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名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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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日制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园)长。

一一一教师参加经条件审核通过的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学分,及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历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转换的学分,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教师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也可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但须事先报经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学分的数量要求一一一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

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自主选课)。

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

新任教师培训学分不列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

新任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学分可按50%计入教师周期培训管理学分。

一一一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

其中自主选课为教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的培训;指令性培训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教师必须参加的特定项目培训;校本研修为中小学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师队伍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培训活动;其他形式转换为教师学历提升、参加教科研活动、承担教师培养培训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师事先报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事项编码:***************************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含委托师生发展中心进行档案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初审,教育管理中级职称评审服务指南(参考范本)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市(***区、县)教育局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含委托师生发展中心进行档案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初审,教育管理中级职称评审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含委托师生发展中心进行档案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和高级职称初审,教育管理中级职称评审适用对象:个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6〕53号)(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6〕76号)四、受理机构设区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五、决定机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六、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评审七、申请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3.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4.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5.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浙教电传[2013]5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3.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1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上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和教师选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项目申报(一)培训项目申报范围。

本次培训项目申报范围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各学段、各学科教师岗位(含校、园长)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短期培训、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远程培训等。

本次申报培训项目办班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8月31日。

(二)培训机构申报要求。

1.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参加“国培计划”的培训机构、我省市级及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和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含相应教科研单位等,下同),可申报承担面向全省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省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市及以下范围的培训项目;其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可申报承担面向本县(区、市)范围的培训项目。

申报远程培训项目机构必须为承担“国培计划”远程培训或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培训机构。

2.普通高校申报培训项目,实行校级层面上统一管理和统一从学校账号申报,二级学院必须结合其专业优势开展相关培训,其申报的培训项目必须经过学校相关管理机构的审核。

3.为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优势,有序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原则上省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及高中段教师的培训,县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面向全员的初中及以下教师培训。

2024年师德师风个人工作计划(9篇)

2024年师德师风个人工作计划(9篇)

师德师风个人工作计划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播者,又是伦理、道德的传授人,担负着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教师良好的道德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可能自发地形成,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

教师只有在教育实践中,通过努力学习,认识到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了解到社会主义教师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并通过自身的修养,将认识内化为自己的道德情感、意志和信念,不断外化为自己的道德行为和习惯,才能形成一定的道德品质。

良好的师德,可以调节教师的行为和师生关系,塑造学生真善美的情操,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对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未来发展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____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是我们教师重之又重的工作。

首先,作为教师,要热爱教育,献身教育。

以从事教育工作为荣,以献身教育事业为乐,自觉地用新时期____教育方针武装头脑,用科教兴国战略激奋自我,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现实面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将教师作为终身职业,孜孜以求,勤奋耕耘,在平凡的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不平凡的业绩,无愧于人类灵魂工程师称号。

其次,要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教师教育对象是学生,其主要任务是教学,而教学过程是教书和育人紧密结合的过程。

面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动态,教师要善于把握学生思想,用爱心开启学生心灵的窗户,主动与学生交流,和睦相处;要尊重学生人格,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创业;要用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服务思想,善待学生、宽容学生、理解学生;要用自己的品行、人格熏染学生、陶冶学生、唤醒学生。

将教书育人贯穿于教学实践的全过程,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三,要矢志钻研,勇于探索。

古人云授人以鱼,只供一饭之需。

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

尤其在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方针指导下,教师肩负着培育新世纪人才的重托,一定要学会用面向世界的胆识和超前的眼光改革教育。

从自身教学实践中,逐步摸索并形成拥有自我创新意识的教学方法体系,使得学生主动参与教学实践活动,独立思考,标新立异,运用已学的知识,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发现新知,于相互切磋中实现知识的飞跃,充分发挥学生自己的内在潜力,达到终身受益的目的。

教师培训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中小学教师培训为例

教师培训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中小学教师培训为例

2015年第11期总第240期Continuing Education探索与实践教师培训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中小学教师培训为例余吕明(宁波教育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6)摘 要: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各地各校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教师培训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机会较少,教师培训制度有待完善,支持保障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本文通过工作调研,本着努力“办教师满意的培训”的宗旨,结合笔者工作实践从提高师训工作者对师训工作的认识、破解师训工作中的两大难题、规范教师培训工作的全过程三方面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终身学习;师训机构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一、提高认识是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基础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

学校教育说到底要靠教师,没有教师的积极性,没有素质的不断提高,各项教学要求就很难落实到位。

抓教育,就必须抓教师素质提升,就必须抓教师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训机构、基层学校乃至教师本人都应该同心协力,各尽其职。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制度,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指导。

师训机构:要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科学规划,精心做好项目开发,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精心物色培训班组班教师。

基层学校:基层学校是教师培训的主阵地,学校的教育质量根本在于教师质量,学校办学水平根本在于教师水平。

因此,中小学校长“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将教师培训工作视为最重要的工作来对待,校长是教师培训的第一责任人。

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再次将校长推到了教师专业发展第一责任人的位置。

教师:终身学习是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知识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是最雄厚的资本、最持久的优势和最强大的力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1.19•【字号】浙教办师[2011]136号•【施行日期】201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通知(浙教办师〔2011〕1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教师培训机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设计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时参照。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一、指导思想以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遵循和把握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质量优良的培训项目。

二、基本原则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应在深入调研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培训机构的优势和特色,并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坚持从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不同阶段特点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出发,根据教师成长规律,科学选择和制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评价方法。

(二)针对性原则。

针对新课程实施的特点和基本要求,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一线教师关注的热点和教育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难点,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能力的关键点,深入开展培训项目的研究设计。

(三)实践性原则。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性,注重实践性培训环节的设计和安排,注重对学校教学实际问题的分析探究,注重培训作业的设计和培训效果的考核评价,努力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参与性原则。

重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学员的主体地位,重视培训过程学员的充分参与,重视学员的经验与智慧的相互借鉴和相互启发,充分调动和激发学员的学习热情和培训积极性。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规程 - 继续教育学院 - 衢州学院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规程 - 继续教育学院 - 衢州学院

衢州学院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衢州学院继教质监[2014]1号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明确质量监控要求,切实保障教师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师〔2014〕14号)、《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教质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是指衢州学院依法依规组织的、或经其认定的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下同)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开展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衢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全校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衢州学院以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开展教师培训的管理职能部门,实行校级层面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结合专业优势开展培训工作。

第五条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应依据培训项目设计指南、学分管理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分层、分类、分学科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

第六条培训项目方案研制应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坚持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队研发、严格论证,创新培训模式,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培训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需求分析、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实践环节、培训形式、培训作业、授课教师、日程安排、考核评价、收费标准等。

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

90学时及以上的集中脱产培训项目方案,须含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网络培训还须有网络技术支持与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详细说明。

个人年度校本培训计划7篇

个人年度校本培训计划7篇

个人年度校本培训计划7篇个人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培训目标:本学年我们将针对《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县中小学(幼儿园)校本培训管理细则》和《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学科素养提升行动实施细则》结合幼儿园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以“小课题”研究为基础,提高教师驾驭教材和教学反思的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1)课题研究注重过程化。

教研组长要加强教育科研管理,统筹安排有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要定期举办学习讲座,提高教育科研理论水平。

各课题要根据制订的计划切实有效地展开讨论研究工作,注意资料的积累归档,并不断总结经验,撰写教研文章,鼓励教师参加县教学论文、案例评比及向教育刊物投稿。

2)课题研究讲求实效性。

根据学校已经形成的《教研制度》等规定,教研组长要加强对各课题的管理,与教师在研究中平等对话、共同研究案例、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参与整个研究过程。

教师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教学研讨、交流、反思活动,自觉探索课堂教学规律,重视研究教材、研究学生、研究教法,在研究和反思中提高教学实践能力。

2.以远程教育为平台,提高教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充分利用网络课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充分利用电教室的远程教育进行课堂教学,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备,做到用好电教设备,管好电教设备,使其为课堂教学服务。

3.以“说、听、评”三位一体教研活动为载体,强力实施优化课堂结构教学工作。

以教学中的问题或困惑为研究内容,确立一个教研主题进行研究,组内每人围绕主题上公开课,通过说课、听课、评课等多种形式展开讨论,谈自己的想法、看法,集思广益达到同伴互助、共同提高。

培训重点:1.开展以“健康领域”为主要内容的全园性教学教研活动,尝试构建适合本园的园本课程。

坚持理论引领以《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纲要》和《细则》《健康领域目标》为指导,加强幼儿园课程及相关的理论的学习,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发展观,尝试建立适合本园的园本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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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省教育厅在认真总结以往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现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师加快专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内在需求和迫切愿望。

《若干规定》坚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本,突出强调教师培训必须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若干规定》是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重大改革。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要广泛开展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若干规定》的能力和水平。

省教育厅将把各地实施《若干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指标。

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报送省教育厅。

各地在实施《若干规定》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教育厅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大计,教师为本。

为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

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培训安排和选择第五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

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

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七条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

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和公布。

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成立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

培训机构按照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

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

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县(市、区)培训的,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九条省教育厅依托门户网站,建立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相链接的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

参与我省教师培训的机构均须在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须对公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十条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省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补助奖励。

在全省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市、县(市、区)级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

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第十二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

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以市、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整合努力将教师培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

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第十七条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

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

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

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

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其学时折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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