后此类案子怎么判还要看前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说法下什么样的文件。

法律之外,还有的细节令人感慨。

前日,据现场的媒体记者介绍,二审审判长宣布结果以后,孙伟铭当庭大哭。

宣判后记者庭外采访受害者家属,他们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看来以法为衡,情法舆论三者在此案中求得了平衡。

也许,孙伟铭的眼泪是人情、舆论和法律三者平衡的结晶吧?!但愿今后不再有这样的悲剧。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规则体系,它以一种理性的特质告诉着每一个社会成员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这是其基本价值的体现。

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往往是极其感性的,他必然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感情纽带和人情世故当中。

因此,在人情与法律之间,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业已确定的行为规则,又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尊崇合理的人情世故。

然而,在有些时候,人情与法律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冲突。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尽可能的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的处理这样的冲突,把对法律的遵守放在第一位。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生活少一些充满血泪的教训。

第31卷第12期2010年12月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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