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湘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办发〔2011〕1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7日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 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 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1.18
•【字号】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施行日期】201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告
(湘人社通字[2010]69号)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员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通知》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施行)〉的通知》等2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
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各事业单位: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增设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1999〕149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7〕113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邵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明确年度考核范围本通知所称公务员年度考核是指对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是指对事业单位中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含参与分工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乡镇党政正职,县直正科级单位党政正职,常委单位排第一的副职的年度考核,由县委统一组织,认定考核结果;市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不得相到挤占。
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2017年获得全国、省、省级部门的先进集体、获得省、市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事业单位2017年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4]377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08【实施日期】2014.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377号)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2014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执行,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做好2014年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执行。
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反对“四风”、改进作风,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增强考核工作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严格执行考核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与绩效评估紧密结合,坚持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要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作用,把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态度、绩效以及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要把公务员参加规定的学法用法考试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年度考核,直到补考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度考核。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1.15•【字号】湘人发[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9]7号)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本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在学历和职位设置条件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湘政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一月一日)为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岗位管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并明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对管理岗位,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合理确定高、中、初级技术岗位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步建立起岗位等级规范。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省残联机关及直属单位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考核要求和考核重点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做好省管干部2019年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执行。
机关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2007〕11号)及《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深入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组〔2015〕52号)要求执行。
机关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工勤人员,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执行。
年度考核要以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个人总结述职时,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工作实绩、业务能力、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把是否符合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要求作为重要标准。
二、严格优秀等次比例审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 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各职务层次优秀名额一般不得相互挤占。
先进部(科)室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内设机构设置数的20%。
2019年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项(国家批准保留项目内)和省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个人考核优秀等次和先进部(科)室比例均可提高5%,但最多分别不得超过20%和2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交流制度,拟订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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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现将《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1995年10月16日湖南省人事厅印发的《湖南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核[1995]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2007年12月6日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全省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和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分类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科学决策能力、调研综合能力、团结协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对本职工作的热爱程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纪律性;群众观念等。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办事效率、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工作性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应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模范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
(二)称职。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具体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遵守廉政规定,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称职。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具体比例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考核机构第八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公务员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及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并由本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考核工作中,公务员主管部门、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三)确定各机关、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四)审核本地、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五)受理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或申诉申请。
第五章考核方法和程序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二)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三)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全面总结年度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四)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公务员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三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公务员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及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凡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五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培训。
第七章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只参加平时考核,不参加年度考核:(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二)出国探亲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三)非部门派出,但经部门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况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机关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部门提供。
(七)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依据所在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八)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